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華永道解讀:銀行資本規則大變革
前言
《辦法》規定,正式實施時間為2024年1月1日,本文將對照現行資本管理辦法,對征求意見稿正文的主要變革進行整理和解讀。
本次征求意見稿是近十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方面的第一次大規模修訂,預計將會對我國銀行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10大要點提示:
第一支柱信用和操作風險的差異化監管的分檔指標標准是“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分檔標准中5,000億以上規模為第一檔銀行,100億以上規模為第二檔銀行是指計算杠杆率中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通常比年報的資產總額要高。市場風險的分類監管標准通過市場風險RWA(風險加權資產)和衍生品交易的名義本金來確定,對中小銀行的市場風險計量影響較小。
第二支柱變化不大,第三支柱披露要求大幅提升。第二支柱變化不大,但是需要根據新的權重體系更新所有的資本規劃、配置、考核工具。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幅提升。
權重法銀行資本計量總體平穩但結構變化很大。可能多數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上升或下降在0.5%之內,但是部分銀行的變化幅度也可能會比較大。但是所有銀行在不同業務條線(對公、零售、信用卡、同業、資金)風險加權資產結構將會有比較大變動。
內評法銀行資本節省程度持續提升。因為初級法LGD(給定違約概率下的損失率)水平下調,以及72.5%的資本底線的雙重作用下,進一步加大了內評法相對權重法的資本節省程度,將進一步激勵自願實施內評法銀行的合規申請。
房地產敞口資本要求有升有降。部分房地產開發貸權重由100%上升到150%(自有資本金比例較低,本金還款尚未超過50%);房地產抵押貸(包括對公、個人住房按揭、其他零售)的風險權重會下降,但前提是房地產押品的管理、估值、期房轉現房、抵押登記的管理要到位,否則房地產抵押貸的風險加權資產也會上升。
金融機構的調整同時影響資產和負債。銀行敞口的權重顯著上升,典型的A級同業銀行中長期資產的權重由25%上升到40%;很多公開發債的非銀金融機構可能有機會被認定為投資級非銀金融機構,權重由100%下降到75%。既影響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的風險權重,也影響負債業務的成本。
資管產品和資產證券化能否穿透管理的資本計量差異很大。對作為資管和ABS產品持有方的銀行的投資業務管理和數據收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同時也將促進相關產品的發行方提供有關產品底層資產情況的更多數據和信息,對提升金融市場整體透明度均有益處。
一般公司敞口的細分有利於資本節省。新增的投資級企業(75%)和中小企業(85%)都有明顯的資本節省作用。但是對貸前盡調和貸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微企業75%的權重保持不變。
零售風險暴露監管和業務概念的重新梳理。首先細分監管零售和其他個人,兩者以對單個客戶的風險暴露1,000萬為劃分線,要求銀行加強統一客戶管理,統一計算對單一客戶的所有風險暴露金額;監管零售進一步細分合格交易者和非合格交易者,要求銀行分析信用卡客戶最近三年內最多12期的實際還款情況。
表外業務的調整影響不容忽視。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對公貸款承諾想要繼續采用0%的CCF(信用轉換系數)需要滿足貸前、貸中、貸後一系列管理要求;對金融機構和個人的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CCF為10%,且未使用的個人循環貸款授信額度的CCF至少為20%;一年以內國內信用證的CCF從20%調整為100%。這些調整將導致信用風險RWA明顯增加。
本文綱要
一、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修訂要點分析及關鍵影響
二、第一檔銀行的信用風險權重法計量規則複雜、風險敏感度更高、對基礎數據的要求高、實施難度大
三、第二檔銀行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也遠比現行權重法更複雜
四、第三檔銀行將采用一套全新的計量方案
五、信用風險初級內評法LGD監管值下降提升資本節省空間,高級內評法CCF模型或面臨重建
六、市場風險新方法複雜度提高,但多數銀行可基本沿用現行方法
七、第一檔銀行將實施操作風險新標准法,其他銀行沿用現行基本指標法
八、第二支柱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提高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要求
九、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和複雜度大幅提升,給銀行帶來重大挑戰
十、銀行下一步重點工作建議
一、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修訂要點分析及關鍵影響
1.1 不同規模銀行適用差異化的監管規則,但即便是第二檔銀行的權重法也比現行的權重法要複雜很多。
我國商業銀行眾多,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區域性銀行等在資產規模、業務定位、服務客群等領域存在較大差異,為促進不同銀行在業務布局和經營策略上擁有更強的靈活性和主動性,銀保監會在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要求的基礎之上,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分檔監管的要求。分檔要求及對應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計量方法總結如下:
監管提出了明確的檔位變更要求,原則上只能升不能降,若是第二檔或第三檔商業銀行連續四個季度均符合上升檔次的標准,則自第五個季度開始應執行上升檔次對應的計量方法,建議即將跨入上一檔的銀行在啟動實施前慎重評估多種計量方法並行實施的必要性。
信用風險方面,為提高不同計量方法間的可比性,監管在權重法中引入了內部評級所使用的風險驅動因子,細化了暴露類型顆粒度、增加風險權重檔次、增強了權重法的風險敏感性,如公司/非銀金融機構客戶增加投資級公司分類、銀行客戶增加標准風險信用等級A+/A/B/C標簽、房抵貸業務增加是否審慎的判斷等,其實現複雜性顯著提高,前臺業務人員盡職調查的要求大幅增加。同時新規對客戶統一管理、押品管理、數據質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檔權重法較現行法也做了更細的劃分,同樣面臨更多的基礎信息收集需求、流程管理需求、系統改造需求等內容的變更,傳統采用手工或者半手工方式計量資本的模式變得難以持續。
由於風險敏感性的提升,銀行的資產結構、客戶質量、數據質量等均會對新舊規則下資本充足率的變動程度和變動方向帶來較大影響。銀行需要結合新規的變化及時開展測算,並提前布局必要的結構優化。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檔商業銀行計量並表資本充足率,可設置過渡期,在2029年1月1日前,按照附屬機構所在檔位適當簡化資本並表處理方式,同時在並表資本充足率披露時簡化處理,但商業銀行應當披露該事實。監管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按照集團統一的計量方法進行資本並表。
市場風險方面,根據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衍生工具名義本金等一系列指標,明確采用簡化標准法、新標准法或內部模型法。上述第三檔銀行無需計量市場風險。市場風險計量方法的分檔規則總結如下:
1.2 預計資本新規實施後,行業整體資本充足率相對平穩,但個別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可能面臨較大幅度的波動。各類資產的資本占用結構將發生一定程度的調整。
普華永道認為監管期望銀行業整體的資本充足率保持穩定,即《辦法》規則切換不對銀行業當前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業務發展帶來沖擊。然而,考慮到各家銀行在資產結構、客戶群體、資產質量、管理精細度、數據質量等方面存在差異,新規下一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可能發生影響較大的變化。
由於《辦法》提升了資本計量的敏感性,各類業務資本占用情況發生變化,我們建議各家銀行積極開展測算和摸底,著重分析高資本耗用的業務,提前著手布局資產結構的優化和調整。
采用信用風險權重法計量的銀行,由於業務結構的不同,資本占用將呈現不同方向的變動:
對公信貸投放方面,房地產開發貸款資本占用增加,優質上市/公開發債類貸款客戶、中小企業貸款的資本占用減少,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資本占用取決於房產覆蓋比例及質量;
