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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开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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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1.1.分部门:银行服务-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和本币业务,无地域限制。B. 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 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独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申请前在中国营业1年。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审慎措施外没有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例如分行或外资法人银行*)须事先设立代表处的规定。若澳大利亚的银行在华设立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在华设立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满足相关审慎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最低营运资金的数量要求。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许可批准,可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备注

*外资法人银行是指澳大利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子行。

1.2.分部门:银行服务-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和本币业务,无地域限制。B. 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 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独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申请前在中国营业1年。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审慎措施外没有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例如分行或外资法人银行*)须事先设立代表处的规定。若澳大利亚的银行在华设立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在华设立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满足相关审慎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最低营运资金的数量要求。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许可批准,可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备注 

*外资法人银行是指澳大利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子行。

1.3.分部门:银行服务-金融租赁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和本币业务,无地域限制。B. 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 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独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申请前在中国营业1年。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审慎措施外没有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例如分行或外资法人银行*)须事先设立代表处的规定。若澳大利亚的银行在华设立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在华设立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满足相关审慎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最低营运资金的数量要求。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许可批准,可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备注

*外资法人银行是指澳大利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子行。

1.4.分部门:银行服务-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和本币业务,无地域限制。B. 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 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独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申请前在中国营业1年。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审慎措施外没有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例如分行或外资法人银行*)须事先设立代表处的规定。若澳大利亚的银行在华设立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在华设立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满足相关审慎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最低营运资金的数量要求。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许可批准,可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备注 

1、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2、*外资法人银行是指澳大利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子行。

1.5.分部门:银行服务-担保和承诺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和本币业务,无地域限制。B. 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 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独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申请前在中国营业1年。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审慎措施外没有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例如分行或外资法人银行*)须事先设立代表处的规定。若澳大利亚的银行在华设立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在华设立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满足相关审慎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最低营运资金的数量要求。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许可批准,可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备注 

*外资法人银行是指澳大利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子行。

1.6.分部门:银行服务-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和本币业务,无地域限制。B. 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 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独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澳大利亚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申请前在中国营业1年。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审慎措施外没有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例如分行或外资法人银行*)须事先设立代表处的规定。若澳大利亚的银行在华设立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在华设立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满足相关审慎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最低营运资金的数量要求。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许可批准,可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备注 

*外资法人银行是指澳大利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子行。

1.7.分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不作承诺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8.分部门: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允许澳大利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9.分部门:其他金融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允许澳大利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的建议。

2.部门: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2.1.分部门: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a) 再保险;(b) 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c) 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企业形式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形式限制。允许澳大利亚的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作承诺。允许澳大利亚的已在华设立合资保险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保险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允许已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的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 业务范围允许澳大利亚的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录3)保险/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将允许澳大利亚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 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澳大利亚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澳大利亚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除允许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从事第三方汽车责任保险业务外,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2.2.分部门:非寿险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a) 再保险;(b) 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c) 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企业形式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形式限制。允许澳大利亚的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作承诺。允许澳大利亚的已在华设立合资保险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保险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允许已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的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 业务范围允许澳大利亚的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录3)保险/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将允许澳大利亚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 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澳大利亚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澳大利亚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除允许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从事第三方汽车责任保险业务外,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2.3.分部门:再保险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a) 再保险;(b) 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c) 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企业形式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形式限制。允许澳大利亚的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作承诺。允许澳大利亚的已在华设立合资保险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保险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允许已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的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 业务范围允许澳大利亚的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录3)保险/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将允许澳大利亚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 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澳大利亚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澳大利亚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除允许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从事第三方汽车责任保险业务外,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2.4.分部门:保险附属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a) 再保险;(b) 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c) 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企业形式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形式限制。允许澳大利亚的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作承诺。允许澳大利亚的已在华设立合资保险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保险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允许已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的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 业务范围允许澳大利亚的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录3)保险/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将允许澳大利亚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澳大利亚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 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澳大利亚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澳大利亚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除允许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从事第三方汽车责任保险业务外,澳大利亚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3.部门:证券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a) 澳大利亚证券机构可直接(不通过中国中介)从事B股交易。(b) 对于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允许其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代理买卖证券。- 提供证券交易建议。- 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托管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资产。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澳大利亚证券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可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49%。允许澳大利亚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49%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在中国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合资证券公司,经审批,可从事证券经纪、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允许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b)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经中方批准,允许在华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机构在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后参与证券化业务(仅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相关服务),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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