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如果贸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经调查发现,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the act, policy, or practice)违反了美国与其签订的贸易协定,或损害了美国贸易利益时,贸易代表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第302条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并报告给国会;第303条允许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之前采取临时措施;第304条至第309条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对不同类型不公平行为的调查、报告和可能的报复性措施,包括对知识产权侵权、政府采购中的歧视性做法、服务贸易壁垒等的应对;第310条则提供了对这些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和解释。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美国贸易政策中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和贸易利益的法律工具。
“301条款”的历史沿革
以《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为核心的“301条款”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1988年外贸竞争综合法》(Omnibus Foreign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等法律的修订逐步完善,在国会贸易政策不断调整的过程中,美国总统及贸易代表被赋予越来越大的贸易管制权力,“301条款”即典型立法授权条款,国会通过“301条款”赋予美国总统及其贸易代表不经国会授权即可单边制裁他国的权力,而忽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贸易协定等国际义务。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是美国对外贸易谈判和协商的主导部门,当贸易代表认为外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等损害到美国贸易利益时,可以启用“301条款”进行“301调查”(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301调查”一般要经过发起调查、谈判磋商、决定实施制裁、监督措施执行等环节。发起调查环节,贸易代表要先通过调查确认他国存在损害美国利益的不公平、不正当法律或做法;谈判磋商环节,会要求对方进行调整、作出整改;大部分“301调查”都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调查,但如果磋商谈判无法达到目的,将会采取单边制裁措施,例如加征惩罚性关税、限制进口量、中止贸易协定下的利益减让等。
《1988年外贸竞争综合法》生效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首份“特别301报告”(1989 Special 301 Report)就将我国列入“观察名单”。该法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并在报告提交后30日内再提交“特别301报告”(Special 301 Report),列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方面存在问题的“优先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和“观察名单”(Watch List),随后对名单中国家启动“特别301调查”。
1991年
美国贸易代表第一次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随即展开“特别301调查”,6个月调查期限结束后,宣布将对我国加征关税,我国随即宣布对等反制,贸易战一触即发。经协商谈判,双方于1992年签署两国间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承诺修订《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美国则承诺终止“特别301调查”并将中国移出“优先观察名单”。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如果贸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经调查发现,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the act, policy, or practice)违反了美国与其签订的贸易协定,或损害了美国贸易利益时,贸易代表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第302条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并报告给国会;第303条允许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之前采取临时措施;第304条至第309条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对不同类型不公平行为的调查、报告和可能的报复性措施,包括对知识产权侵权、政府采购中的歧视性做法、服务贸易壁垒等的应对;第310条则提供了对这些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和解释。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美国贸易政策中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和贸易利益的法律工具。
“301条款”的历史沿革
以《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为核心的“301条款”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1988年外贸竞争综合法》(Omnibus Foreign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等法律的修订逐步完善,在国会贸易政策不断调整的过程中,美国总统及贸易代表被赋予越来越大的贸易管制权力,“301条款”即典型立法授权条款,国会通过“301条款”赋予美国总统及其贸易代表不经国会授权即可单边制裁他国的权力,而忽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贸易协定等国际义务。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是美国对外贸易谈判和协商的主导部门,当贸易代表认为外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等损害到美国贸易利益时,可以启用“301条款”进行“301调查”(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301调查”一般要经过发起调查、谈判磋商、决定实施制裁、监督措施执行等环节。发起调查环节,贸易代表要先通过调查确认他国存在损害美国利益的不公平、不正当法律或做法;谈判磋商环节,会要求对方进行调整、作出整改;大部分“301调查”都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调查,但如果磋商谈判无法达到目的,将会采取单边制裁措施,例如加征惩罚性关税、限制进口量、中止贸易协定下的利益减让等。
《1988年外贸竞争综合法》生效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首份“特别301报告”(1989 Special 301 Report)就将我国列入“观察名单”。该法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并在报告提交后30日内再提交“特别301报告”(Special 301 Report),列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方面存在问题的“优先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和“观察名单”(Watch List),随后对名单中国家启动“特别301调查”。
1991年
美国贸易代表第一次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随即展开“特别301调查”,6个月调查期限结束后,宣布将对我国加征关税,我国随即宣布对等反制,贸易战一触即发。经协商谈判,双方于1992年签署两国间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承诺修订《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美国则承诺终止“特别301调查”并将中国移出“优先观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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