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作為內保外貸業務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則境內企業在對外付款時,應根據與境外被擔保人(境外主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1 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 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 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貸款”項下。交易附言應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境內銀行作為內保外貸業務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則銀行應在履約時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 號)的規定,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資訊,無需進行間接申報。銀行對外擔保履約後,如存在境內反擔保人並由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義務,則銀行應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變化資訊,同時,境內反擔保人應在向境內銀行支付時,根據其與境外被擔保人(境外主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間接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1 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 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 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貸款”項下。交易附言應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1)境內 A 公司的境外關聯公司 B 公司從境外某銀行獲得 3 年期境外融資款 1 億人民幣,境內某銀行 C 提供了保證擔保,境內 D 公司作為反擔保人,當貸款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人民幣貸款,貸款銀行按合同協議向擔保人提出履約要求,履約款匯出,反擔保人向境內銀行支付反擔保資金,支付履約款及反擔保資金時應如何申報?分析與結論:境內銀行 C 匯出擔保履約款時無需做間接申報,但該銀行需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境內反擔保人 D 公司應在向境內銀行支付時,根據其與境外 B 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間接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1-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貸款” 項下。交易附言應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2)境內 A 公司從境內銀行 B 貸款,境內銀行 B 的境外總行 C 是擔保人,境內公司 A 的境外母公司 D 是反擔保人。現在境內公司 A 不能如期償還貸款,境外擔保人 C 匯入履約資金,境外反擔保人 D 將資金匯給境外擔保人 C,境內貸款行 B 收到履約資金,應如何申報?分析與結論:
境內貸款行 B 收到履約資金且反擔保人將資金匯給境外擔保人 C 後,境內A 公司申報在“622021-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交易附言可寫為:外保內貸履約。
境內企業作為內保外貸業務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則境內企業在對外付款時,應根據與境外被擔保人(境外主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1 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 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 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貸款”項下。交易附言應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境內銀行作為內保外貸業務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則銀行應在履約時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 號)的規定,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資訊,無需進行間接申報。銀行對外擔保履約後,如存在境內反擔保人並由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義務,則銀行應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變化資訊,同時,境內反擔保人應在向境內銀行支付時,根據其與境外被擔保人(境外主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間接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1 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 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 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貸款”項下。交易附言應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1)境內 A 公司的境外關聯公司 B 公司從境外某銀行獲得 3 年期境外融資款 1 億人民幣,境內某銀行 C 提供了保證擔保,境內 D 公司作為反擔保人,當貸款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人民幣貸款,貸款銀行按合同協議向擔保人提出履約要求,履約款匯出,反擔保人向境內銀行支付反擔保資金,支付履約款及反擔保資金時應如何申報?分析與結論:境內銀行 C 匯出擔保履約款時無需做間接申報,但該銀行需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境內反擔保人 D 公司應在向境內銀行支付時,根據其與境外 B 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間接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1-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貸款” 項下。交易附言應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2)境內 A 公司從境內銀行 B 貸款,境內銀行 B 的境外總行 C 是擔保人,境內公司 A 的境外母公司 D 是反擔保人。現在境內公司 A 不能如期償還貸款,境外擔保人 C 匯入履約資金,境外反擔保人 D 將資金匯給境外擔保人 C,境內貸款行 B 收到履約資金,應如何申報?分析與結論:
境內貸款行 B 收到履約資金且反擔保人將資金匯給境外擔保人 C 後,境內A 公司申報在“622021-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交易附言可寫為:外保內貸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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