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投資之土耳其篇(下)——投資路徑選擇
作者:王清華 施珵 王沁怡 金憶馨 袁柳雅
上壹篇文章《中東投資之土耳其篇(上)——投資的壹般規定及主要法律形式》介紹了土耳其投資的優勢、土耳其主要監管規定和土耳其投資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具體要求。本部分則首先就土耳其投資的路徑選擇進行梳理,說明新設實體、商業收購這些不同投資形式在土耳其所涉及的流程。在此基礎上,對幾種常見的投資路徑進行分析比較,包括:是否需要設立SPV、設立合資公司或獨資企業、采取新設實體或商業收購,以及采取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以期為外國投資者在土耳其當地進行投資時選擇合適的投資路徑提供參考。最後,本部分提示外國投資者,在土耳其當地投資過程中,應提高對當地法律規定的了解程度,采取盡職調查、購買海外保險等方式把控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壹、土耳其投資的主要投資路徑
(壹)新設公司
對於希望在土耳其當地開展投資的企業而言,以新設公司的方式在當地開展綠地投資是較常使用的方式之壹。根據《土耳其外國直接投資法》(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Law),外國投資者在土耳其新設企業無需獲得授權或批準。投資人可以在所在地的貿易登記處(Trade Registry Directorate,以下簡稱“貿易登記處”)辦理公司設立事宜。
以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流程為例,通常涉及如下步驟[1]:
1. 通過MERSIS系統在線提交章程
在土耳其,所有類型的公司設立都需要通過MERSIS系統(Merkezi Sicil Kayıt Sistemi)進行。MERSIS系統是土耳其統壹的中央登記系統,登記和存儲商事實體的信息和數據。向MERSIS系統提交章程是在土耳其設立商業實體的啟動步驟,通過MERSIS系統進行登記的實體會獲得壹個唯壹的編號。
2. 公證並簽署文件
所有在土耳其境外發布和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公證,或者該國的土耳其領事館認證。簽署、公證和認證必須由土耳其公證處進行官方翻譯和公證。因此,為完成新設公司流程,外國投資者通常需要在新設公司流程開始之初完成以下文件的公證認證程序,以便向貿易登記處提交相關材料:
(1)由所有發起人在貿易登記處授權人員或公證人前簽署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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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國投資者是自然人,則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每個自然人股東的護照(護照翻譯公證副本;如居住在土耳其,則需要公證的居留許可證、稅務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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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國投資者是法人,則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投資者所在國相關機構頒發的法人股東的經營證書。該證書必須包含有關公司當前狀況和簽署人的信息。
②法人股東的有權機構作出的關於授權設立公司的決議。如果該法人股東成為新設立公司的董事,還必須在決議中包含該法人股東自然人代表的姓名以及法人股東的任命。
③如果由代理人進行相關程序,則需要提供公證的授權書。
(2)公證簽名聲明;
(3)公司經理的公證身份證明。
3. 獲取稅務識別號
公司必須從稅務局獲取非土耳其股東和董事的稅務識別號,該稅務識別號是公司開設銀行賬戶以存入註冊資本所必須的。
就申請稅務識別號,稅務局要求的文件通常包括:①註冊申請書;②公司章程(原件);③包含公司註冊地址的租賃合同(副本)。
4. 向競爭管理局繳納費用
公司註冊資本的0.04%必須通過貿易登記處支付到土耳其競爭管理局(Turk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 TCA)的賬戶。土耳其競爭管理局是獨立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能是防範不正當商業競爭行為。
5. 繳納註冊資本(如涉及)
土耳其對於新設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有時間要求。因此,受限於設立公司的類型不同,公司需在設立前或完成設立後的規定時限內完成註冊資本實繳。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註冊資本的25%需在公司設立前繳付,剩余75%需在公司設立後兩年內繳付;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註冊資本需在公司設立後兩年內繳付即可,並非必須於公司設立前繳納註冊資本。
