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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CPC 861)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a) 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 (b) 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 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 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备注
法律服务(CPC 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