零售業務方面,住房抵押貸款的資本占用變動方向及變動幅度取決於期房、現房的比例,優質信用卡客戶的資本占用有所下降;
表外業務方面,短期國內信用證的信用轉換系數(CCF)呈上升趨勢,可能帶來較大的資本占用增加;貸款承諾的CCF整體呈上升趨勢,表外業務最終的資本占用變動幅度將取決於貸款承諾的構成及借款人自身的風險權重;
同業業務方面,同業借款/拆借、票據轉貼現等資本占用普遍提升,買入返售業務中交易對手為商業銀行、質押券為商業銀行債券或票據的資本占用增加,優質上市/公開發債類非銀金融機構客戶的資本占用有所下降;
金融市場業務方面,商業銀行債、同業存單的資本占用增加,地方政府債的資本占用減少;
資管產品將根據可穿透情況的差異將呈現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變動。三層嵌套以上的複雜資管產品,預計將直接采用1250%的權重。
采用初級內評法計量的銀行,由於本次LGD的下調,將更能降低合格緩釋覆蓋業務的風險權重,一定程度降低對公業務的資本占用。
1.3 除了影響範圍最大的信用風險,《辦法》也將對市場風險計量、操作風險計量和信息披露帶來一定程度的挑戰。
對近二十家上市銀行的樣本數據分析得到的平均情況是,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占銀行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約92%-94%,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占比約5%-7%,市場風險占比約1%。盡管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占比不高,但計量的複雜性也存在較大調整。
監管在操作風險的標准法中提出了損失乘數的概念,損失乘數的計算可以采用監管給定的系數1,也可以通過自身的損失數據加工,而通過自身的損失數據加工可能帶來資本節省和管理的精細化提升。而通過自身數據計量損失乘數的前提,是滿足監管對於過去5-10年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的嚴格要求,為此,銀行應搭建完善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提高損失數據的收集、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場風險管理方面,《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賬簿劃分的標准以及賬簿轉換的規則,提高了劃分標准的檢查和審計的要求,新增的內部風險轉移要求將很大程度上降低資本套利的可能性。對於采取標准法計量市場風險的銀行,複雜性明顯提升,包括各類風險簡單加總轉變為敏感性計量的方法,資本的風險敏感度提升;各頭寸的基礎數據、風險因子需求相對提升;資本計量框架複雜,對系統支撐要求更高等。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規模在150億以內的銀行可以采用簡化標准法計量,受市場風險規則變化的整體影響較小。
目前國內資本方面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廣度跟國際相比存在較大差距,《辦法》比照新巴三的要求,大幅提升了信息披露的標准。信息披露是向公眾展示銀行品牌和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公眾進行同業比較的重要渠道。考慮到留給季度/半年度/年度信息披露的准備時間緊張、工作量大、准確度要求高,為確保信息披露的質量,銀行需要全面理清治理架構及職責分工及組織模式,梳理新規下信息披露規則和數據口徑、優化內部流程、做好報告的勾稽和一致性檢查等工作。
1.4 信用風險內評法的資本節省空間增大,實施內評法的銀行收益更大,內評法合規達標或迎來新一輪機會
實施內評法的銀行預計將受益於新規中資本底線的要求和初級內評法下LGD的下降,獲得更多的資本節省空間。
資本底線方面,根據現行監管要求,已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在並行期內要遵守80%的資本底線要求,也就是高級方法的資本節省作用最多不能超過約20%。而根據新規,銀保監會將采納巴塞爾委員會設定的72.5%作為資本底線,也就意味著高級方法的潛在資本節省作用將提高至27.5%。
LGD方面,新規大幅降低了初級內評法下的LGD。粗略估計,該項變化能夠降低無合格抵質押品覆蓋的非零售風險暴露RWA可能超過10%,降低由商用房地產和居住用房地產覆蓋的非零售風險暴露RWA約30%~40%。由於並不是所有非零售業務都有足額的抵質押擔保覆蓋,因此預計LGD在新規下的綜合降幅可能約10~15%。這一變化也將進一步擴大實施內評法的資本節省空間。
《辦法》正式實施後,多家已經建成相對成熟的內部評級體系的銀行有可能會再次向監管部門提交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申請。由於高級方法合規達標難度大、要求高,普華永道建議相關銀行應該盡早開始准備工作,力爭有機會成為第二批“高級方法銀行”。
1.5 資產組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前端業務系統和數據的建設、以及資本管理體系建設是《辦法》實施的基礎,沒有這些基礎,資本計量系統的建設只是“空中樓閣”。
從業務和風險管理能力角度來看,修訂後的資本計量規則將與銀行的貸前調查、客戶管理、審批結論、合同條款、押品估值和管理、貸後管理、處置清收等各環節的管理能力和數據收集緊密相關。不同的管理水平,數據獲得情況及質量將直接影響各類業務和具體資產的資本計量結果,銀行應加強業務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和監測,重檢關鍵流程和內控環節,注重資產質量及精細化管理等。
前端業務系統和基礎數據是資本計量的核心支撐,銀行應借機對業務系統的全面性和精細度進行查漏補缺,對於基礎數據質量相對不足的銀行,建議借《辦法》實施的機會開展全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的數據治理工作。
資本計量的系統化和精細化為高質量的資本應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建議銀行在完善夯實資本計量的基礎之上,深化經濟資本、資本規劃與配置、資本考核、定價等各類資本應用,充分發揮資本指揮棒的作用,綜合考慮資本和收益的平衡,引領資產布局與業務結構優化。
二、第一檔銀行的信用風險權重法計量規則複雜、風險敏感度更高、對基礎數據的要求高、實施難度大
巴塞爾委員會考慮到信用風險是銀行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且全球大多數銀行都在使用權重法(對應巴三最終版信用風險標准法),包括非巴塞爾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銀行,因此本次信用風險改革的重點是權重法。
我國銀保監會基於巴塞爾委員會框架下,結合對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的測算結果分析和廣泛調研反饋後,發布了中國特色的權重法。考慮到國內中小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權重法的複雜性,目前僅對第一檔銀行實施對標國際版巴三的權重法。
第一檔銀行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商業銀行:
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50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
上年末境外債權債務餘額3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且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的10%(含)以上。
本次權重法的重要變化為:
新增房地產風險暴露,包括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居住用房地產風險暴露和商用房地產風險暴露,是本次權重法最大的改革點和難點之一。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根據項目資本金比例、房地產開發類型、本金償還比例等因素確認風險權重,整體風險權重將會上升;居住用房地產風險暴露和商用房地產風險暴露,風險權重變化跟業務結構、抵押房產狀態、抵質押率等因素相關。
新增已違約風險暴露,除股權投資外,銀行應對風險暴露優先識別是否違約,視為違約的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將不再根據交易對手確定,將采用100%或150%的風險權重;
細化商業銀行風險暴露,根據銀行是否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資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要求確定標准信用評估結果(A+、A、B、C),整體風險權重上升。
