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外彙政策: 擔保 (Guarantee)
根據2013年《金融服務法》的第214(2)、214(5)、214(6)和261節,以及2013年《伊斯蘭金融服務法》的第225(2)、225(5)、225(6)和272節的授予權限,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發布了壹系列關于外彙政策通告。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馬來西亞外彙政策(Foreign Exchange Policy(FEP)):居民與非居民在馬來西亞借貸),我們探討了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的外彙政策,特別是通告二 (Notice 2),闡述了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外的借貸限制。而今,我們將對該通告中關于財務與非財務擔保的條款與限制進行詳細解讀。
在外彙政策通告的序言時和解釋中,“財務擔保”(Financial Guarantee)被定義爲任何形式的保證、賠償或承諾以確保借款的償還,而“非財務擔保”(Non-financial Guarantee)是指爲非借款擔保目的而發行或獲得的任何擔保、賠償或承諾(財務擔保除外),包括履約保函、投標保函、貨物或服務供應保證或船運擔保。
獲取財務擔保
1. 在馬來西亞,居民享有向非居民(包括非本地金融機構)獲得財務擔保的自由,無需事先獲得國家銀行外彙政策的批准。這種靈活性不僅爲個人和企業提供了更廣泛的金融選擇,同時也反映了國家銀行對于推動經濟多樣性和活力的承諾。
發放財務擔保
2. 居民通常可自由向非居民提供財務擔保或協助其獲取借貸,但在特定情況下需事先獲得國家銀行的許可。這些情況包括:
a.當居民擔保人發放財務擔保是以協助非居民特殊目的實體(Non-resident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從居民擔保人集團外的非居民實體獲得外幣借貸,或者如果借貸款項是被居民擔保人使用,或是被居民擔保人同壹集團內的另壹非居民實體使用時,這種情況下的財務擔保將被視爲居民擔保人的借款。居民擔保人將受制于國家銀行通告二規定的的貸款限制;
b.當居民擔保人已達成正式或非正式安排,以外幣形式償還借款,而不是在發生違約事件時由債權人啓動的“啓用”時,此償還將被視爲對外幣資産的投資,並將受制于外彙政策通告三的外幣資産限制。(“啓用”應由貸款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擔保人發起,且擔保人不得主動啓動財務擔保的“啓用”。在擔保人的指示下清算了財務擔保時,擔保人必須獲得銀行的事先批准。)
如果擔保協議中的條款附有“支付契約”的條款,說明擔保人有責任在不觸發違約事件的情況下償還借貸人的外幣借款,此類的條款足以構成以上述說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在這種情況下,這類型的財務擔保發放將被被視爲居民有義務代表非居民借款人償還外幣借款,因此,這樣的財務擔保也將受到外彙政策通告三規定的外幣資産投資限制的約束。
3. 另外,居民放貸人可以在無需事先得到國家銀行許可的情況下,從非居民擔保人處獲得任何金額的外幣或馬來西亞令吉的財務擔保,以擔保居民或非居民的借款。此外,在通告二中獲得批准的,或經銀行書面批准的,以馬來西亞令吉或外幣獲得的居民借款的情況下,用于擔保此類借款的財務擔保將被自動視爲已獲國家銀行的批准。
放款與還款
4. 居民之間外幣的財務擔保引起的任何付款應以馬來西亞令吉支付。然而,符合以下範疇的居民擔保人則可選擇以馬來西亞令吉或外幣進行付款:
a.借款人集團內的實體;
b.借款人的直接股東;
c.直系親屬;或
d.持牌離岸銀行。
5.另外,任何爲協助非居民借款人發放的財務擔保必須以外幣進行支付。然而,非居民擔保人可以在獲得外彙政策通告二批准或經銀行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在以馬來西亞令吉計價的財務擔保中向居民放貸人支付馬來西亞令吉或外幣。
6.在處理償還由非居民擔保人提供的財務擔保所導致的附帶債務時,任何付款必須以外幣進行。
持牌境內銀行有關的財務擔保
7. 持牌境內銀行可自由爲其賬戶獲取任何金額的馬來西亞令吉或外幣的財務擔保,同時也可代表其金融集團或客戶發放任何金額的馬來西亞令吉或外幣的財務擔保,而無需事先獲得國家銀行外彙政策的批准。
非財務擔保
8. 居民和非居民:無論是向非居民還是從非居民,居民都可以以任何金額的外幣或馬來西亞令吉發放或獲得非財務擔保,並且無需得到國家銀行的許可。居民可以向非居民擔保人支付馬來西亞令吉,前提是所涉及的非財務擔保是以馬來西亞令吉計價的,且發行的非財務擔保是爲在馬來西亞使用的。此外,支付的馬來西亞令吉必須劃入非居民擔保人的外部賬戶。對于在駐外賬戶中的馬來西亞令吉資金使用也需遵守外彙政策的通告四的規定。
9. 居民之間:居民之間發放或獲得以外幣計價的非財務擔保是無需得到國家銀行的許可的。然而,兩名居民之間的任何非財務擔保所産生的付款必須以馬來西亞令吉進行。
申請、查詢,修改必須通過在線方式進行
10. 最後,通過這篇文章,我們也提供了簡要的在線申請程序供參考。居民在進行任何外彙政策通告二允許之外的交易前,必須通過在線提交門戶進行申請,紙質申請將不予受理。任何批准、通知和查詢的申請也都需要通過在線方式提交。
11. 申請人需先通過此鏈接完成注冊賬戶(非注冊用戶在提交查詢之前也需完成簡單的注冊過程):
https://fep.bnm.gov.my/fep-pub/sign-up
12. 與通告二相關的申請表格如下供參考:
申請 |
表格 |
向非居民境外借款 |
表格OB-NR(先前稱爲表格10A) |
已批准的境外借款的更改 |
表格OB-CT(先前稱爲表格10D) |
非居民馬來西亞令吉借款 |
表格DB-NR(先前稱爲表格6A) |
財務擔保的發行 |
表格FG-OB(先前稱爲表格A) |
已批准的財務擔保的更改 |
表格FG-CT(先前稱爲表格B、表格C和報告6) |
13. 申請表格可以由申請人或代表申請人的第三方提交。第三方提交表格可以通過申請人的注冊帳戶進行,並同時附上壹封經過簽署的授權/委任信函。
14.更多詳情以及用戶指南,申請人可以遊覽:
https://www.bnm.gov.my/submission-of-application
以上所述規定反映了截至2023年的情況。
如需了解更多詳細信息,可隨時與我們的團隊聯系。
作者簡介
Noelle Low Pui Voon 劉佩煥
夥伴律師(企業房地産、産業園、租賃、銀行與金融)
Halim Hong & Quek 翰林律務所
電話:+603 2710 3818
電郵:noelle.low@hhq.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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