6. 向貿易登記處申請登記
向貿易登記處申請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註冊登記申請書;
(2)公司成立通知書;
(3)創始人在貿易登記處簽署的公司章程;
(4)公司註冊資本的0.04%已繳納至競爭管理局的證明;
(5)每個被授權代表公司創始人的人員的簽名聲明;
(6)公司創始人的聲明;
(7)商會登記表(需區分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
(8)董事會非股東成員關於確認承擔董事責任的聲明;
(9)實繳資本的銀行證明(如涉及)。如以實物出資的,還需提供關於該等出資的實物資本的專家報告、相關登記機關關於實物資本未受限制的說明等文件。
貿易登記處工作人員在審核註冊申請時,將對公司設立過程中涉及的股份登記簿、經理會議記錄簿、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簿等資料進行認證,並將在完成對公司註冊的審核後約10日內安排在商業註冊公報(Commercial Registry Gazette)上發布公司註冊公告公告。
7.通知稅務局公司成立
在貿易登記處完成註冊後,貿易登記處會通知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障機構有關公司的成立。在此之後,公司還應當從地方稅務機關獲得稅務登記證明,並從相關的社會保障機構獲取公司的社會保障號碼。
(二)並購投資
1.收購土耳其公司的股份/股權
股權收購是收購壹家私人企業較為常見的方式。《土耳其商業法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購並未設置特殊的法定限制,但是外國投資者在收購土耳其公司的股權/股份時,仍需遵守對於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各公司章程也可能會對股權/股份的轉讓增加特殊要求。
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購方式有細微不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收購壹般主要涉及如下步驟:
1) 取得股東會關於批準股權轉讓的決議。通常只有取得代表標的公司股權50%以上股東的贊成票才能通過關於股權轉讓的決議,標的公司章程也可以規定更高比例。股權轉讓的有效日期是股東批準股權轉讓的日期;
2) 簽署股權購買協議。需要註意的是,股權購買協議必須在公證人面前簽署;
3) 在工商註冊處完成登記、公告。股東會批準股權轉讓的決議,以及其他與股權轉讓相關的文件(如股權購買協議)應當壹起在當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並在工商註冊公報(Trade Registry Gazette)上進行公告。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收購的流程通常更為簡單,由賣方和買方之間簽署股份購買協議,並在公司的股份登記冊上(the company’s share register)進行登記。如果股份以註冊股份證書(registered share certificates)形式發行,則證書必須載明買方名稱;如果股份以不記名股份證書形式(bearer share certificates)發行,則轉移持有證書即視為轉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無需進行公證或在相關工商註冊處(Trade Registry)進行登記,但是如果股份轉讓使得買方成為標的公司的獨資股東,則需要進行登記。不過,雖然土耳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但是實踐中傾向於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取得買賣雙方的內部決議批準。
股權/股份收購還可能觸發土耳其的反壟斷審查。根據土耳其反壟斷相關規定,符合以下任壹條件的並購交易應事先取得土耳其競爭局(Turk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 TCA)的批準:
1) 交易各方在土耳其的總營業額超過7.5億裏拉,並且其中至少兩家交易方在土耳其的營業額分別超過2.5億裏拉;
2) 至少交易方之壹在土耳其的營業額超過2.5億裏拉,且至少交易方之壹在全球的營業額超過30億裏拉。
需要註意的是,為了加強對於特殊技術領域收購的監管,上述經營者集中申報的門檻對“技術企業”(Technology Companies)的適用存在例外。如某壹“技術企業”同時滿足以下要件,則該企業不再適用關於“在土耳其的營業額超過2.5億裏拉”的門檻要求,其觸發經營者集中申報的門檻可能進壹步降低至:(1)處於經營中;且(2)在土耳其地理市場開展研發活動,或向土耳其客戶提供服務。“技術企業”是指在數字平臺、軟件和遊戲軟件、金融科技、生物技術、藥物、農用化學品和醫療技術領域進行經營的企業。[2]
