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自貿片區地方性法規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正式修正實施
8月30日,福建自貿區廈門片區正式修正後發布《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規定旨在推動自貿試驗區的金融創新,促進跨境金融服務的便利化,加強兩岸金融合作,提升自貿試驗區的金融服務水準。
帳戶管理體系: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帳戶管理體系,探索限額內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支持自貿試驗區外資金融機構參照中資金融機構開展相應新金融服務,縮短相關金融服務審查時限(第二十四條)。
跨境金融服務: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及個人可以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設立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基金等(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完善促進融資租賃發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支持開展跨境雙向股權投資,探索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等業務試點(第二十六條)。
金融創新:建立金融創新成果發佈與獎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並建立金融創新業務監管互動機制(第二十七條)。
兩岸金融合作:建立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灣地區金融同業之間的短期人民幣資金融通機制,完善臺灣地區人民幣的回流機制(第二十八條)。
航運保險: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航運保險,培育航運保險機構和經紀人隊伍,服務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第二十九條)。
金融監管:探索建立常態化、實質性的監管協調聯動機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完善跨境融資和跨境資金流動數據資訊統計系統(第三十條)。
數據跨境流動: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提升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性和便利性,促進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第二十條)。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
(2016年8月31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8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建設,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在自貿試驗區的實施,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圍繞國家戰略,以高水準開放為引領、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統籌發展和安全,立足於深化兩岸經濟合作,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國際航運中心、兩岸貿易中心和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對照相關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推進改革,建立重大風險識別以及系統性風險防範制度,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風險壓力測試區。
自貿試驗區建立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或者專項評估,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金磚國家新工業革命夥伴關係創新基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改革示範區聯動發展,建立聯動創新機制,推動跨區域、跨部門政策協同、產業協作、服務共用,推進改革創新。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對於符合改革方向、經過民主決策、程式合法依規、旨在推動工作的失誤,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相關主體受到追責時可以提出免責申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投資貿易、金融創新、兩岸經貿合作、知識產權以及政府職能轉變和綜合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和協調本市行政區、經濟功能區、中央與省駐廈單位及本市有關部門實施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具體工作由自貿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負責。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規定職責具體負責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海關、海事等中央、省駐廈單位,依照規定做好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做好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範區,建設成為集貿易、投資、金融、科創等方面的開放與創新為一體的綜合改革區域。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制度,簡化辦理流程,並向社會公開。
實行多部門資訊共用和協同管理機制,推動全程電子化管理。
第十條 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行政審批目錄制度。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管委會可以擬定統一行使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方案,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授權或者委託給管委會。
管委會及本市相關行政部門對其實施的屬於自貿試驗區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對審批程式、時限等作出有利於申請人的變通性規定,依規定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推進市場准營承諾即入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執行。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政審批事項一個窗口受理機制,推行網上審批,對多部門審批事項實行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同的聯合審批或者並聯審批,提高審批時效。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對建設專案實行多規合一管理制度,可以對建設專案生成及審批採取簡易程式,在其管理範圍內實施,並適時向全市推廣。實施簡易程式的建設專案清單及相應的條件、時限等,由管委會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制度,聘請相關專家擔任顧問,參與自貿試驗區的制度建設、重要改革措施的決策諮詢,以及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評估與考核。
自貿試驗區可以試行通過聘任制公務員、政府特聘專家以及其他引才形式引進自貿試驗區建設人才。
第三章 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化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組織清理相關制度、政策、措施,消除負面清單之外領域在投資准入和投資待遇等方面的差異。
第十五條 住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可以將經營場所備案至全市範圍,經營場所實行屬地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經營期限。
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可以自主約定出資方式,投資人的出資情況應當自行通過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資訊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能夠依法轉讓。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於投資人約定價格的,非貨幣財產投資人應當以約定價格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商事登記模式,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
自貿試驗區試行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商事登記機關在申請人自願申請和信用承諾的基礎上,依法對商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予以確認登記並公示。
