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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已扩展至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境外无区域限制。根据人民银行的官方统计口径,目前该项业务已经覆盖超过210个境外国家和地区。
(2)参与企业
境内方面。所有境内企业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以及经相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内外直接投资。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近两年内有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走私或其他违反金融管理和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接受有关部门的重点监管。
境外方面。企业在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通过已在中国银行境内机构、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或当地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的所在地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操作流程
根据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在经常项目项下,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实施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简化流程方案,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业务办理流程大幅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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