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FMD下的附錄四報告:歐盟和英國的關鍵要求及提交流程
Marc van Rijckevorsel,美國企業解決方案銷售主管,Alyson Yule,金融解決方案董事總經理,Zachary Milloy,Paul Hastings投資基金與私人資本合夥人。
歐洲聯盟(EU)針對另類投資基金(AIF)的營銷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框架,即《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這壹指令對於基金發起人而言並不陌生,其中包含了諸多合規要求,其中壹項便是向監管機構持續提交報告。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AIFMD第24條所規定的監管報告義務,以及向各成員國監管機構提交相關報告的具體要求。
附錄四報告概述
AIFMD第24條明確規定了另類投資基金經理(AIFM)必須遵守的持續性定期報告義務,報告內容需按照AIFMD附錄四中的模板填寫。因此,業內通常將這種定期報告稱為“附錄四”報告。附錄四報告要求AIFM向各國本地監管機構報告統計信息,這與美國Form PF報告的要求類似。AIFM需代表其所營銷的AIF提交報告,同時還需為AIFM自身提交壹份合並報告。
報告內容涵蓋了所交易的基礎金融工具、投資策略、地域與投資者分布等關鍵信息。整個報告由壹系列問題組成,問題數量超過300個,數據通過這些問題提交。報告流程復雜多變,不同司法管轄區和基金類型之間的要求差異較大。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通常設有在線提交門戶,盡管某些地區仍要求通過電子郵件提交。報告格式通常為XML,而提交門戶的使用方式也因管轄區不同而有所差異。
Apex集團擁有壹支專門的團隊,致力於協助客戶在整個歐盟和英國範圍內完成附錄四報告的提交,能夠大大減輕美國管理人在應對繁雜報告要求時的壓力。對於非歐盟管理人而言,在多個司法管轄區註冊基金可能會顯著增加其監管報告的負擔。例如,如果某個由非歐盟AIFM(如美國管理人)管理的AIF根據國家私募安置規則在歐盟的五個司法管轄區(如盧森堡、德國、瑞典、荷蘭和愛爾蘭)註冊進行營銷,則該AIFM需在這五個司法管轄區分別提交附錄四報告。
附錄四報告的提交頻率取決於AIF的規模、投資策略以及是否使用杠桿。如果AIF滿足AIFMD設定的要求,私募股權類AIF通常只需每年提交壹次附錄四報告。各司法管轄區的報告提交期限為報告期結束後的30天內——例如,針對2024年12月31日結束的報告期,報告需在2025年1月底前提交完畢。
如您對此有任何疑問或希望進壹步了解附錄四報告的詳細信息,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系。
我們的服務
我們團隊目前與Paul Hastings緊密合作,為客戶提供進入歐盟和英國市場的咨詢服務。Paul Hastings的合夥人Zach Milloy可以協助完成註冊要求。壹旦註冊完成,Apex集團將為您處理持續的附錄四報告需求。
如需更多信息,請與AIFMD報告團隊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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