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新規變化
一
銀行資本管理新規總體變化情況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正式開啟了國內巴塞爾III協議實施的篇章。德勤針對辦法中的各部分變化情況做了詳細解讀。
新資本管理辦法將商業銀行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檔銀行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商業銀行:
-
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50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
-
上年末境外債權債務餘額3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且占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的10%(含)以上。
第二檔銀行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商業銀行:
-
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1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檔商業銀行條件。
-
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小於100億元人民幣但境外債權債務餘額大於0。
第三檔銀行
指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小於100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債權債務餘額為0的商業銀行。
無論針對哪一檔銀行,都需要參考新資本管理辦法實施以下內容:
信用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采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內評法應經銀保監會驗收合格。權重法做了細分類。
市場風險:為了彌補巴塞爾2.5在市場風險管理、計量、披露中的缺陷和短板,本次《征求意見稿》在市場風險賬簿劃分、最低資本計量、披露方面等提出新的要求。
操作風險:《辦法》充分吸收了巴塞爾委員會《最終方案》的內容,同時考慮到中國商業商業銀行業的多樣性,實行差異化計量方法的適用,即針對第二檔、第三檔商業銀行保留適用原基本指標法,而第一檔商業銀行則適用新的操作風險資本計量標准法。
第二支柱:主旨仍然是要求銀行建立一套內部的流程和標准來自評持有的資本水平是否能夠覆蓋其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在主要風險識別與評估、壓力測試、資本規劃等具體領域,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標准。
第三支柱:相比於過往的要求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了重構,包括信息披露的清晰程度、全面性、實用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
第一支柱信用風險監管要求變化
2011年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後發布了一系列改革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框架的監管文件,《最終方案》包括信用風險標准法、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操作風險資本計量方法、資本底線、杠杆率監管的修訂內容。
新商業銀行資本計量監管規制,一方面提出了新標准計量方法與新內部評級法的修訂,另一方面對不同風險暴露,風險水平的金融資產的風險資產計量都給出了新的要求。
鑒於未來資本監管框架中標准法的地位更加突出,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在總風險加權資產中占絕對主導地位,信用風險標准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改革預期目標能否實現。
(1)
新監管對資本需求變動總結
(2)
監管變動解讀
公司風險暴露
投資級公司認定取消了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不能納入投資級公司的限制,同時新增了對外擔保處於合理水平且不存在違規擔保情況的標准,隨著目標債務主體限制條件的放寬,對於銀行也是一項利好。
