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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专业服务开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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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部门:法律服务(CPC 861)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仅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澳大利亚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以下内容:(a) 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 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 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 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澳大利亚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世贸组织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 年。首席代表应为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 年。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1)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以协议为基础相互派驻律师担任顾问。互派律师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可将其律师派驻到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有关中国法和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顾问,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可将其律师派驻到中国律师事务所担任有关外国法和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顾问。双方应在各自独立的商业范围内进行合作。(2)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组织的客户不限于上海。联营组织的澳大利亚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备注 

法律服务(CPC 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2.分部门: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 862)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 允许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 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应给予国民待遇。- 申请人将在不迟于提出申请后30天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结果。- 提供CPC 862中所列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税收和管理咨询服务。它们不受在CPC 865和8630中关于设立形式的要求的约束。

3.分部门:税收服务(CPC 8630)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允许澳大利亚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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