細化公司風險暴露,權重法下風險暴露分類趨同於內評法,分為一般公司和專業貸款。一般公司風險暴新增投資級企業(75%)和中小企業(85%),整體風險權重將下降。
零售風險暴露全新提出了監管零售的定義,單個零售客戶的風險暴露總額不超過1000萬是劃分監管零售風險暴露的條件之一。在不考慮幣種錯配的前提下,單個零售客戶的風險暴露總額超過1000萬將采用100%的風險權重。監管零售下,針對個人信用卡業務提出合格交易者的定義,可采用45%的風險權重。
地方政府債將區分一般債和專項債,一般債風險權重由20%下降為10%,專項債風險權重保持不變,為20%。
表外業務中,主要調整了貸款承諾的CCF。除滿足可免於計量條件的公司貸款承諾除外,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CCF從0%提升至10%;未使用的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將采用與信用卡未使用額度一樣的CCF。此外,短期國內信用證的CCF從20%上升至100%,影響較大。
本次征求意見稿強調了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穿透計量。針對無法穿透的或者三層及以上嵌套的資產管理產品,將采用1250%的最高檔風險權重,體現了監管鼓勵銀行提高對自身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的了解程度,並且減少市場上資產管理產品的複雜性。
大幅修訂資產證券化計量框架,全新提出了內部評級法、外部評級法和標准法。需要獲取更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用於計量,並首次將資產證券化的剩餘期限納入計量的框架中。
2.1 權重法改革內容
1. 新增房地產風險暴露,分為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和房地產抵押風險暴露。
(1)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上升
其中,符合審慎的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是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對項目資本金的要求為:
審慎的貸款審批標准。
未發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項目資本金比例為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5%(含)以上。
與債務人約定按房地產銷售進度分批分期歸還貸款本息,本金償還比例超過50%。
用於居住用房的土地開發或建設。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51號文),我國對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求為20%(含)以上,其他項目為25%(含)以上,可見征求意見稿中審慎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要求高於上述規定,預計商業銀行部分存量的房地產開發貸款風險暴露後續將采用150%的風險權重。
(2)居住用房地產風險暴露和商用房地產風險暴露,風險權重變化跟業務結構有關
居住用房地產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個人和企業以住房為抵押的債權。商用房地產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個人和企業以商業用房為抵押的債權,包括以商住兩用房為抵押的債權。根據還款實質性依賴於房地產所產生的現金流、6個審慎要求、貸款價值比(LTV)來細分風險權重。6個審慎要求為:房地產已完工、法律上可執行、對房地產的抵押權要求、審慎的貸款審批標准、審慎的房地產估值和文檔要求。
居住用房地產風險暴露
商用房地產風險暴露
通過權重的分布可以得出幾點結論:
還款實質性依賴於房地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業務,其風險權重相對高於不依賴的情況,該要求體現了監管對第一、二還款來源高度相關業務的適度控制;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按照首付比例通常不低於30%來算,LTV預計在70%以內,對於二手房按揭(已完工),則風險權重為45%,相對於現行法50%的風險權重有所下降。對於未完工的期房按揭,則風險權重按照交易對手計量,最低權重為75%,相對現行法50%的風險權重上升至少一半;
銀行普遍要求房地產類押品的抵質押率不高於70%,考慮到大多數業務還款來源都是不實質依賴於抵押房產產生的現金流,其他居住房抵押的風險權重如果按照交易對手計算,預計將有所下降;居住用房抵押的風險權重也整體呈下降趨勢。
2. 新增已違約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上升
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統一將已違約的業務劃分到已違約風險暴露,這意味著銀行需要建立全行統一的違約定義,因此即便是內評未覆蓋的客戶/債項,也需要標記違約標識。
風險權重變化如下表所示:
3. 細化商業銀行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上升
征求意見稿提高了商業銀行的盡職調查要求,並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需調查商業銀行是否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資本充足率、杠杆率要求,並基於此劃分標准信用評估結果(A+、A、B、C);
如果為境外商業銀行,則應不低於其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暴露對應的風險權重。具體風險權重情況如下:
考慮到國內商業銀行大多數銀行處在A檔,其他風險暴露權重由25%提升至40%。該調整一方面使得交易對手為商業銀行業務的風險加權資產增加,另一方面使得商業銀行的緩釋效力降低。
4. 細化公司風險暴露,權重法下風險暴露分類趨同於內評法,分為一般公司和專業貸款
(1)一般公司風險暴露,風險權重有所下降
一般公司細分為符合標准的小微企業(75%)、投資級企業(75%)、中小企業(85%)和一般企業(100%)。投資級標識的劃分為本次改革最複雜的規則之一,需調查客戶上市和發債的情況、最近一季度以及近三年的並表、法人口徑的財務信息,近三年重大違法違規情況、債務違約情況,經營及風險情況等。
中小企業是指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且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認定標准的企業的債權,但不包括對小微企業和投資級公司的債權。
(2)專業貸款風險暴露,風險權重略有上升
專業貸款風險暴露下細分項目融資、物品融資(100%)、商品融資(100%),分類邏輯與現行內評法一致,也體現了本次修訂橫向可比的精神。其中,項目融資下分為運營階段(100%)和運營前階段(130%),需根據項目長期債務是否減少,是否能夠償還合同剩餘債務等條件做出判斷。
5. 零售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下降
零售風險暴露區分其他零售(100%)和監管零售。其中:
監管零售指對單個客戶風險暴露不超過1000萬,且占全行風險暴露總額不超過0.5%。監管零售又細分“合格交易者(45%)”和“其他監管零售(75%)”。
合格交易者特指信用卡業務,過去3年內最近12個賬款金額大於0的賬單周期,均可按事先約定全額償還應付款項的信用卡循環風險暴露。由此可見,信用卡業務的風險權重,尤其是優質信用卡客戶的風險權重將下降。
6. 細分非銀金融機構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下降
分為投資級(75%)和一般非銀金融機構(100%),投資級判斷邏輯基本與投資級企業邏輯一致,但無需判斷資產負債率,以及現金流量淨額是否大於淨利息費用這兩個條件。
7. 調整表外業務轉換系數(CCF),風險權重上升
(1)調整了短期國內信用證的轉換系數,CCF由20%提升至100%。本次針對短期國內信用證大幅調高CCF,對資本占用將帶來較大的影響,也將對國內信用證業務的開展帶來較大影響。
(2)調整了貸款承諾的CCF。
滿足要求、可豁免的貸款承諾指滿足未收費任何費用、提款均需向銀行申請、銀行有權利決定是否放款等條件的公司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對於個人可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CCF將從0%的權重提升至10%,潛在可能帶來風險加權資產的較大增加。