房地產抵押風險暴露
房地產風險暴露是巴塞爾三最終版(Basel III finalized reformation), 後簡稱巴三修訂,提出的新的風險暴露門類,該暴露整體基於LTV(Loan to Value)匹配相應權重,相較於上一輪修訂對於權重方面做出了大幅上調,但整體仍低於現行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對比上一輪巴三修訂征求意見中對於房地產抵押資產風險暴露的範圍要求,即既適用於購買房地產且以房地產為抵押的貸款,本次修訂放寬了房地產風險暴露分類標准,刪除了“用於購買房地產為目的”的相關描述,這也意味著未來房地產風險暴露將囊括所有以房地產為抵押的債項。並且不再要求工業用房/用地抵押按不符合審慎性要求處理的限制。因此本輪修訂稿所提出的房地產風險暴露認定標准將對銀行有較大利好。
表1 房地產抵押資產風險暴露權重對比舉例
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
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的審慎性對房地產開發類資產權重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上一輪修訂稿要求房開貸審慎標准中居住用房項目資金比例應為40%以上,保障性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比例保持30%以上。而在本輪修訂中,分別下調至30%及25%以上,同時新增“與債務人約定按房地產銷售進度分批分期歸還本息” , 該條件增設後,允許商業銀行將本條與資金比例條件任選其一。這也大大降低了房開類資產的審慎性劃定門檻。
同時基於此次資金比例下調已至國家規定最低標准,因此大部分居住用房開發貸款都不會落入150%的權重範圍,僅商用房開發貸款適用於150%。
信用卡合格交易者
在巴三修訂版信用卡風險暴露提出的合格交易者風險暴露,在本輪及上一輪修訂稿中明確:“ 合格交易者風險暴露,合格“交易者”是指在過去三年內最近12個新增賬款金額大於0的賬單周期內,均可對其信用卡個人循環風險暴露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日前(含)足額全額償還應付款項的債務人信用卡個人循環風險暴露。“, 但未明確僅償還最低還款額、以及分期僅償還當期金額是否滿足上述條件,目前對於此類特殊情形,對於銀行實際操作中仍有自行裁定空間,即可認為上述兩類情形滿足事先約定還款規則並將其納入合格交易者認定。同時相較於現行法仍然在權重方面有所放松。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ABS的計量方法與上一輪保持一致,但與現行法有所降低,因此獲取ABS外部評級以及單筆ABS是否滿足簡單透明可比原則將直接影響債項對應權重。
表2 一年期 外部評級AAA級ABS權重對比舉例
銀行持有不動產風險暴露
與上一輪保持一致,較現行法有所放松。其中體現較為明顯的為由於抵押資產中超過法定處置期限的不動產,由現行的1250%下調至400%。
股權投資風險暴露
抵債股權與上一輪相比由250%調升至400%,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中非上市公司調至400%,對於獲得國際重大補貼,並受到政府監督的股權投資中對於中央財政持股30%以上的,權重上調至250%,其他上調至400%。 但相較於現行法抵債股權風險權重從處置期內400%,超處置期1250%,統一下調為250%,市場化債轉股從上市公司250%,非上市公司400%,統一調整至250%,獲得國際重大補貼,並受到政府監督的股權投資由250%調整至100%,因此及時本輪修訂稿權重從整體上低於現行法,而這也意味著銀行的股權投資業務可以釋放相當規模的資本占用。
公共部門實體暴露
本輪修訂稿中,對於一般對經銀保監會認定的中國一般公共部門實體風險暴露,即非中央或省級(直轄市、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其權重較現行辦法由0%提升至50%,另外雖然明確了將“對省級(直轄市、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風險暴露”的一般債券低於現行法的20%,但仍然由0%提升至10%,一定程度上從監管視角上響應了目前國家對於地方政府債權的自行償還要求。
國內信用證表外信用風險轉換系數
表外業務的計量首先需要將表外餘額通過信用風險轉換系數CCF轉換至表內後重新對應相應權重,相較於現行法的20%,調升至100%,這也意味著銀行開具信用證將視同為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這一變動將對銀行交易銀行的表外業務產生較大的影響。
銀行風險暴露
銀行風險暴露較上一輪修訂稿保持了一致,依然是適用標准信用風險將銀行進行A+、A、B、C四個等級的劃分,使用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杠杆率銀行及所在地區監管標准進行評級。以A級銀行為例:
