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 合資 (Joint Venture)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馬來西亞企業選擇與本地或外資企業進行合資 (Joint Venture)。合資是壹種以雙方或多方共同合作于特定項目或追求共同業務目標爲形式的商業安排。
在馬來西亞,合資所采取的形式和結構取決于業務的性質、合作的目標、以及有關法律的考慮因素。以下是壹些馬來西亞常見的合資類型:
(a)股權合資企業(Equity/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合資企業可選擇成立壹家特殊項目公司 (特殊項目公司) ,以進行特定項目或投資。參與方將其資源和資産投入特殊項目公司,以共享特殊項目公司的所有權和掌控權。特殊項目公司是壹個僅爲合資企業項目而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通常壹旦項目完成或達到約定的時間期限,除非參與方選擇延長合作,否則合資企業將會解散特殊項目公司。
特殊項目公司的法律實體可以是依據《2016年馬來西亞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或是根據《2012年馬來西亞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 2012) 而成立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
若特殊項目公司是根據公司法所成立的有限公司,合資企業須准備壹份合資協議和股東協議來闡明合資企業的運營模式,內容須包含參與方、資金投入、股權分配、管理與控制、利潤與虧損分配、期限、推出機制、爭議解決等。
如果特殊項目公司是以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形式組建,每個合作夥伴的責任有限,利潤和虧損通常按照事先協商的所有權百分比分配,並在合資協議中闡明。
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LLP的法律實體,參與方通常都會選擇參與特殊項目公司的管理和決策發表。參與程度壹般會根據其投資或權益的比例而異。盡管股權合資企業涉及多個實體之間的合作,但特殊項目公司本身是獨立于合資企業的“母”方,擁有自己的管理結構,以壹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馬來西亞運營。
(b)合同合資企業(Contractual/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合同合資企業(也稱爲契約合資企業或合作合資企業)是壹種不同于股權合資的合作模式。在這種安排中,參與方通過簽訂合同而不是成立壹個新的獨立法人實體來合作。這種類型的合資企業主要在那些法律環境或商業實踐不利于或不允許成立股權合資企業的情況下使用。這種合作形式通常針對特定的項目或任務,而不是長期的、不確定的業務活動。
合作的條款和條件完全由合同規定,包括資源的投入、責任分配、利潤分配、管理和運營方式等。合作夥伴根據合同協議共享資源、技術、市場渠道等,並共同承擔項目風險。參與方通常繼續作爲獨立的法律實體運營,各自承擔自己的財務和法律責任。合同中會詳細說明如何在合作夥伴之間分配利潤和成本。
相比于股權合資企業,合同合資企業通常在操作上更加靈活,更容易適應變化和調整合作條款。
(c)聯合體 (Consortium)
聯合體是指兩個或多個獨立的實體(如公司、組織或政府機構)爲了實現壹個共同的目標或項目而形成的臨時性合作夥伴關系。這種合作關系通常不涉及創建壹個新的獨立法人實體,而是基于合作各方之間的協議或合同。
在聯合體的形式中所有參與的實體共同追求壹個特定的目標,如完成壹個大型項目、參與壹個招標、開發壹個新産品等、參與方之間通常會簽訂壹份合作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貢獻、收益分配、決策過程等。
聯合體在建築工程、國際貿易、研發合作、大型事件組織等領域非常普遍。通過聯合體,各成員可以結合各自的優勢,共同完成無法單獨承擔或需要多方專業技能的大型和複雜項目。
(d)戰略聯盟 (Strategic Alliance)
戰略聯盟是指兩個或多個組織之間爲了實現共同的戰略目標而形成的合作關系。這種聯盟可以在不同的組織(如公司、政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之間形成,並且不壹定涉及資本投資或新實體的創建。參與方通過合作來實現各自的長期戰略目標,這些目標通常與市場擴張、技術發展、産品開發等相關。不同于項目特定的合作,戰略聯盟通常關注長期合作關系的建立。戰略聯盟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研發、共同市場營銷、供應鏈合作等。
在馬來西亞參與合資企業,必須遵守當地的法律和法規。以下是在馬來西亞參與合資企業時所需考量的壹些常見法律相關因素:
(a)業務實體的結構和組建:每種結構類型有著不同的合規要求和影響,因此需確保所選擇的業務實體和結構符合該合資企業的需求和目標。不同的結構類型可能會影響責任、稅收和管理控制等事項。請參考以上合資企業類型。
(b)合資協議:草擬壹份全面的合資企業協議,詳細表列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且涵蓋所有關鍵條款,例如合資企業目的、資本貢獻、利潤分享、管理結構、退出戰略包括買斷條款、優先購買權和出售或轉讓所有權的流程等。參與方應在協議中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如調解、仲裁或訴訟,確立解決各方之間爭端的機制,並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應采取的方案。
(c)本地法律條規:不同的業務性質涉及不同的法規和許可要求,這可能會影響合資企業的結構和運作,例如合資企業可能受到反壟斷和競爭法的約束;若合資企業涉及土地的收購或使用權,土地法規可能對土地的外國所有權存在壹些限制;若涉及雇員,合資企業需遵守馬來西亞的雇傭法規,了解員工權利、福利以及現有員工待遇等相關問題。
(d)稅收影響: 參與方需了解合資企業結構在實體層面和個體參與方層面的稅收影響,包括優化稅收效益、遵守馬來西亞消費稅或銷售和服務稅等法規。
(e)知識産權的保障: 參與方應考量所涉及的知識産權,包括商標、專利、版權和商業機密等的所有權、使用權和保護措施,,並協議與現有知識産權以及在合資企業過程中新開發的知識産權相關事項。
(f)保密准則: 參與方需制定有關機密訊息和數據的保護准則,以防止其他參與方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泄露。
(g)外來投資相關的批准: 根據合資的性質和外國方的參與程度而定,某些行業設有對外國股權參與的限制,因此需獲取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等監管機構的批准方可進行投資。
(h)政府機構的批准: 某些合資企業的業務性質可能需要從政府機構獲得特定批准。例如,電信或能源行業可能需要向馬來西亞通信和多媒體委員會(MCMC)或能源委員會申請獲得批准。
合資企業在馬來西亞各個領域越來越普遍,這包括制造業、科技電子、技術、金融和再生能源等領域。它們爲企業提供了壹種靈活而協作的多方合作方式,選擇具體的合資類型將取決于合作的目標、對業務所需的掌控度和風險分擔水平等,以及各方所涉及的法律和稅收影響。
各方之間的約定、條款和條件,應在進入合資前,在協議中詳細說明,並確保協議草擬得當以及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合資企業可以在合規的情況下,順利地在馬來西亞落地及運營。以下爲在參與合資之前,我們建議您考量的其中先決條件的事項(非詳盡):
·您即將參與的合資建立以及資産轉讓是否需要政府或相關監管機構批准?
·所涉及的業務是否需要特定的許可證?
·是否需要第三方同意,以使關鍵合同、知識産權等可被納入合資企業?
·是否需要稅務許可?
·是否需要從抵押債券或其他借款人處獲得批准?
·是否需要參與方完成盡職調查?
·是否需要取得參與方的股東批准?
·是否需要爲完成先決條件設定期限?
如需了解更多詳細信息,可隨時與我們的團隊聯系。
作者簡介
Tan Lee Weei 陳莉惟
資深助理律師(股權資本市場、公司/並購、監管與合規)
Halim Hong & Quek 翰林律務所
電話:+603 2710 3818
電郵:lwtan@hhq.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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