商事登記機關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自主查重、自主申報。申請人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完善企業註銷流程,依法對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式。
第十七條 拓展廈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功能,建設數字口岸平臺,完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通關基礎設施。
實行跨部門、跨區域通關協作以及口岸管理相關部門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社會組織參與口岸治理的管理規範和制度,海關按照國際通行規則,簡化原產地申報、申領手續,試行采信具有資質社會組織的審計、認證或者檢驗結果。
第十九條 管委會統籌推進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發展和改革創新工作,支持綜合保稅區建設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自貿試驗區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促進區域向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等多元化發展。推動保稅維修、保稅研發、融資租賃、跨境電商等業務發展。實行區域內保稅加工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週期、自主報核、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准手續,推行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推動區域內委託加工、一般納稅人試點等業務。
自貿試驗區探索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資訊圍網監管。探索會展、拍賣、快遞等服務企業特殊物品的通關、監管新模式。
第二十條自貿試驗區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制定需要納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管理範圍的數據清單,提升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性和便利性,促進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第二十一條自貿試驗區開展重點行業再製造產品進口試點,明確相關進口產品清單以及適用的具體標準、要求、合格評定程式等,建立聯合監管機制。
第二十二條自貿試驗區建立職稱工作與行業管理、企業用人需求、企業用人標準相結合的專業職稱評審體系。
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享受入境出境、停居留、工作許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務。符合規定的外籍專家、高級管理人員隨行配偶和家屬享受同等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
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符合條件的人才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第四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帳戶管理體系,探索限額內資本項目自由兌換。
第二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外資金融機構參照中資金融機構開展相應新金融服務。縮短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相關金融服務審查時限。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以及在自貿試驗區工作或者生活的個人可以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穩定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可以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業務。
第二十五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境內使用更加便利、設立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基金、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以人民幣計價結算跨境租賃資產交易、人民幣境外證券和境外衍生品交易等人民幣跨境業務。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
支持自貿試驗區符合條件個人開展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研究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
自貿試驗區拓展數字人民幣在供應鏈金融、跨境貿易、投資等領域的應用場景。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完善促進融資租賃發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實行融資租賃海關委託異地監管,重點發展飛機、船舶、大型醫療設備及其他高端裝備等融資租賃業。
探索試點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等業務資格。支持開展跨境雙向股權投資,探索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等業務試點。
支持區內商業保理公司發展。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成立內、外資商業保理公司,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進出口保理、國內及離岸保理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金融創新成果發佈與獎勵機制,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定期總結發佈符合自貿試驗區需求和體現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創新產品,並給予獎勵。
建立金融創新業務監管互動機制。對於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提出的非行政許可類業務,通過監管部門聯合評估後,可以有條件地在自貿試驗區內先行先試。
第二十八條 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建立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灣地區金融同業之間的短期人民幣資金融通機制,完善臺灣地區人民幣的回流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台幣帳戶,允許區內金融機構與臺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台幣同業往來帳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試點新台幣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台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
建立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第二十九條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航運保險,培育航運保險機構和經紀人隊伍,服務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支持區內設立再保險機構。支持區內台資保險法人機構發展,支持引進新的台資保險法人機構和仲介機構。
鼓勵融資租賃保險發展,推動品質保證保險發展,支持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發展。
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保險機構可以在境內投資設立或者參股保險機構。
第三十條 國家駐廈金融管理部門、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探索建立常態化、實質性的監管協調聯動機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建立健全本外幣全口徑的跨境融資和跨境資金流動數據資訊統計系統和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
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完善兩岸反洗錢、反假幣、反恐融資、反金融詐騙、反逃稅監管合作和資訊共用機制。
第五章 兩岸經貿合作
第三十一條 在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自貿試驗區對台資金融機構進一步降低准入門檻,擴大金融業務範圍;放寬台資企業投資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市場准入限制,支持台資企業在通信、運輸、旅遊和職業教育等行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在自貿試驗區制定具體措施,促進兩岸醫藥合作,引進臺灣先進醫療機構、優秀醫務人員、高端醫藥品和中藥材,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三條 探索臺灣地區經濟類基金會進入自貿試驗區的銜接機制,並為進入自貿試驗區的臺灣地區經濟類基金會的發展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共同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