表3 A級銀行風險暴露權重對比舉例
銀行風險暴露目前的劃分標注比較明晰,從判定標准上量化標准較為明確,但銀行風險暴露的劃分對銀行對自身同業客戶的數據存儲與標准上提出了更為嚴苛的要求,一方面同業業務發起時需要對銀行各項監管指標,財報以及所在國家地區進行收集,另一方面需要銀行對同業客戶的名稱標准化工作進行梳理,推動全行統一授信標簽建設。往往目前一部分同業業務中債項層面的客戶名稱會顯示出具體的分支行或非標准化名稱,這將對未來客戶銀行標准信用評級系統識別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難,也正因如此數據存儲全面性與標准化幫助銀行避免某筆債項被劃入更高權重當中。
貸款承諾信用風險轉換系數
上一輪及本輪征求意見稿在貸款承諾信用風險轉換系數方面保持了一致,較現行法而言,可隨時無條件可撤銷貸款承諾由原來的0%,調升至10%,不可隨時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由20%(一年以內),50%(一年以上)統一為40%一個檔位。因此對於可隨時無條件可撤銷貸款承諾方面,銀行需要額外關注對公及零售的表外循環貸款未使用部分,該部分將有10%的表外部分計入資本計量範圍內。而對於不可隨時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該部分的變動對對公已簽訂合同未出賬部分影響較大。
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
在本輪修訂稿中,對於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認定與上一輪保持一致,即:
“監管零售個人風險暴露應同時具有如下特征滿足以下條件:
-
商業銀行對個人的風險暴露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
商業銀行對個人的風險暴露占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於0.5%,對於銀行在實際操作中需要額外注意第二條的認定順序,即應首先獲取全行全口徑風險暴露規模後判斷單筆債項的占比是否超過0.5%。
然而對於不滿足上述條件的非監管個人零售風險暴露,在不存在幣種錯配情形下,權重較現行法的75%上升至100%,如果存在幣種錯配則會適用150%的更高權重。
債基/貨基資管產品風險暴露
計量方法與上一輪保持一致,但與現行法趨嚴。對於底層資產完全無法穿透的資管產品由100%提升至1250%,對於部分穿透資管產品需要適用資產對應最高權重(對於劃分至銀行風險暴露資產,例如銀行債,銀行存單等由25%上升至150%,即C級銀行)。
20%緩釋底線要求
與上一輪保持一致,較現行法趨嚴。這要求為對於債項與緩釋權重不一致的,或者押品類型不屬於0%的現金和銀行存單,新的修訂稿將導致RWA大幅上升,尤其是債券回購類業務,以及對公低風險業務中存在的債項與緩釋品不一致情形。
次級債風險暴露
次級債風險暴露與上一輪保持一致,較現行法趨嚴。次級債券對於無論何種債券在本輪修訂稿中都確定為150%的權重,較現行法增加了50%。
(3)
監管實施難點
數據維度擴展
新標准法的實施過程中,新的風險暴露門類,例如銀行風險暴露,房地產風險暴露對銀行賬簿下所有相關業務都有新的劃定標准,這也意味著銀行需要新增或衍生數據字段幫助識別相應風險暴露,因此銀行將面臨數據收集、清洗,衍生、計量與披露體系的重大挑戰與提升。本次新標准法在銀行的實施也將反向推動銀行在各個業務的基礎數據治理工作,實現數據標准化、數據自動批量加工衍生等等。
系統建設與改造
隨著本輪修訂稿的發布,銀行需要建立獨立的RWA系統對資本進行自動化計量,這也要求銀行建立獨立的資本計量RWA風險數據集市,以及前端業務系統改造。
風險管理模式轉變
新標准法聚焦於單筆債項的精確計量,這使得銀行可以基於業務,部門,產品等多種維度觀測並監控債項RWA變化,因此通過RWA變動的監控與分析將進一步推進銀行的資本管理方式的精細化,差異化管理轉變。
(4)
銀行應對建議
01
房地產抵押資產變動鑒於此次房地產抵押資產刪除了以房地產購買為目的的限制性條件,更多的以房地產為抵押的消費類,經營類貸款將納入房地產風險暴露的計量範圍內,因此銀行可逐步考慮針對LTV進行差異化定價策略,逐步夯實房地產在銀行金融資產中的基石作用。
02
貸款承諾重點關注循環貸款授信額度管控,尤其是循環未使用的表外部分授信規模,避免因過度授信產生的不必要資本占用。同時考慮修訂合同條款的可能性,盡可能將貸款承諾部分滿足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各項要素,及時關注同業動態,充分評估對客戶的影響程度。零售則需要額外對聯合貸款,第三方平臺貸款進行關注,加強額度管控管理。
03
銀行風險暴露需要結合資本上升情況進一步結合收益及其他成本綜合評估,及時優化調整業務策略。數據方面應盡早對銀行同業客戶進行名稱標准化,評級信用采集錄入工作,避免因數據質量問題將部分債項劃入更高權重。