經營者集中審查分為兩個階段:預審階段和最終審查階段。土耳其競爭局通常在收到申請人通知後30日內作出決定,如果土耳其競爭局在收到申請後的30日內仍未批準或啟動針對交易的最終審查的,則視為批準了交易。如果土耳其競爭局決定啟動最終審查的,最終審查通常在六個月內完成,但是土耳其競爭局也可進壹步決定延長最終審查的期限。對於未取得土耳其競爭局批準即完成的交易,土耳其競爭局可以要求參與各方恢復原狀,並可能對各交易方及其各自承擔主要責任的高管處以罰款。
2.收購土耳其公司的資產
在土耳其進行資產收購,需區分不動產和動產。土耳其對於不動產(real property)的收購存在壹些附加條件,外國投資者通常只有在收購標的涉及石油勘探和開采、旅遊開發或不動產處於工業區時才可以收購不動產。並且,外國投資者必須在收購後的兩年內向土耳其環境、城市化和氣候變化部(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Urbanisation and Climate Change)提交開發計劃(development project),並在該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等開發計劃。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不動產權上設定權利限制。[3]對於動產,根據土耳其法律的壹般規定,動產的所有權應通過轉移對動產的占有進行轉讓。在此基礎上,轉讓人必須有權轉讓該動產所有權,且受讓人必須以成為動產所有者的意圖占有該動產,雙方就動產所有權的轉讓達成壹致。
受限於擬轉讓的資產是否負有未結清的債務,就資產收購所需履行的程序可能存在進壹步不同。如果擬收購的重大資產上附著有未結清的債務,則根據土耳其第6098號《土耳其義務法典》(the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TCO,以下簡稱“《義務法典》”)以及第2004號《土耳其執行和破產法》(the Turkish Execution and Bankruptcy Law No. 2004, EBL,以下簡稱“《執行和破產法》”)的相關規定,買方作為受讓人需要履行通知或公告義務,且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撤銷資產轉讓相關交易的權利。具體而言,根據《義務法典》第202條規定,當資產附帶債務壹起轉讓時,買方將對與相關資產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自買方通知債權人或在工商註冊公報中公告的日期起生效。此外,自前述日期或債務到期日(以較晚者為準)起,賣方作為原始債務人,將與買方在兩年內共同承擔責任。另外,根據《執行和破產法》,如果債務人欺詐性地將其資產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並且債權人由於該等欺詐性交易無法收回應收款項,則法院可以在債權人的請求下裁定撤銷資產轉讓的交易。但是,債權人需要在相關資產轉讓的交易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提起訴請。根據《執行和破產法》第280條規定,為防止撤銷資產轉讓的潛在爭議,賣方應在相關資產轉讓之前3個月在工商註冊公報上公告擬轉讓事項。為了進行相關登記和公告,需要取得股東大會決議(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或董事會決議。[4]
為了推進資產交易的進程,在資產買賣的過程中,賣方和買方可能會傾向於跳過前述的公告階段以加速資產收購,但未進行公告將導致交易被撤銷的可能性增加。此外,實踐中,針對不同類型資產的收購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土耳其的相關法規僅提供了壹般性框架,並沒有出臺相關細則或具體要求。因此,中國投資者在擬進行資產收購時應咨詢專業人員,根據擬收購資產的具體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
二、投資路徑的考量
(壹)是否需要設立SPV?
外國投資者在土耳其進行投資時,需要考量的壹大因素在於如何設計交易架構。具體而言,外國投資者是否需要通過設立SPV對土耳其進行投資?如需,則通常在哪裏設立SPV?
通過設立SPV對土耳其進行投資具有多種優勢,包括但不限於:
① 風險隔離,且利於設置靈活的投資退出機制;
② 優化稅務結構,實現投資稅負最優化;
③ 便於利用SPV設立地在外匯、法律與監管便利;以及
④ 便於利用SPV平臺進行合資與其他融資安排。
因此,在土耳其當地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離岸司法管轄區建立SPV,並通過該SPV收購土耳其當地公司的股份是較為常見的投資方法之壹。[5]實踐中,不少外國投資者通過在香港、盧森堡等土耳其以外地區設立SPV,作為完成對土耳其投資的通道。
相應地,設立SPV也會為外國投資者增加壹些初始成本,和交易結構的復雜性。比如,外國投資者需考慮維持SPV的運營成本,並需在進行交易結構設計時就考慮到不同SPV設立地的稅收政策及設立SPV可能會產生的額外稅負。這需要外國投資者在項目投資初期就結合稅務政策對交易結構進行整體考慮。
(二)合資或獨資?
