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資案例】“內保外貸”抵押反擔保如何登記?
案例介紹
境內航運公司A在境外設立航運公司B,B公司為融資需要向境外銀行借款1350萬美元,境外銀行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於是A公司與境內的C銀行簽署《貿易金融授信業務總協議》,約定最高授信額度9000萬元,用於開立涉外融資保函。同時,A公司與C銀行簽署《船舶抵押合同》,將自有船舶抵押給C銀行,用作對C銀行出具的融資保函的反擔保。涉外保函開立後,A公司與C銀行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
案例分析
常見的擔保或者反擔保關係裏,債務人、債權人、擔保人、反擔保人都是境內主體。本案例中,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境外,擔保人在境內,屬於“內保外貸”的情況。反擔保人提供船舶作為抵押物,為“內保外貸”的擔保提供反擔保,並申請船舶抵押權登記。
一、什麼是“內保外貸”
隨著國際經濟不斷的發展和全球化的進行,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國際資源拓展業務,跨境擔保在交易中頻繁出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範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匯發[2014]29號)第二條規定:“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第三款又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註冊地,將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其中,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本案例中,境外B公司向境外銀行借款1350萬美元,這屬於“外貸”;境內C銀行向境外銀行出具涉外保函,屬於“內保”。
二、“內保外貸”下的反擔保關係
境內C銀行與境內A公司簽署《貿易金融授信業務總協議》,並基於此授信協議開立涉外保函。為擔保C銀行可能承擔的保函責任,境內A公司將自有船舶抵押給C銀行,作為對外保函的反擔保,因此,C銀行是內保外貸的擔保人,A公司是內保外貸的反擔保人。
三、船舶為“內保外貸”提供反擔保的抵押權登記審查要點
鑒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跨境擔保有特殊管理要求,因此船舶登記機關在辦理“內保外貸”下的反擔保抵押權登記時,要特別審查以下內容。
1、境內銀行是否有開具對外保函的資質。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因此,船舶登記機關可以通過查看銀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可以開展跨境擔保業務的授權檔或證明材料,確認境內銀行具有對外擔保的資質。
2、是否按照《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六條和第九條規定,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擔保人為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因此,船舶登記機關可以要求跨境擔保銀行已將內保外貸業務數據報送有關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
3、“內保外貸”及反擔保合同是否齊全。
“內保外貸”業務下反擔保抵押權登記涉及多個法律關係。就本案為例,具體包括境外B公司和境外銀行的貸款法律關係(表現為借款合同),境內C銀行和境外銀行的涉外擔保法律關係(表現為保函),境內A公司和境內C銀行的反擔保法律關係(表現為船舶抵押合同)。
本案中,船舶登記機關為境內C銀行與境內A公司之間的反擔保法律關係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主合同是《貿易金融授信業務總協議》和對外開立的保函,從合同是船舶抵押合同。
除此以外,“內保外貸”下的反擔保關係中,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一般都存在一定的關聯關係。但此種關聯關係在“內保外貸”登記過程中,外匯管理局已進行了審查和把關。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時無需對此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內保外貸”已按規定辦理登記即可。
業務流程
擔保人為銀行的融資性內保外貸業務辦理的基本流程:申請人提交業務資料→銀行審查(包括對申請人及債務人准入、基礎交易背景、履約意圖、融資性內保外貸融資資金用途等審核)→銀行辦理擔保簽約與內保外貸登記→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後,銀行辦理內保外貸登記註銷→內保外貸業務履約資金支付(如有)→對外債權登記(如有)→擔保履約項下還款資金收付及結售匯(如有)。
來源:船舶登記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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