04
公司風險暴露中小企業權重下降,以及本輪修訂稿對於房地產企業及政府融資平臺認定的放寬都是利好政策,銀行應抓住基於一方面盡早確定存量客戶風險分類,並依據分類進行差異化定價調整。另一方面應加強對投資級公司認定必要數據的收集與質量把控。
05
信用卡業務應持續做好信用卡風控能力及或獲客能力,推動信用卡用戶良好的還款習慣。
06
資金類業務建議結合資本上升情況,優化資產配置策略,對於銀行具備的較強定價權,可考慮定價方面要求資本溢價補償。對於ABS產品,盡量將資金配置於優先級且外部評級較高的證券化產品中,同時依照簡單透明可比原則與賣方進行數據,信息披露最大化合作。對於資管類產品,參考兩輪修訂稿意見,由於基金公司需承諾底層存單發行行滿足最低資本監管要求,底層大類資產為同業存單才可適用與40%權重,否則為150%審慎性計提,因此銀行應盡快推動基金公司對於貨基披露程度與顆粒度。另外嚴格加強底層資產錄入質量及時效性,避免納入不可穿透範圍的1250%計提比例。最後結合資本上升情況,考慮貨基稅收優惠因素,綜合評估直接投資貨基底層資產替代投資貨基的可能性。
07
銀行應盡快針對本輪修訂稿要求,針對各類風險暴露分類規則展開分析,逐一拆解以確定行內數據標注程度,數據質量,數據全面性是否能滿足新標准法計量,同時基於分析獲取的字段,審慎的考量在系統實現過程當中可行性,包括數據集市作為最終規則判斷字段承載,前端業務系統的數據字段增加,RWA系統計量邏輯與RWA系統與其他各系統的相互配合。
三
第一支柱市場風險監管要求變化
(1)
市場風險相關監管要求變化
為了彌補巴塞爾2.5在市場風險管理、計量、披露中的缺陷和短板,本次《征求意見稿》在市場風險賬簿劃分、最低資本計量、披露方面等提出新的要求。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框架包含標准法(或“新標准法”)、內部模型法(或“新內模法”)及簡化標准法。
簡化標准法: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使用簡化標准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市場風險加權資產不超過150億元;(2)非中央交易對手衍生工具的名義本金(全賬簿)不超過4000億元;(3)銀行及其任何附屬子公司未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4)非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或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5)未持有任何相關性交易頭寸。簡化標准法在現行標准法基礎上,對於利率風險資本要求、匯率風險資本要求、商品風險資本要求及股票風險資本要求分別乘以相應調整系數,得到最終的市場風險資本。
標准法:標准法取代了現行標准法下基於頭寸/名義本金和資本系數的簡單做法,重新搭建了一套基於風險因子及敏感度指標計量市場風險資本的框架,分別計量基於敏感度方法的資本要求、違約風險資本要求和剩餘風險附加資本要求,提高風險敏感性,考慮分散化效應。新標准法的計量框架與現行標准法相比更加複雜,基於敏感度方法的資本要求由得爾塔資本要求、維伽資本要求及曲度資本要求三部分加總而得,違約風險資本計量參考銀行賬簿信用風險計量邏輯,並考慮同類風險暴露之間的對沖效應,針對標的為奇異性資產的工具和承擔其他剩餘風險的工具還需計算剩餘風險附加資本要求。
內模法:《征求意見稿》中對內模法進行了重構,要求以交易臺為單位申請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新內模法框架下采用預期尾部損失(ES)方法替代風險價值(VaR)方法,增加了可建模風險因子和不可建模風險因子的分類,並將損益歸因測試結果作為交易臺使用內部模型法的審批條件之一。
(2)
對銀行的影響
本次《征求意見稿》的實施對國內銀行帶來最直接的影響體現在市場風險資本計量結果的變化中。
針對實施簡化標准法的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新增的調整系數上,集中在利率風險及匯率風險。簡化標准法下總體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相比現行法預計提升約30%左右。
針對實施新標准法的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與其資產投資組合相關,但是總體來說,新標准法下的市場風險資本較現行標准法會有較大幅度的提升,針對固收類業務的市場風險資本增幅會在100%~200%左右,針對衍生工具業務的市場風險資本增幅會在200%~300%左右。市場風險資本的增加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風險分類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尤其是新增信用利差風險和剩餘風險,另一方面,計量基礎從現行的以頭寸/名義本金為基礎,調整為以風險敏感度為基礎。
