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資更便利!在陝註冊企業接收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可免登記
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便利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內再投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8月28日制定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接收境內再投資免登記試點業務實施細則》。
適用範圍: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外匯資本金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試點地區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轄內。
帳戶開立:
被投資企業需開立外匯資本金帳戶接收投資款。
股權出讓機構需開立資本專案結算帳戶收取轉股對價。
資金劃轉:
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人民幣形式進行境內再投資,資金可直接劃入資金接收方帳戶。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應開立結匯待支付帳戶接收資金。
辦理材料: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再投資資金劃出時,需向銀行提交《試點地區境內再投資業務申請表》和境內再投資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銀行審核:銀行審核材料無誤後,辦理再投資資金劃出,如發現異常或違規情況,應停止辦理並報告外匯局。
數據報送:銀行應按照數據採集規範報送帳戶結匯或境內劃轉資訊,標明“再投資免登記”。
資金接收方材料:資金接收方開立相關帳戶時,需向銀行提交《試點地區境內再投資業務申請表》和營業執照影本。
個人接收資金:境內個人接收股權轉讓對價款,無需辦理再投資登記,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個人帳戶。
再投資資金使用:被投資企業使用接收到的資金繼續在境內開展再投資,按照本細則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接收境內再投資免登記試點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便利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內再投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接收境內再投資免登記試點業務,是指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宏觀調控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前提下,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內再投資時,註冊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轄內(以下統稱試點地區)的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機構(以下統稱資金接收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房地產企業除外)。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匯資本金,以原幣或結匯所得人民幣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 被投資企業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支付新設或增資款項的,需開立外匯資本金帳戶接收投資款。股權出讓機構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支付股權出讓對價的,需開立資本專案結算帳戶收取轉股對價。
第四條 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以人民幣形式(直接結匯所得人民幣或結匯待支付帳戶內的人民幣)進行境內再投資,相關人民幣再投資資金可直接劃入資金接收方的境內人民幣帳戶。
第五條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形式(直接結匯所得人民幣或結匯待支付帳戶內的人民幣)進行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應開立結匯待支付帳戶接收再投資資金。其中,涉及股權出讓交易的,相關人民幣資金可直接劃轉至股權出讓機構的境內人民幣帳戶。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再投資資金劃出時,應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試點地區境內再投資業務申請表》(見附表);
(二)境內再投資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投資合同、協議或企業有關權力機構再投資相關決議等)。
銀行審核材料無誤並確認資金接收方註冊在試點地區內、劃出資金規模與再投資實際投資規模相匹配後,辦理再投資資金劃出。如發現異常或涉嫌違規的,銀行應停止辦理資金劃出並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銀行應按照數據採集規範相關要求報送帳戶結匯或境內劃轉資訊。對接收境內再投資免登記試點業務,如報送帳戶結匯數據需在“結匯詳細用途”內標明“再投資免登記”,如報送境內劃轉數據需在“發票號”內標明“再投資免登記”。
第七條 資金接收方因接收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資金開立相關外匯帳戶或結匯待支付帳戶時,應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試點地區境內再投資業務申請表》;
(二)資金接收方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影本。
銀行辦理再投資資金入賬,還需確認劃入資金方與資金接收方的商業關係真實、合規。
銀行應做好資金流向和用途監測工作,發現存在異常或涉嫌違規的,應暫停辦理相關資金匯劃,並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第八條 境內個人接收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對價款的,無需辦理再投資登記,相關資金可以直接劃轉至境內個人的境內人民幣帳戶。
第九條 被投資企業使用接收到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資金繼續在境內開展再投資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條 其他未明確事項,適用現行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負責解釋。
試點地區境內再投資業務申請表
填表說明:
1.“申請事項”根據所涉再投資業務情況選擇對應的“帳戶開立”、“再投資資金劃出”及“再投資資金入賬”。
2.“開展再投資企業基本情況”根據開展再投資企業的實際情況填寫,如涉及被投資企業使用接收到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資金繼續在境內開展再投資等情況的,“企業性質”勾選“其他”,並在備註欄填寫相關情況。
3.“被投資企業基本情況”和“股權出讓方基本情況”根據境內再投資的具體情況選擇填寫。其中,“股權出讓方基本情況”填寫接收再投資資金主體(股權出讓機構或個人)資訊,主體代碼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主體為個人的,“經營範圍”和“所屬行業”填寫“無”。
4.“開展再投資方式”由外商投資企業或被投資企業/股權出讓方(“資金接收方”)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填寫。“再投資情況”均需折投資幣種填寫。其中,“再投資金額”指再投資總體投資金額(由外商投資企業填寫)或總體接收金額(由資金接收方填寫)。“已劃轉金額”指本次申請前已向資金接收方劃轉(由外商投資企業填寫)或資金接收方已接收(由資金接收方填寫)的金額。“本次劃轉金額”指本次申請向資金接收方劃轉(由外商投資企業填寫)或資金接收方本次申請接收(由資金接收方填寫)的金額。“尚可劃轉金額”為“再投資金額”減去“已劃轉金額”減去“本次劃轉金額”,“尚可劃轉金額”原則上應大於等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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