新增未使用的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將采用與信用卡未使用額度一樣的轉換系數,即一般未使用額度,CCF為40%;符合標准的未使用額度,CCF為20%。符合標准的未使用額度是指:(1)授信對象為自然人,授信方式為無擔保循環授信,(2)對同一授信對象的授信額度不超過100萬人民幣,(3)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一次評估授信對象的信用程度,按季監控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若授信對象信用狀況惡化,商業銀行有權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額度。
8. 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的計量規則
辦法對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提出了穿透法、授權基礎法、1250%三種處理方式,其中無法穿透的或存在三層及以上嵌套的部分將直接采用1250%風險權重。這意味著銀行從資本節省角度,應提升對資產管理產品底層資產風險情況的掌握情況,減少多層嵌套等複雜資產管理產品。同時,辦法還加入了杠杆調整,例如基金產品,將在底層資產的平均風險權重基礎上,乘以基金產品的杠杆率。
9. 修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計量框架
在08年次貸危機中,巴塞爾委員會意識到現行法暴露了資產證券化產品資本計提不充分的問題,因此在資產證券化計量框架的修訂中,提出了內部評級法、外部評級法和標准法三種計量方法。旨在:
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增加高評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權重;
減少低評級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減少懸崖效應;
提高風險敏感度。
相比於現行法的變化:
將業務的剩餘期限考慮到計量中,提升了風險敏感度;
內部評級法和標准法是現行監管公式法的簡化,減少了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從而也有效減少由於外部變化而導致的懸崖效應;
外部評級法是現行評級基礎法的改良,對比評級基礎法,提高了各評級的風險資本要求;對比現行標准法,提高了高評級的風險權重,降低了低評級的風險權重。
10. 調整合格緩釋範圍和緩釋效力
合格緩釋範圍:權重法下,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質押品部分,縮小了合格質押品發行人的範圍,只有A級及以上商業銀行承兌的匯票、發行的債券等才能作為合格緩釋,意味著合格緩釋品的判斷需要獲取質押品發行人的信息。傳統管理模式下,質押品發行人並非是授信客戶範圍,盡調期間收集信息有限,若質押品發行人“恰好”不是行裏的授信客戶,則難以滿足合格緩釋判定所需信息。
合格緩釋效力:合格質物與風險暴露之間的幣種錯配無需調整,但合格質物質押的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底線為20%,除滿足特定條件的風險暴露可豁免風險權重底線要求,其中一個條件為風險暴露和質物的計價貨幣相同,因此後續存在幣種錯配的保證金/銀行存單等現行法0%緩釋權重的合格緩釋工具,征求意見稿下將只能使用20%的緩釋權重。
2.2 第一檔銀行權重法實施重難點
1. 借助巴三實施契機,全面提升銀行風險管理能力
權重法大幅提升了對盡職調查所需收集的信息,若無法通過盡職調查的方式獲取足夠信息用於判斷,則只能采用審慎的高權重計量。
權重法提高了不同部門/系統對客戶的統一管理、押品管理、房地產管理等要求,比如資產管理產品的底層資產、質押品發行人需要收集盡量多的信息用於計量。可見監管對資本管理的要求和定位不僅僅是後臺系統的計算引擎,更應該是貫穿業務全流程、貫穿總分支各層機構職責、貫穿各系統功能與數據治理的管理要求,資本的管理應該是全面的、動態的、閉環的,應能通過資本占用情況及時反映業務的風險水平,也能通過考核等機制發揮資本指揮棒的作用。
2. 平穩調整資產結構
權重法大幅調整了業務的風險權重,尤其是業務占比高的公司業務和同業業務。本著“輕資本”的經營方針,在新權重法實施後不可避免的面臨資產結構的調整。針對高資本消耗的業務,不能猛踩刹車;針對低資本消耗的業務,不能猛轟油門,如何做到平穩有序進行資產業務結構調整,也是後續的重點和難點。
3. 有序推進源系統的全面改造和數據治理工作
源系統改造方面。後端資本計量需對接大量的上遊系統,包括對公信貸系統、零售業務系統、客戶管理系統、押品管理系統、內部評級系統、減值系統等,資本計量的准確性及一致性依賴於上遊系統的數據質量,如若押品數據與信貸數據無法逐一關聯,可能會導致無法有效地進行風險緩釋,又或者若無法獲取企業財務數據可能導致無法認定中小企業,則無法享受優惠的權重,這些都會造成資本浪費。
數據補錄工作量大,補錄難度較高。為滿足信用風險計量要求,存量業務需針對本次新增的字段進行補錄。部分數據獲取難度較高,比如境外商業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尤其是針對國有大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展的境外業務逐漸變多,涉及的國家和地區也較多,各個國家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不盡相同,獲取難度較大。
三、第二檔銀行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也遠比現行權重法更複雜
對於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在100億到5000億之間,或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小於100億元人民幣但境外債權債務餘額大於0的第二檔銀行,相比第一檔銀行采用相對差異化的權重法方案。
相比於現行要求,第二檔權重法的主要變化要點為:
房地產開發貸款將根據是否逾期或展期、項目資本金比例、分批分期歸還貸款本息情況、房地產開發類型確定風險權重,整體風險權重將會上升;
商業銀行風險暴露的長期限風險權重上升,且商業銀行提供的保證、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的緩釋效力下降;
針對個人信用卡業務提出合格交易者的定義,可采用45%的風險權重,風險權重下降;
細化公司風險暴露,新增中小企業(85%),整體風險權重將下降;
表外業務中,主要調整了貸款承諾的CCF。滿足可免於計量條件的公司貸款承諾除外,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CCF從0%提升至10%;未使用的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將采用與信用卡未使用額度一樣的CCF。此外,短期國內信用證的CCF從20%上升至100%,影響較大;
資產管理產品穿透要求提高,針對無法穿透的或者三層及以上嵌套的資產管理產品,將采用1250%的最高檔風險權重;
資產證券化的計量邏輯更為複雜,全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內部評級法、外部評級法和標准法。銀行需要獲取更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用於計量資本要求,並首次將資產證券化的剩餘期限納入計量的框架中。
地方政府債將區分一般債和專項債,一般債風險權重由20%下降為10%,專項債風險權重保持不變,為20%。
3.1 第二檔權重法改革內容
1. 新增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上升
其中,符合審慎的房地產開發風險暴露是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審慎的貸款審批標准。
未發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項目資本金比例為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5%(含)以上。
-
與債務人約定按房地產銷售進度分批分期歸還貸款本息,本金償還比例超過50%。
用於居住用房的土地開發或建設。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51號文),我國對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求為20%(含)以上,其他項目為25%(含)以上,可見征求意見稿中審慎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要求高於上述規定,預計商業銀行部分存量的房地產開發貸款風險暴露後續將采用150%的風險權重。
2. 細化商業銀行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上升
相比於現行法,第二檔權重法商業銀行風險暴露不僅導致風險加權資產增加,同時商業銀行的緩釋效力也將減少,整體風險權重將上升。
3. 細分零售風險暴露,信用卡業務風險權重下降
在保留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個人房產的抵押追加貸款下,新增其他個人風險暴露和監管零售。
監管零售指對單個客戶風險暴露不超過1000萬,且占全行風險暴露總額不超過0.5%。監管零售又細分“合格交易者”和“其他監管零售”。