實踐中,外國投資者考慮采取設立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方式在土耳其當地進行投資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① 土耳其當地對於該等業務領域的外資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對於媒體、航空等特殊領域,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資法》尚未允許外國投資者持有單獨持有全部股權,外國投資者無法以獨資的方式開展投資;
② 外國投資者與潛在合作方自身的資信情況。如果外國投資者自身的資信情況良好,則外國投資者可能會傾向於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以獨資的方式在當地開展投資;如果潛在合作方的資質良好、具有特殊的資質優勢,則外國投資者可能會傾向於與合作方開展合作;
③ 計劃投資規模。如果外國投資者計劃在當地進行投資的規模較小,則可能不會傾向於選擇合資的方式。因為合資合作前通常需要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並需就合資協議進行談判,前期準備時間較長。
如果采取獨資的形式,外國投資者還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進壹步考慮是否采用分支機構、聯絡處等更為靈活的形式對土耳其當地市場先進行初步了解。
如果采取合資的形式,則需要註意,根據土耳其法律,合資企業並不是壹類單獨的法律實體類型,土耳其亦沒有專門調整合資法律關系和管理合資企業的法律。外國投資者和土耳其公司設立的合資企業需選擇壹種合適的實體形式,並適用該等實體形式所屬公司類型的法律,常見的合資企業實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適用《土耳其商業法典》等法律規範。如設立合資企業,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訂立股東協議以規範合資企業各方之間的關系並對合資企業進行管理,此類協議條款可以納入合資企業的章程。
(三)新設實體或商業收購?
外國投資者在土耳其進行投資時,應當根據擬投資項目的行業特點、法律限制、市場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采取新設實體還是收購的方式進行投資。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國投資者傾向於在當地新設業務實體:
① 因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法律風險較小。相較於收購已有公司,在新設公司的投資模式項下,股東可免於承擔因標的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而產生的潛在風險。
② 便於完全掌握業務運營和企業管理。通過新設實體的投資模式,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企業發展戰略,靈活設計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自主決策業務方向和管理模式,適應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
③ 不存在企業整合風險。外國投資者在新設實體的投資過程中,無需與標的公司進行整合,進而不存在整合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業務沖突、企業文化差異、人員流失等問題。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國投資者傾向於選擇商業收購的模式開展業務:
① 擬投資領域對業務開展資質的要求。如采取新設實體的方式,則外國投資者需就新公司的設立、相關業務經營許可等全部所需證照、資質進行申請,程序繁瑣,耗時較長;商業收購的方式則可以便利投資者直接利用現有實體的資質,快速開展業務;
② 擬投資領域的市場規模。商業收購模式能夠使得外國投資者盡快吸收其他合作方的經營資源、已有業務、市場優勢等,整合收購雙方的優勢資源,促進投資方更迅速地融入當地市場,提高目標公司的整體市場競爭力。在操作程序上較為簡便,能夠使得投資者盡快從持續經營的目標公司中獲得投資回報。
如外國投資者計劃采用新設實體的方式在土耳其當地進行投資,則應當結合業務開展領域選擇合適的實體類型。如選擇商業收購的形式,則應當充分考慮標的公司本身可能存在法律、財務等方面的風險,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以了解潛在風險。此外,商業收購還可能涉及反壟斷風險,需要投資者了解當地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如需),並事先預留當地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集中申報進行審查的時間、考慮無法通過經營者集中申報可能產生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四)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