除此之外,新規的實施也會對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方方面面均產生重大影響,銀行需在治理架構、計量體系、數據管理及系統改造等維度采取措施來完成新規的實施。
(3)
實施難點和重點總結
更加複雜的計量方法
對於實施新標准法的銀行,其資本計量方案是以風險因子及敏感度指標為基礎,因此銀行需通過識別金融產品風險因子計量相應的敏感度指標。從國內已實施新標准法的銀行經驗來看,原有Basel2.5市場風險管理體系下的估值模型及系統支持都無法較好地滿足新標准法的計量要求,都需要重新完善市場風險相關系統以支持相關敏感性指標計量結果的准確性和及時性。
更加優化的數據質量
新標准法計量規則會涉及到各類監管參數映射,包括風險分組、風險權重、相關性系數等,銀行需重新梳理當前數據來源及數據質量,增加或更新現存數據集市或數據結構,確保各類風險因子能夠進行准確映射。數據質量不達標或基礎數據不完善將導致較高的資本計量結果,同時,銀行也需要系統支持以實現數據的收集及信息的維護。
更加精細化的產品管理
新標准法下需要銀行結合產品交易性質、外部可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謹慎評估各類工具的賬簿劃分結果及對應的計量方式。對於劃入交易賬簿的複雜金融產品,需要更全面的數據字段以支持精准的資本計量結果,為了更加合理地計量,也需要與業務部門緊密合作以獲取更加完善的計量依據。
四
第一支柱操作風險監管要求變化
(1)
操作風險相關監管要求變化
《辦法》充分吸收了巴塞爾委員會《最終方案》的內容,同時考慮到中國商業銀行業的多樣性,實行差異化計量方法的適用,即針對第二檔、第三檔商業銀行保留適用原基本指標法,而第一檔商業銀行則適用新的操作風險資本計量標准法(下稱“新標准法”)。
1
新標准法
新標准法的計量規則兼顧了簡單性、可比性和風險敏感性,包括業務指標部分(BIC)和內部損失乘數(ILM)兩個部分:BIC是對原標准法的修正,以業務指標(BI)代替原總收入(GI)以更好反應操作風險水平,並通過分層累進邊際資本系數α計量BIC,防止計量斷崖效應;ILM則是基於操作風險平均曆史損失(LC)與業務指標部分(BIC)的調整因子,對操作風險資本起杠杆調節作用,用以反應商業銀行真實的操作風險損失水平。其具體計量要求如下圖:
新標准法計量框架
2
基本指標法
基本指標法計量規則基本與現行辦法一致,僅在“證券投資淨收益”部分就銀行賬簿相關證券損益的剔除作調整,以反映會計規則的變化。
(2)
對商業銀行的相應影響
1
第一檔商業銀行
第一檔商業銀行根據《辦法》要求將在2024年1月切換適用新標准法,較為迫切地需要完成業務指標部分的映射規則與取數邏輯、損失數據標准與管理體系的優化、曆史損失數據的清洗補錄、系統開發上線等新標准法落地工作。為了能夠采用自身損失數據計算ILM,還需開展對損失數據識別、收集和處理的流程和程序的驗證、審計工作,並經監管驗收合格。
在適用監管給定的ILM=1的情況下,根據前幾輪測算情況,大部分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相較於原基本指標法和原標准法都將有一定程度增加,因BI相較於GI覆蓋了更廣的業務且有更為審慎的計算規則。如能采用自身損失數據計算ILM,則一般會有一定程度的操作風險資本節約。
2
第二檔商業銀行
第二檔商業銀行根據《辦法》規定將繼續沿用原基本指標法,短期內無影響,但針對資產規模接近5000億或者至少未來5年有可能突破5000億的商業銀行而言,也應盡快開展損失數據部分的實施工作,以滿足內部損失數據5以上觀察期的要求,從而在切換適用新標法時便可申請采用內部損失數據計算ILM。
3
第三檔商業銀行
基本無影響,繼續沿用原基本指標法,僅需根據《辦法》要求調整“證券投資淨損益”的計算口徑。
(3)
實施難點和重點總結
1
損失數據標准與管理體系建設及優化
《辦法》明確了損失數據的識別、收集和處理要求,提出了“一般要求”和“具體要求”,強調了損失數據“標准”和“管理體系”的建設要求。而當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往往都存在損失數據標准不清、管理機制松懈的問題,導致數據質量不高,不能滿足《辦法》對於高質量損失數據的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重點關注:
-
損失數據標准完善:從損失事件識別、收集與處理全流程明確各類標准,同時建立類別化、典型事件的填報範例,方便填報人員遵循與參考。
-
管理機制設計:包括線索排查機制、數據審核機制和溝通宣貫機制。線索排查機制主要通過關聯財務會計科目明細、訴訟臺賬等記錄了損失事件財務或其他信息的數據源推動損失事件的識別、收集和處理,一定程度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數據審核機制主要有線上、線下兩類,線上通過表內和表間的數據自動校驗邏輯進行質量審核,線下則是由操作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或其他二、三道防線部門執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審計實現數據質量控制;溝通宣貫機制關鍵是要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日常溝通渠道,針對疑難問題進行解答並適時整體發布全行開展宣貫、統一全行認知與實踐。