合格交易者特指信用卡業務,過去3年內最近12個賬款金額大於0的賬單周期,均可按事先約定全額償還應付款項的信用卡循環風險暴露。
4. 調整表外業務轉換系數(CCF),個人貸款承諾風險權重上升。
(1)調整了短期國內信用證的轉換系數,CCF由20%提升至100%。本次針對短期國內信用證大幅調高CCF,對資本占用將帶來較大的影響,也將對國內信用證業務的開展帶來較大影響。
(2)調整了貸款承諾的CCF。
滿足要求、可豁免的貸款承諾指滿足未收費任何費用、提款均需向銀行申請、銀行有權利決定是否放款等條件的公司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對於個人可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CCF將從0%的權重提升至10%,潛在可能帶來風險加權資產的較大增加。
新增未使用的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將采用與信用卡未使用額度一樣的轉換系數,即一般未使用額度,CCF為40%;符合標准的未使用額度,CCF為20%。符合標准的未使用額度是指:1.授信對象為自然人,授信方式為無擔保循環授信。2.對同一授信對象的授信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3.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一次評估授信對象的信用程度,按季監控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若授信對象信用狀況惡化,商業銀行有權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額度。
5. 細化公司風險暴露,風險權重有所下降
一般公司新增中小企業(85%)和房產抵押追加貸款(150%):
中小企業是指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認定標准的企業,但不包括對小微企業的債權。
房產抵押追加貸款是指對已抵押房產,商業銀行以再評估後的淨值為抵押追加貸款並用於房地產投資的。
6. 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的計量規則
征求意見稿對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提出了穿透法、授權基礎法、1250%三種處理方式,其中無法穿透的或存在三層及以上嵌套的部分將直接采用1250%風險權重。這意味著銀行從資本節省角度,應提升對資產管理產品底層資產風險情況的掌握情況,減少多層嵌套等複雜資產管理產品。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加入了杠杆調整,例如基金產品,將在底層資產的平均風險權重基礎上,乘以基金產品的杠杆率。
7. 修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計量框架
現行法下,絕大多數銀行采用標准法計量資產證券化產品,即直接根據外部評級映射到對應的風險權重。本次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計量框架修訂後,全新提出了內部評級法、外部評級法和標准法三種計量方法,首次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剩餘期限考慮到計量中。考慮到第二檔銀行基本上都不滿足內部評級法的使用要求,采用外部評級法計算的將占多數。外部評級法需要獲取產品的剩餘期限、外部評級級別、底層資產類型、是否優先檔等因素,才能計算出最終的風險權重。整體上來看,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計量數據要求更高了。
8. 其他風險暴露
地方政府債區分一般債券(10%)和專項債券(20%),現行法統一按照20%風險權重計量。
調整股權投資的風險暴露分類,但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和現行法權重一致,都是400%。
次級債風險權重由100%的上升至150%。新增持有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的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債務工具(150%)
區分合格多邊開發銀行(0%)和其他多邊開發銀行,其他多邊開發銀行根據外部評級確定風險權重。
3.2 第二檔權重法改革內容實施重難點
1. 全面提升銀行風險管理能力
第二檔權重法雖然相對於權重法修訂內容簡化不少,但相對於現行權重法,也細化了部分風險暴露,複雜度有所上升。一方面細化的風險暴露提高了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的信息維護要求,若無法獲取足夠信息用於判斷,則只能采用審慎的高權重計量。另一方面提高對客戶的統一管理、押品的貸後管理等要求,可見監管對資本管理的要求和定位不僅僅是後臺系統的計算引擎,更應該是貫穿業務全流程、貫穿總分支各層機構職責、貫穿各系統功能與數據治理的管理要求,資本的管理應該是全面的、動態的、閉環的。
2. 平穩調整資產結構
第二檔權重法調整了業務的風險權重,尤其是業務占比高的公司業務和同業業務。針對業務結構較為簡單的部分第二檔銀行,在新規實施後不可避免的面臨資產結構的調整。因此,如何做到平穩有序進行資產業務結構調整,也是後續的重點和難點。
3. 有序推進源系統改造工作
源系統改造方面。後端資本計量需對接大量的上遊系統,包括對公信貸系統、零售業務系統、客戶管理系統、押品管理系統、內部評級系統、減值系統等,資本計量的准確性及一致性依賴於上遊系統的搭建和管理情況。數據的缺失和不准確都將導致資本消耗增加,如若押品數據與信貸數據無法逐一關聯,可能會導致無法有效地進行風險緩釋,又或者若無法獲取企業財務數據可能導致無法認定中小企業,則無法享受優惠的權重。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現階段劃分至二檔銀行,但接近一檔銀行標准的商業銀行,應該提前布局一檔銀行的實施方案,為平穩過渡做准備。
3.3 第二檔權重法與第一檔權重法的差異
第二檔權重法較權重法的不同之處在於以下幾點:
不區分違約風險暴露、房地產抵押風險暴露、專業貸款。第二檔權重法保持現有權重法邏輯,以交易對手劃分風險權重;
不區分商業銀行標准信用評估結果。第二檔權重法保持現有權重法邏輯,根據業務原始期限進行劃分風險權重。
不區分投資級標識(風險權重為75%)。第二檔權重法下,公司和非銀金融機構不區分投資級公司或投資級非銀金融機構。
不區分零售風險暴露下幣種錯配情形(風險權重150%)。第二檔權重法下,存在幣種錯配情形業務與不存在幣種錯配業務按照相同風險權重。
四、第三檔銀行將采用一套全新的計量方案
對於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小於100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債權債務餘額為0的商業銀行,適用第三檔銀行的信用風險簡化方案。
主要改革點如下:
差異化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針對第三檔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只需要計算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無需計算一級資本充足率。且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7.5%,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5%;
風險暴露分類中不再體現境外相關的業務。由於第三檔銀行的境外債權債務餘額為0,因此不再在風險暴露分類中體現境外業務。
區分本地貸款和異地貸款、強調“屬地管理”原則。針對本地和異地的債權采取差異化風險管理。異地個人按照100%的風險權重,異地公司按照150%風險權重。
對於本地客戶,體現“大額風險暴露”的管理理念。對大額客戶、小額客戶的本地個人和本地公司客戶采取不同的風險權重。
大額客戶是指單戶貸款餘額在本行上年度末核心一級資本淨額2.5%(含)以上的客戶。
小額客戶是指單戶貸款餘額在本行上年度末核心一級資本淨額2.5%以下且低於100萬人民幣的客戶。對於本地公司客戶,符合小微企業的大額公司客戶權重為85%、小額公司客戶權重為60%;對於符合一般公司的大額客戶權重為120%。對於本地個人客戶,符合監管零售的個人大額客戶權重為85%、小額客戶權重為60%;對於其他個人的本地大額客戶權重為120%。
提高了商業銀行風險權重。除村鎮銀行對其主發起行、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省級機構的風險暴露權重為20%外,對境內商業銀行的風險暴露權重統一按照30%計量。
本次監管的改革,一方面是傾向於讓小銀行做好差異化經營,服務好當地實體經濟。另一方面也是有意提高小銀行的風險分散管理。
五、信用風險初級內評法LGD監管值下降提升資本節省空間,高級內評法CCF模型或面臨重建
相比於標准法,巴塞爾協議Ⅲ對內部評級法的修改幅度相對有限,在整體內評法計量框架不變的情況下,主要是在計量方法選擇和風險參數設定方面進行了局部修改。