在股權收購中,目標公司的所有資產和債務全部轉移到並購後的企業名下;在資產收購中,買賣雙方通常可以選擇出售或購買哪些資產。外國投資者應當綜合考慮收購目的、目標企業的經營情況和法律狀況、標的公司所在國對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監管規定及稅收稅負情況等以決定選擇股權收購或是資產收購。
1. 股權收購
壹般而言,考慮到如下因素,外國投資者可能會傾向於采用股權收購的方式:
① 靈活的交易結構設計。相較於資產收購,股權轉讓通常更為靈活、適用範圍更廣,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的股權收購方式包括:部分股權轉讓、全部股權轉讓、分階段股權收購、附加回購條款的股權收購等不同方式來實現其商業訴求。
② 法律程序更為簡便。在收購程序方面,相較於資產收購需履行壹系列程序如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批準等,股權收購更為直接。在股權收購中,幾乎公司的所有資產都可以在不需要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完成收購(除了具有控制權變更條款的協議,通常需要通知第三方或事先取得第三方同意)。不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收購協議(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必須在土耳其公證處(Turkish Notary Public)簽署,股權轉讓必須在相關商業註冊公報進行公告。
③ 稅務以及稅收優惠政策考量。基於稅務考慮,股權收購或為有利。根據第488號《印花稅法》(the Stamp Tax)的規定,股權收購協議免征印花稅,而資產收購會根據收購協議中所示的最高金額征收0.948%的印花稅。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部分企業可根據第5520號《公司稅收法》(the Corporate Tax Law)免征因股權收購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不過,股權收購也存在壹定劣勢。比如,相對於資產收購而言,股權收購所涉及的盡職調查範圍更廣、難度更大,因此通常需要預留更長的交易時間。此外,股權收購的評估定價難度較高,因為股權評估時除了需要考慮標的公司的資產外,通常還需要將標的公司未來的盈利情況等納入考慮。
2. 資產收購
相較於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具有壹些特有的優勢,比如:
① 資產收購的盡職調查範圍通常更集中。資產收購往往是針對特定資產進行,能夠更集中地聚焦於外國投資者擬收購的資產,更有針對性地揭露外國投資者關註的問題。
② 資產收購能夠避免處理原有實體復雜的勞工問題。雖然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在進行股權收購的同時引入自身管理團隊,但是通常難以避免需要處理對原有實體的勞工安置問題。比如,當標的公司本身存在勞動用工問題時,買方完成股權收購後仍需處置該些遺留的勞動用工問題。此外,若買方計劃在收購完成後對標的公司人員進行調整時,則還需要考慮收購後員工安置方案,包括與原有實體員工的協商遣散補償等。資產收購則能夠有效地避免外國投資者直接面臨勞工問題。
雖然資產收購存在上述優勢,但是外國投資者在進行資產收購時仍需要考慮到以下因素:
① 履行必要的內外部法律程序。在收購程序方面,資產收購須經股東會批準,根據《土耳其商業法典》第408條,公司的重要資產出售需要股東會的同意,該股東會決議僅需簡單多數決即可。但是,購買方必須通知債權人,或在商業註冊公報或國家報紙上進行公告。購買方還需自通知/公告日期起兩年內,與出售方對於被轉讓的資產共同承擔責任。
② 特定資產的所有權轉移需滿足特定條件,並履行相應變更手續。資產收購的過程中,受限於標的資產的類型不同,其所有權轉移也受到特殊條件或形式的限制。對於這些所有權轉移存在特定要求的資產而言,必須在滿足相關轉移條件或形式的前提下,資產轉移才能夠生效。該等所有權轉移條件或形式包括:車輛轉讓協議必須在公證人面前簽署、不動產轉讓協議必須在相應的土地登記處簽署、商標轉讓協議必須在公證人面前簽署且必須在土耳其專利和商標局(the Turk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進行登記。
③ 所涉稅種的納稅考量。在稅收方面,資產收購涉及的稅賦種類較多,包括增值稅、印花稅、資本收益稅:
a) 就增值稅而言,資產收購增值稅的稅率為18%。但是對於壹些特定的不動產(如工廠、土地等),若持有的時間超過兩年,可免征增值稅。
b) 就印花稅而言,根據第488號《印花稅法》(the Stamp Tax Law),資產收購會根據收購協議中所示的最高金額征收0.948%的印花稅。
c) 就資本收益稅而言,根據第5520號《公司稅收法》(the Corporate Tax Law),資產收購需繳20%的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不過,同增值稅壹樣,對於壹些特定的不動產,若持有的時間超過兩年,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免征75%的企業所得稅。
三、中國企業赴土耳其投資的法律建議
總體而言,土耳其給予外國投資者相對自由的投資政策,但是受地緣政治和地質災害的影響,近年來土耳其的外商投資總量呈現明顯波動,並在部分年份有所縮減。在土耳其開展投資存在壹定風險。比如,俄烏沖突後,土耳其的對外貿易時常受到歐洲對俄羅斯制裁措施的影響導致宏觀經濟環境不穩定;土耳其官僚主義較重、司法系統緩慢,種類繁多的政府監管部門涉及各行業領域,不熟悉當地法律的外國投資者在開展業務可能將面臨更多不確定性;土耳其當地稅收較高,旨在提升營商環境的結構性改革在實踐過程中進展緩慢。