2
曆史損失數據的清洗補錄
大部分商業銀行都存在損失數據收集不完善或收集時間短於《辦法》規定的最短觀察期(即“5年”)的要求,因此需要對曆史損失數據進行清洗補錄,以確保內部損失數據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這項工作對於即將切換適用新標准法的第一檔商業銀行而言至關重要。在實施過程中,應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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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損失數據的全面比較分析:通過時間、機構、損失類型、業務條線等多維度的數據分析尋找異常點,以輔助識別清洗補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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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線索和其他外部數據源的對標排查:通過相對獨立的內外部數據源建立完整線索庫,以此開展排查,確保事件收錄完整性和數據填報准確性。
-
聚焦重點類型事件:針對監管處罰、自然災害、內外部欺詐等典型事件、重大事件進行重點清洗、查漏補缺。
3
業務指標映射規則與取數邏輯設計
《辦法》中對業務指標的構成從定義和典型子項目兩個維度進行界定,需要與會計科目建立映射關系,方能計算各個BI項目的數值。在這個過程中,應重點關注:
-
BI項目與現有報表體系科目的口徑差異:如利息收入等與1104報表口徑存在差異,因此需要從末級會計科目出發建立映射關及取數邏輯,確保准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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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部分的取數邏輯:交易賬簿和銀行帳簿都可能存在會計科目混同的情況,因此需要針對混同的會計科目設計自動化的、准確的取數邏輯。
-
不納入BI的項目:應逐一從科目端識別與排除。
4
信息系統開發改造
信息系統開發改造可能主要涉及損失數據管理功能和資本計量管理功能兩大模塊,部分商業銀行可能將兩者部署在不同系統中。在實施過程中,應重點關注:
-
全流程管控與自動化控制:損失數據的識別、收集與處理都記錄在系統中,各環節的審核、審批節點明確,入庫、出庫、刪除、調整等記錄明確與完整,以備核查;表內校驗規則部署完善,進行質量的自動化管控。
-
系統接口:包括計量系統的各類數據接入,如全量會計科目的接入、變動管理和損失數據的接入與處理,以及針對FC部分的專有取數邏輯實現。
五
第二支柱監管要求變化
(1)
第二支柱相關監管要求變化
新巴三第二支柱的內容框架變化不大,主旨仍然是要求銀行建立一套內部的流程和標准來自評持有的資本水平是否能夠覆蓋其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在主要風險識別與評估、壓力測試、資本規劃等具體領域,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標准。主要的變化情況如下表:
(2)
對銀行的相應影響
第一二檔銀行需要按照全套的ICAAP建設要求來實施。第三檔銀行經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同意後,可實施簡化的風險評估、資本規劃和壓力測試。在監管指標要求方面,第三檔銀行可不計提儲備資本,但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7.5%,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5%。但從第二支柱的實施方面,無論是哪一檔銀行都將面臨如下影響:
(3)
實施難點和重點總結
1) 對於新增風險類型,例如氣候相關風險,如何進行識別和評估工作?是否有合理的職責分工保障,是否有充足的數據可以支撐識別評估工作的推進?針對這些實操性的問題,我們在以往項目中積累了充分的落地經驗,制定了多套主要風險識別和評估問卷,可結合銀行現有的數據和業務情況,治理架構情況,進行合理客制化。
2)如何結合壓力測試工具和結果來設計主要風險資本評估方案?對於有成熟壓力測試基礎和缺乏壓力測試基礎的風險類型如何實施?