我國銀保監會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基於巴塞爾協議Ⅲ的框架,同步修訂了《資本管理辦法》中內評法計量框架。
5.1 調整初級內評法下風險緩釋計量規則,提升風險緩釋效果
對於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公司風險暴露,LGD由現行45%下降為40%;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主權和金融機構風險暴露LGD保持45%不變;
對於由金融質押品覆蓋的非零售風險暴露,細化了“抵質押品折扣系數”的設定;
對於由商用房地產和居住用房地產、應收賬款以及其他合格抵質押品覆蓋的非零售風險暴露,采用“抵質押品折扣系數”取代現行“最低抵質押水平要求”+“超額抵質押水平”的計算方式,並且將緩釋後的LGD由現行35%~40%降低至20%~25%。
粗略估計,上述對於LGD的調整能夠降低無合格抵質押品覆蓋的非零售風險暴露RWA可能超過10%,降低由商用房地產和居住用房地產覆蓋的非零售風險暴露RWA約30%~40%,由於並不是所有非零售業務都有足額的抵質押擔保覆蓋,因此預計LGD在新規下的綜合降幅可能約10~15%,對初級內評法下的風險緩釋效果有顯著提升作用。
5.2 設置風險參數底線,影響相對有限
1. PD底線較現行0.03%有所提升
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公司風險暴露、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交易者合格循環零售、其他零售將提高到0.05%;一般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則提高到0.1%。
2. 明確高級內評法下LGD底線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LGD底線維持現行10%的要求,合格循環零售的LGD底線為50%,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公司風險暴露的LGD底線為25%,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其他零售風險暴露的LGD底線為30%,有合格抵質押品的公司風險暴露和其他零售風險暴露則根據抵質押品類型設定0%~15%不等的LGD底線。
3. 要求權重法下CCF為100%的表外項目,在高級內評法下CCF也應為100%
5.3 對CCF建模提出12個月固定期限方法,銀行或需重建CCF分池模型
監管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提出對CCF進行估計時應使用12個月固定期限法,將數據集中的每一個觀測值的違約結果與違約前12個月的債務人和債項特征相關聯,大幅增加CCF建模的數據處理量和複雜度。
由於目前國內多數銀行均未采用該方法建設零售CCF分池模型,如果嚴格執行此條要求,相關銀行(特別是志在申請成為第二批“內評法銀行”的銀行)均需按照新方法重建CCF分池模型。
六、市場風險新方法複雜度提高,但多數銀行可基本沿用現行方法
巴塞爾協議 2.5框架下的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方案存在賬簿劃分、信用風險處理、風險價值方法等方面的不足,加速了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新標准的提出。
采用簡化標准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簡化標准法下市場風險加權資產不超過150億元;
非中央交易對手衍生工具的名義本金(全賬簿)不超過4000億元;
銀行及其任何附屬子公司未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不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或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
未持有任何相關性交易頭寸。
不滿足簡化標准法計量條件的商業銀行應當分別根據附件14及附件15要求采用標准法、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6.1 銀行賬簿與交易賬簿劃分的相關要求
與FRTB相同,國內監管提出的賬簿劃分標准皆以交易目的為主要驅動要素,此次修改,通過明確交易賬簿及銀行賬簿劃分標准,使得兩個賬簿間的定義邊界更加客觀和清晰。交易目的或因對沖交易賬簿其它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匯和商品頭寸及經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將被納入交易賬簿。部分滿足條件的金融工具、外匯和商品頭寸,以及其衍生工具、基金和對沖工具,則必須劃入銀行賬簿。
此外,新規則還強調交易賬簿和銀行賬簿之間的轉換將被嚴格限制,除非獲得高級管理層及監管的審批。與舊標准相比,監管新增的、明確的內部風險轉移要求將很大程度上降低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6.2 市場風險簡化標准法與現行標准法主要差別
現行標准法資本金由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商品風險、股票風險以及各類風險為基礎的期權風險構成,而簡化標准法在現行標准法基礎上,每個構成部分需分別乘以相應調整系數,使得風險之間的資本要求差異化。
商業銀行應同時滿足一定的條件方可使用簡化標准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例如市場風險加權資產不超過150億元,非中央交易對手衍生工具名義本金不超過4000億元。
國內相應規模銀行的市場風險主要集中在利率風險及匯率風險,因此實施新簡化標准法後,總體市場風險資本要求預計提升20%-30%。
6.3 市場風險新標准法的主要思路
新規提出了複雜的新標准法計量框架,由基於敏感度方法的資本要求、違約風險資本要求及剩餘風險附加資本要求三部分構成。新標准法作為新增方法,不僅提出了全新的計量框架,還對市場風險中的信用風險提出了計量要求,這與現行內部模型法思路一致。
市場風險新標准法對市場風險計量及風險管理系統提出諸多新的挑戰,主要體現在新標准法需要重新構建風險因子識別和估值體系,開展風險敏感度計量等方面。在計量結果層面,新標准法下的資本占用有可能較現行標准法有大幅提升,可以看出監管對市場風險管理要求的提升。
6.4 市場風險新內模法的變動一覽
與巴塞爾協議 2.5框架下的內部模型法相比,監管提出的新方法主要存在如下變化:
采用預期損失(ES)替代VaR;
增加資格測試以及風險因子分類;
以交易臺取代產品種類作出計算方法的判斷;
其中,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方法的確定在不同的交易臺之間可以存在一定的靈活性,因此商業銀行應當首先對交易臺進行清晰的界定。對於指定為使用新標准法的交易臺,應當繼續采用敏感性方法進行資本計量;對於指定為使用ES方法計量的交易臺,則應當經過最低定性與定量要求評估、風險因子的可建模性分析,結合流動性期限,開展資本金的計量。
內部模型法除了對計量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還要求資本計量與日常風險管理活動、市場風險限額等建立聯動機制等。
6.5 市場風險實施重難點
1. 新標准法計量體系搭建
新標准法下市場風險資本金的要求在每個風險類別中計算得爾塔、維伽、曲度風險資本要求。每種子類風險資本要求的計算較為複雜,需要識別各類風險的風險因子,並考量各風險因子間的相關性和風險權重,對市場風險管理基礎較為薄弱的銀行來說實施難度較大。
2. 內部模型法計量體系搭建
與傳統內模法相比,商業銀行需要將該計量體系以及管理體系都下沉至交易臺,根據自身情況建立合規的審查流程,以最終確定差異化的資本計量方案,這對銀行風險計量能力、基礎數據和系統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七、第一檔銀行將實施操作風險新標准法,其他銀行沿用現行基本指標法
7.1 操作風險資本監管規則變化
現行法下,操作風險的計量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辦法》遵循簡單化原則,融合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方法的精髓,優化後提出一套全新的新標准法計量方案。而對於二檔銀行和三檔銀行,則可以繼續沿用基本指標法。
新標准法下,操作風險監管資本=業務指標部分(BIC)×內部損失乘數(ILM)其中業務指標部分(BIC)取決於利息、租賃和分紅部分(ILDC),服務部分(SC),金融部分(FC)的金額,以及對應基於上述三個金額之和對應的邊際資本系數;內部損失乘數ILM主要受過去10年操作風險損失算術平均值的影響,采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需要經過監管核准,未經核准的商業銀行只能采用ILM=1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7.2 操作風險實施重難點總結
1. 計量模型搭建