有鑒於此,如果中國投資者最終決定前往土耳其投資,應在作出相應投資決策前應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風險,避免因倉促決策而遭受大額損失。我們提出進壹步具體建議如下:
1.熟悉土耳其法律規範
中國企業在赴土耳其投資前,應對土耳其投資的法律環境具備基本認識,包括:
(1)了解土耳其的市場準入規則及其產業負面清單。如果擬投資項目屬於土耳其負面清單中的產業應當及時終止投資。
(2)發現潛在的投資壁壘。如土耳其在投資項目涉及的特定領域對外資的股比進行限制,則會影響中國投資者投資目標的實現。
(3)了解土耳其的勞動政策。土耳其法律規定投資項目中僅專業技術人士、高層管理人員可以招聘外國人。
2.對合作夥伴展開盡職調查
中國企業在土耳其投資時需要謹慎選擇合作夥伴。在與合作夥伴正式簽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議對合作夥伴展開盡職調查,以確認合作夥伴是否存在欺瞞現象,確認其是否具有合作實力、是否與其描述情況相符,尤其是合作夥伴是否具有其所宣傳的資源、許可證、土地、資產等,是否可以投入到新設合資公司中。在確認合作夥伴後,通過聘請專業律師與其簽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資協議、股東協議等文件。
3.購買海外保險
盡管土耳其政府近年來對外商投資持開放態度,但是土耳其周邊地緣政治環境復雜,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增加了外國投資者在當地開展投資時的不確定性。中國投資者在土耳其當地開展投資的過程中,也應當特別註意可能因此產生的風險,並可以通過購買海外保險的形式降低風險。比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主要針對中國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面臨的政治風險,險別包括征收險、匯兌險、戰亂險以及政府違約險。
4.聘請專業法律團隊
土耳其《外國直接投資法》對於外國投資的定義較為寬泛,並且實踐中存在壹些細節的操作空間。考慮到外國投資者並不熟悉當地的法律環境,建議中國企業應當盡早聘請專業顧問團隊以確保對土耳其的投資活動的合規性。通過品質專業團隊展開盡職調查,起草公司設立文件或收購交易文件,取得相關許可證照,以助力企業順利完成對土耳其的投資活動。
註釋
[1] See Investment Office: Establishing a Business, at https://www.invest.gov.tr/en/investmentguide/pages/establishing-a-business.aspx, last visited 16th May, 2024.
[2] See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foreign investment regulation in Turkey, at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13ab440-29e8-429a-a3b1-4371d7dded94, last visited 13th May, 2024.
[3] See The Investment Office of the Presidency of the Republic of Türkiye: Legal Guide to Investing in Turkey, at https://www.invest.gov.tr/en/library/publications/lists/investpublications/legal-guide-to-investing-in-turkiye.pdf, last visited on 16th May, 2024.
[4] See Turkey: Means to Acquire a Target, at https://chambers.com/articles/turkey-means-to-acquire-a-target, last visited 13th May, 2024.
[5] See Private Equity in Turkey, at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private-equity-in-turkey/, last visited 20th May, 2024.
王清華 高級合夥人
wangq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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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珵 法律顧問
shicheng@allbrightlaw.com
王沁怡 律師
qinyi.wang@allbrightlaw.com
金憶馨 律師
ashley.jin@allbrightlaw.com
袁柳雅 實習律師
yuanliuya@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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