第三十五條 在臺灣地區取得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申請到自貿試驗區內從業,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相應程式,允許其在自貿試驗區內執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探索兩岸青年交流合作新模式、新機制、新領域。鼓勵和支持臺灣地區青年來廈創業就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在創業場所、創業啟動資金、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扶持,定期組織兩岸青年進行創業交流。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與金門在貨物貿易、投資、人員往來的便利,推動在金門建設兩岸貨物集散轉運中心,促進廈金在觀光旅遊、健康照護、跨境電子商務、職業技術教育及培訓、金融服務等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支持兩岸海關開展合作交流,實現兩岸快速通關和執法合作,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商品實施更加便利的檢驗檢疫措施。
第三十九條支持建設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臺,鼓勵兩岸產學研企共同制定行業共通標準。
第六章 促進產業升級和“一帶一路”建設
第四十條自貿試驗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和產業深度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四十一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發展高端產業、特色產業,促進先進製造業、服務業等高端產業集聚發展。完善自貿試驗區重點平臺發展模式,推動航空維修、電子資訊、軟體、新材料、生物醫藥、海洋裝備、航運物流、供應鏈服務、金融服務、文旅創意等領域全產業鏈創新發展。
第四十二條 制定航空維修產業發展具體扶持政策,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航空維修業發展,創新航空維修監管模式。完善航空維修配套產業鏈,引進和培養航空維修領域專業人才,發展航空領域專業院校。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傳統業態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推動離岸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外包業務、出境加工等新型貿易發展。
提供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的便利化機制,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支持國家文化出口基地發展,大力發展對外文化貿易,建設文化藝術品保稅交易平臺,推動設立文化產業引導基金。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集金融、保險、租賃、資訊諮詢、仲裁、調解、航運人才培養等多種服務功能於一體的航運物流服務體系。設立航運物流產業引導基金。推進“絲路海運”聯盟合作網絡和機制建設,完善郵輪母港建設。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航運經紀、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船舶交易、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郵輪旅遊等國際航運現代服務業。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大陸資本郵輪企業所屬的方便旗郵輪,經批准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
自貿試驗區創新船舶登記制度,吸引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
鼓勵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運快件國際和臺港澳中轉集拼業務。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對臺海運快件業務發展,支持中歐、中亞等國際班列運營,推動建設連接臺灣與中亞、歐洲區域轉運中心和陸海樞紐城市,融入“一帶一路”建設。
自貿試驗區推廣多式聯運“一單制”業務,將風險可控的鐵路運輸單證、多式聯運單證作為結算和融資可接受的單證。
第四十七條自貿試驗區發展綠色、低碳產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通過建設綠色微電網等方式減少能源資源消耗,構建近零碳港口和低碳航運體系,探索碳邊境調節機制應對措施。
第四十八條自貿試驗區完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產業數位化、數字產業化,發展數字物流、數字金融等新業態,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創新數字監管服務,建設數字自貿試驗區。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作為“一帶一路”建設推動市場主體走向國際發展的先行區,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投資,鼓勵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開展基礎設施、貿易投資、海洋經濟、旅遊會展、人文交流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制定支持企業投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具體政策。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金融機構提升跨境金融服務水準,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以臺灣為重點,向東盟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輻射。
第五十一條 加強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自貿園區合作,完善國際執法互助,加強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口岸執法機構的機制化合作。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開展行政體制、管理機制、投資貿易、金融服務等各領域的改革創新,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市有關法規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市規章的,管委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五十四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部分執法事權,建立部門間高效的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
管委會綜合監管和執法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範圍內所有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督導。自貿試驗區內其他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綜合監管和執法機構開展相關執法工作。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用現代資訊化技術手段,對企業基礎資訊、監管資訊、信用資訊等數據進行歸集和運用,實行自貿試驗區內商事主體信用資訊徵集、公開、共用和使用制度。發揮社會力量開展大數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保護協調機制,完善知識產權資源配置與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服務要素集聚發展。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建立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和援助機制,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服務。
第五十七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法律服務機構,鼓勵境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在自貿試驗區依法開展法律專業服務,建設海絲中央法務區自貿先行區,引進國際商事仲裁、調解機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境內外投資者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條例》有關促進和保障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發展的規定,適用於自貿試驗區。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自貿區廈門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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