為了保證BI計量的准確性與合理性,在含義與口徑一致的前提下BI科目映射結果應與1104報表對應事項保持一致。部分項目如金融部分,G04報表中無相關指標“交易賬簿淨損益”與“銀行賬簿淨損益”,在計算金融部分淨損益時需要重新梳理指標的計算口徑;部分科目涉及數據補錄,如租賃資產年末價值,分紅收入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分紅收入(非子公司)。
上述涉及數據補錄的工作內容,需要搭建補錄工具模板、完善補錄工作與質量控制流程、建立系統性的補錄數據匯總與清洗方法。
2. 損失數據管理機制優化
銀行采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一方面可以提升計量結果與本行的契合度,另一方面對於多數銀行可以實現資本節省。
然而,由於過去缺乏剛性的監管要求且內生管理動力不足,各部門對損失數據收集工作的重視程度普遍不高、損失數據的質量參差不齊,需要借助《辦法》實施的機會重塑管理體系,使損失數據收集工作常態化、收集機制自動化、收集方式合理化。應至少落實如下工作:
工具與模板:對現有損失數據收集字段以及標准進行全面檢視,並進行補充完善,尤其關注計量相關字段;編制損失數據收集的案例集等,便於補錄人員參考,實現標准化管理。
質量控制體系:信息錄入時,可以在系統中內置數據質量自動檢核機制以提升數據收集的准確性,與總帳系統聯動增加線索自動推送以確保完整性;加強二道防線對損失數據質量的審查和校驗管理,加強獨立驗證;加強包含內外部審計在內的三道防線對損失數據的審計。
宣導與考核:加強對一線防線填報人員的培訓宣導,提高損失數據收集的重視程度,統一思想;建立配套獎懲機制,提高填報質量,形成管理閉環。
3. 曆史數據收集與清洗
曆史數據收集應先查漏補缺以確保數據全面性和完整性,再糾錯更正以確保數據的准確性、一致性。工作開展應關注如下方面:
全面性:損失事件的識別是否全面,是否充分覆蓋監管規定的各類損失形態;
完整性:關注關鍵數據項是否空白或缺失,如損失事件的日期(發生時間、發現時間、收錄時間、損益表的記賬時間)、損失金額信息(總損失金額、非保險回收額和保險回收額、淨損失金額)、損失事件類型、損失事件發生原因的信息、損失金額發生回收的信息、與信用/市場風險相關性等;
准確性:關注錯誤數據、異常數據,如手工填報表格事件發現時間早於發生時間,已確認的損失淨額大於已確認的損失金額等邏輯校驗;
一致性:從多渠道收集報送的數據可能存在信息不一致,可分為總賬信息源和非總賬信息源。總賬信息源可通過財務報表識別的損失事件,非總賬信息源包括風險自查、內部審計、監管發現、外部審計報告、客戶投訴、媒體披露、內外部舉報等。
八、第二支柱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提高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要求
8.1 第二支柱監管規則變動總結
新巴Ⅲ下第二支柱內部資本充足評估(ICAAP)程序的作用和定位並未發生變化,其核心內容也未變化,即充分識別和審慎評估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並持有與之相匹配的資本量。新規的主要變化體現在對風險評估、壓力測試等模塊細節內容的強調、明確和細化上,主要包括:
1. 一般規定
新規在正文中增加“按照銀保監會關於全面風險管理的相關監管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持續強調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銀行應不斷完善全風體系,確保資本總量要與風險總量適配。
2. 風險評估
新規有針對性的修訂了風險評估標准的內容,對賬簿劃分、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各個風險的變化點進行了相應修訂,提出將大額風險暴露作為交易對手或借款人集中風險的內容之一,並強化了風險範圍納入對銀行自身有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風險包括國別風險、信息科技風險、洗錢風險、氣候相關風險,要求增加評估各類風險間的關聯性。這些變化一是體現與2018年發布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大額風險暴露等監管指引的全面銜接,二是保持與巴三新規變化點的同步,三是關注各種實質性風險範圍的擴大,四是強調了風險間可能存在的傳導作用。銀行應全面重新檢視現行風險識別的範圍和評估標准,確保已體現單一風險管理體系及計量規則的變化點,並應強化關注各類風險間的關聯性評估。
3. 壓力測試
新規從壓力測試的管理體系到結果應用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強化了壓力測試環節的重要性。
首先,正文中明確了會對商業銀行壓力測試組織架構、資源投入、情景設計、數據質量、測算模型、測試結果、結果應用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銀行應從壓力測試組織架構、流程和方法等進行全面檢視,做好監督檢查的准備。
其次,《辦法》提出輕度壓力測試結果應與資本充足率目標掛鉤,要求銀行應將輕度壓力測試下資本缺口轉換為資本加點,並將其視為第二支柱監管資本要求的組成部分。
然後,《辦法》還明確要求壓力測試應作為風險識別、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工具,並細化壓力測試結果應用,要求在附加資本評估、資本規劃等模塊的應用中有所體現。
此外,新規仍然要求對於商業銀行已建立ICAAP程序並經銀保監會評估認可達到監管相關要求的,監管根據其ICAAP結果確定第二支柱資本要求。這潛在說明,一方面銀保監會可能會對商業銀行ICAAP體系開展合規評估,商業銀行應做好迎接監管合規檢查的准備;另一方面,銀行ICAAP程序的規範性、審慎性、完整性直接決定了監管對銀行第二支柱加點水平充分與否的可信度。
8.2 第二支柱實施重難點
銀行應當充分把握本次《辦法》實施的契機,大力加強資本計量結果的內部管理應用,並將此作為提升經營績效和競爭優勢的重要落腳點。對於銀行業而言,巴塞爾協議中的資本作為對非預期損失的計量也是風險的另一種成本(以下稱“資本成本”),不論是巴塞爾協議規定的監管資本公式,還是銀行自身建設的內部資本模型,均體現了銀行所面臨的不同風險的資本成本。
銀行應通過資本配置、績效考核、客戶定價等抓手,充分發揮資本指揮棒的作用,優化銀行內部資源配置,強化各業務條線、分支機構,乃至業務一線人員的資本成本意識和風險收益平衡的理念。
九、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和複雜度大幅提升,給銀行帶來重大挑戰
巴塞爾委員會(BCBS)一直認為,有意義地披露銀行所承擔的關鍵風險,這對維護整個市場的秩序非常重要。為此,巴三最終版為第三支柱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公開披露要求,旨在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評估國際活躍銀行的重大險和資本充足率。
我國銀保監會基本沿用巴塞爾委員會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但結合我國國內銀行的規模情況,提出了分類要求。同時,本次《辦法》還提出了對銀行信息披露治理架構的要求,明確將職責上升到董事會層面,這無疑體現了本次監管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
銀行內部需要建立由董事會批准並由高級管理層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流程,確保對披露內容進行合理審查,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可靠。
9.1 第一檔銀行信息披露要求
1. 披露內容構成
第一檔銀行的信息披露涉及17個部分70個披露模板,適用所有第一檔銀行的披露報表有53個,大幅提升銀行風險信息披露的精細化程度。
本次披露內容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杠杆率、流動性風險、銀行利率風險,還新納入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總損失吸收能力、資本分配限制、資產變現障礙、宏觀審慎監管措施等披露要求。
2. 披露模板要求
首次提出了固定模板,銀行必須按照指引完成填寫,總共有52個固定模板;剩下18個為可變模板時,銀行可以適用監管給定的格式,也可以自行選擇更適合的格式。銀行間的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增加。
3. 新舊披露內容差異
除了前文提到的新納入模塊外,存量模塊中,包括信用風險權重法和內評法、交易對手風險、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定量指標也暫未披露;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估值調整由於計量框架的變化,對商業銀行來說,也將是首次披露的內容。
現行已部分披露,主要為資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動性風險相關內容,以及涉及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定性描述,但整體披露還不完全滿足辦法的披露要求。
