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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专业服务开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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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CPC861)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韩国律师事务所仅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韩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组织的客户不限于上海。联营组织的韩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韩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以协议为基础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韩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以下内容:(a) 就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 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 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 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韩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 年。首席代表应为韩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 年。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所有代表均应每年在中国居住不少于六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备注 

法律服务(CPC 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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