在不同風險類型的具體評估實踐中, 我們積累了多樣化的實踐方案,可供銀行結合自身情況和資本壓力情況進行合理應用。
六
第三支柱監管要求變化
(1)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及
要求均有大幅提升
巴三最終版在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公開披露要求,旨在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評估國際活躍銀行的重大風險和資本充足率。相比於過往的要求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了重構,包括信息披露的清晰程度、全面性、實用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中國銀保監會基本沿用巴塞爾委員會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同時結合國內銀行的規模情況,提出了分類要求。
第一檔銀行要求披露全套報表,包括70張披露報表模板,詳細規定了披露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和質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數據顆粒度要求,提升風險信息透明度和市場約束力。
第二檔銀行適用簡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風險加權資產、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杠杆率等8張報表。
第三檔銀行僅需關鍵審慎監管指標和資本構成等2張報表。
同時,本次《辦法》對於銀行信息披露治理架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將職責上升到董事會層面,這無疑體現了本次監管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要求銀行內部需要建立由董事會批准並由高級管理層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流程,確保對披露內容進行合理審查,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可靠。
(2)
第一檔銀行信息披露要求
總體信息披露內容構成
第一檔銀行的信息披露涉及17個部分70個披露模板,適用所有第一檔銀行的披露報表有53個,大幅提升銀行風險信息披露的精細化程度。本次披露內容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杠杆率、流動性風險、銀行利率風險,還新納入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總損失吸收能力、資本分配限制、資產變現障礙、宏觀審慎監管措施等披露要求。
披露模板要求
首次提出了固定模板,銀行必須按照指引完成填寫,總共有52個固定模板;剩下18個為可變模板,銀行可以適用監管給定的格式,也可以自行選擇更適合的格式。通過固定模板的應用,銀行間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得到進一步的增加。
新舊披露要求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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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文提到的新納入模塊外,存量模塊中,包括信用風險權重法和內評法、交易對手風險、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定量指標也尚未披露過;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估值調整由於計量框架的變化,對商業銀行來說,也將是首次披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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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已部分披露,主要為資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動性風險相關內容,以及涉及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定性描述,但整體披露內容還不能完全滿足辦法的披露要求。
(3)
第二檔銀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檔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於第一檔銀行而言,數量明顯減少,主要涉及3個部分8個披露模板。8個模板的內容要求與第一檔銀行基本一致,部分模板在第一檔銀行基礎上做了簡化。根據披露模板的信息,部分指標已經在現行披露內容或監管報送數據中涉及。
(4)
第三檔銀行信息披露要求
僅需關鍵審慎監管指標和資本構成等2張專用報表。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資本構成、資本淨額、風險加權資產、杠杆率、流動性指標等。以及有關風險管理和資本的重大變動、主要原因以及市場參與者可能關注的其他事項和信息等,第三檔商業銀行在報告期內也應及時披露。
(5)
實施難點和重點總結
總體而言,信息披露工作的實施難點主要是分為技術層面和管理層面兩部分,我們認為本次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有如下實施重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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