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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
3.《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
受理机构
境外发行人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决定机构
境外发行人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