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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1.1.分部门:银行服务-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市场准入限制
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2.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1.2.分部门:银行服务-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市场准入限制
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2.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1.3.分部门:银行服务-金融租赁
市场准入限制
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2.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1.4.分部门:银行服务-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
市场准入限制
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2.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备注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1.5.分部门:银行服务-担保和承诺
市场准入限制
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2.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1.6.分部门:银行服务-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市场准入限制
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2.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2.部门: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2.1.分部门: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2.2.分部门:非人寿保险服务(CPC 8129)
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2.3.分部门: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 81299)
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2.4.分部门:保险辅助服务(CPC 8140)
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备注
保险辅助服务(CPC 8140):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
3.部门:证券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
4.部门:金融服务-期货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