9.2 第二檔銀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檔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於第一檔銀行而言,數量大幅減少,涉及3個部分8個披露模板。8個模板與第一檔銀行基本一致,但部分模板做了簡化。
根據披露模板的信息,部分指標已經在現行的1104報表以及披露內容中涉及。
9.3 信息披露實施難點
信息披露是展示銀行品牌和影響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公眾進行同業比較的重要渠道。普華永道認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有如下實施重難點:
1. 披露精細化程度高、數量大
本次披露的精細化程度提高,無論針對第一支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資本構成,第二支柱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還是第三支柱的薪酬等披露信息,都作出了更詳細的披露要求。
披露的報表多達70張,雖然部分指標在其他監管報表中已經披露,但還有不少指標和報表是首次披露要求。同時在半年度和年度時點的時候,又恰逢其他監管報表時點,如果沒有系統支撐,銀行填報人員無疑有較大的工作量。
2. 涉及部門廣泛,需要較多協調工作
由於新巴III信息披露涉及內容廣泛,因此該項工作涉及部門眾多,配合部門涉及前臺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資負部門、財務部門、法律合規部門、人力資源部、各子公司等,需要以聯合工作組的方式推進,工作組織模式較為複雜。
3. 披露准確性要求高
披露內容涉及到表內的邏輯校驗和跨期校驗,模塊間的表間校驗以及與各類監管報表之間一致性校驗核對規則。無論在系統建設還是在手工填報時,都要充分考慮校驗規則與邏輯。
十、銀行下一步重點工作建議
10.1《辦法》實施過程中,銀行重點開展工作建議
1. 制定《辦法》實施推進整體規劃,開展項目群管理
銀行需要對標監管規定,開展《辦法》實施的整體差距分析,識別自身薄弱環節,定位實施重難點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並有序推進。統一的項目群管理將對新規的有序、穩步推進起到積極的作用,評估並督促各模塊的工作進展、提出整改需求。此外,銀行可統籌相關部門開展規則切換前後的測算與影響分析,就分析結果與對應業務條線/業務部門進行溝通商討,合理進行高資本耗用資產的業務方案調整。
2. 《辦法》實施的測算分析
銀行應由專業團隊結合監管改革背後的原因、出發點,參照領先同業實踐,開展《辦法》規則解讀,並結合本行實際業務情況進行影響分析。銀行應特別關注新規下變化較大的資產類別以及其對應的業務類型,如房地產開發貸及抵押貸款、同業與金融市場業務、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產品、衍生工具交易等,並在必要的情況下提前布局資產結構調整。
3. 各專題領域的計量方案分析和設計
銀行應組建專業的團隊或邀請專業公司,基於新的資本監管規則,參考領先同業實踐,針對銀行自身的資產組合特征“因地制宜”對《辦法》涉及各個專題領域的方案進行分析和設計,包括但不限於:
風險暴露的分類和管理
押品和風險緩釋管理體系
表內外資產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分析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計量
理財和資管產品的計量
資產證券化的管理和計量
市場風險資本計量
操作風險資本計量
損失數據收集和管理方案等
方案既要保證合規性,亦要貼合行內現狀、滿足管理目標。
4. 持續推進數據治理工作
新規更複雜、更精細的資本計量規則也對銀行基礎數據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據普華永道對同業領先實踐的觀察,能夠實現高質量、自動化的監管資本計量的銀行,無一例外均經曆過持續多年、深入的基礎數據治理工作,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資本充足率計量數據質量管理體系,以應對不斷變化的業務、數據及上遊系統情況。如果說《辦法》實施是建造一幢大樓,數據治理工作則是大樓的“地基”。銀行應充分認識數據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理解此項工作本質上的長期性,並持續投入充分的資源和精力。
5. 團隊與能力建設
銀行對《辦法》實施的定位,應不僅是後臺的自動計算與報送邏輯,而應將其精髓傳導至前臺業務人員,通過了解不同業務、客戶分類對應的權重差異,引導業務人員從資本占用角度理解風險差異,開展差異化的准入、定價、後續管理等,因此,銀行需加強前臺人員的能力建設。此外,銀行應對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及並表子公司開展全面的《辦法》實施培訓與宣貫,便於新規實施後的廣泛接受與快速推廣。
10.2 大中型銀行特別關注
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申請准備。《資本辦法》自2012年實施以來,我國監管機構只核准了六家銀行實施資本管理高級方法。此後,盡管有多家銀行曾經向監管部門提交過申請,但尚未有其他銀行再次獲得核准。
新巴III實施後,資本監管規則將完成一輪更新並重新確定下來,多家已經建成相對成熟的內部評級體系的銀行有可能會再次向監管部門提交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申請。一方面,實施高級方法有銀行內部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明顯的資本節省空間和提高行業聲譽這三方面重要意義。但另一方面,考慮到高級方法實施對於全行資本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全方位、高標准的要求,想要獲准實施高級方法也絕非一蹴而就。
大中型銀行應以《辦法》實施為契機積極開展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准備工作。通過開展全面的監管要求自我評估,充分的可比同業對標分析,識別本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的各項薄弱環節和差距點,根據其對高級方法實施的潛在影響程度設定差距重要性和整改優先級,合理規劃整改計劃,有序推進各項整改工作,並做好整改進度和質量管理。
根據普華永道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關鍵點的理解,大中型銀行應著重在治理架構、模型質量、內評應用、數據和系統四個方面開展相關建設工作。考慮到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監管要求之高、核准過程之嚴格,各行在紮實推進各項准備工作的過程中也應做好至少2-3年“攻堅戰”的准備,切不可急於求成。
10.3 中小型銀行特別關注
1. 全面梳理新規對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管理流程、系統和數據的影響,系統性籌劃和推動各項新規建設工作
盡管新巴III下我國銀行業整體資本充足率水平大概率將保持平穩,但銀行個體層面卻可能因為各行資產結構、客戶層次方面的差異導致新規的影響有較大不確定性。建議銀行盡快開展《辦法》實施切換的影響分析。在業務影響分析的基礎上,銀行可以進一步預判新規對全行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管理流程、系統和數據等各方面的影響。例如,不少中小銀行正處於上市准備期或者沖刺期,新巴III究竟會對資本充足率這樣的關鍵監管指標乃至本行的估值水平產生什麼影響?現有的資本補充計劃能否滿足銀行未來幾年的業務發展需要?本行的特色業務或者重點發展方向是否符合資本監管新規的導向?
在執行機制方面,普華永道建議中小銀行建立由行領導掛帥,計財、資負或風險管理部門牽頭、各部門參與領導小組,根據監管要求,借鑒同業經驗,但充分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合理籌劃各項工作的建設目標和推進節奏,並在各項工作開展過程中做好進度管理和質量管理,確保各項建設成果既能滿足新巴III合規要求,又能全面提升銀行內部管理能力和精細化水平。
2. 加快搭建或完善資本計量系統
現行法下,部分中小銀行尚未建設資本計量系統,仍通過線下手工方式完成資本計量和監管報送工作。新巴III計量規則的複雜性大幅提升,人工計算難度增加,且非逐筆計量的方式對後續資本管理應用的支持力度不足,所以無論從新巴III資本計量角度、合規角度、內部管理角度都要求精細化到逐筆,中小銀行應盡快准備資本計量系統的搭建及優化。此外,伴隨著資本計量系統的升級,銀行也需同步重檢並升級配套規則與應用方案的落地,包括監管報表、信息披露報表、內部管理報表、資本規劃配置方案等。
(注:普華永道資本和風險管理專家 劉茜、王玉玨、彭敏等亦參與了本文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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