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審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中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和中國的法治營商環境。在涉外民商事審判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等法律規定,查明並準確適用域外法解決當事人爭議,是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展現國家司法形象、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重要體現。近年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堅定不移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圍繞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總要求,切實履職盡責、擔當作為,推進以涉外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專門對查明域外法律問題作出規定,並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對於域外法律的查明責任、查明途徑、查明程序、認定標準等進行了系統完善,為域外法查明實踐提供了規範依據。為增強對司法解釋的全面準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首批查明和適用域外法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5個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資、買賣合同、擔保合同、多式聯運合同、工程監理合同等常見涉外民商事案件類型,涉及美國、英國、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這些典型案例中爭議的域外法查明問題,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對於豐富域外法查明實踐、明晰域外法查明規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壹是明確域外法查明的責任主體。根據法律適用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責任主體。人民法院應當本著積極主動的態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將應由法院查明的責任轉為由當事人提供,也不得簡單認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轉而適用中國法律。在案例二生某醫療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與維某醫療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當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學著作等大量資料,當事人之間對域外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存在很大爭議,人民法院並未因此簡單認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經過綜合分析和認真比較,審慎地對域外法律作出了認定。
二是運用豐富多元的查明途徑。拓展豐富多元的查明途徑是解決域外法查明難的關鍵環節。壹般而言,作為手段的查明途徑應當是開放的、不是封閉的,原則上只要有利於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徑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準確適用域外法解決當事人爭議。在案例三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與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就本案所涉多個法域的法律問題壹攬子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進行了查明,壹次性地解決了案涉多個法律爭議。
三是保障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準據法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規範依據,事關當事人權利義務如何分配。當準據法為域外法時,不論該法律是人民法院依職權獲取還是當事人提供,相關域外法律材料均應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充分辯論、發表意見。在案例壹趙某與姜某柏、上海鵬某(集團)有限公司、高某中及美國M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主動利用計算機網絡對存在異議的域外法律條文和判例進行當庭查詢核對,充分聽取雙方的辯論意見,並邀請法律專家發表意見,最終消除了各方異議。
四是提高查明域外法的效率和準確性。長期以來,域外法查明周期長、查明準確率低是制約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的難題之壹。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避免重復勞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庭前會議等方式與當事人商定需查明的域外法律範圍。在案例四江蘇某玻璃公司與青島某物流公司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中,海事法院在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確定了所需查明的爭點以及所涉的域外法律查明範圍,極大提高了域外法律查明的效率。
這些典型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認真落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準確查明、依法適用域外法的鮮明立場,展現了新時代人民法院國際化、專業化、跨法域的審判能力和擔當精神。典型案例的發布對於持續營造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壹流營商環境,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
——趙某與姜某柏、上海鵬某(集團)有限公司、高某中及美國M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糾紛案
M公司是根據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柏、高某中系M公司股東,高某中任公司總裁。趙某與姜某柏、高某中及上海鵬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M公司向趙某增發價值400萬美元的新股,姜某柏、高某中應保證收到增資款後兩個月內完成以趙某名義對M公司的增資,確保趙某成為M公司新股東及董事、享有股東權利與董事職權。上海鵬某公司為姜某柏、高某中履行合同提供擔保。合同約定關於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隨後,趙某依約將人民幣3304萬元匯款至指定賬戶。2002年4月9日趙某獲得M公司股權證明壹份,高某中在“總裁”處簽名。2002年4月18日、5月22日,高某中召集電話會議分別通過增資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決議。2002年5月23日,M公司召開特別股東會議,決定選舉趙某為公司董事會成員。截至2002年4月5日的M公司股東名冊上,趙某被列為“已締約,但尚未簽發股票”的股東。後各方就趙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東身份產生爭議,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姜某柏、上海鵬某公司、高某中返還人民幣3304萬元、支付利息及相應罰息。
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趙某出資後是否已成為M公司股東、董事,即姜某柏、高某中是否履行了以趙某名義增資並確保其成為M公司股東、董事的義務。由於公司股東、董事身份的認定應受法人的屬人法支配,故應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及相關判例。首先,就股東身份而言,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58條規定,公司股份應當由憑證加以證明,除非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規定公司股份中的壹部分、全部或者某壹類的股份屬於無需取得憑證的股份。本案中,由M公司總裁高某中簽發給趙某的股權證,是確立股東身份的重要憑據。盡管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58條規定股權憑證應由公司的董事會主席等兩人共同簽署,但該法第142條規定,壹人可以兼任公司若幹個職位,除非公司成立證明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而本案高某中簽發股權證的行為是履行公司董事長和秘書的雙重職責。且美國特拉華州衡平法院判例認為,公司發行給股東的股權證僅有壹人簽名之形式瑕疵時,不能以此為由質疑股權證的合法性。綜上,趙某持有的M公司股權證真實有效,在收到股權證之時其已被登記在M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故趙某實際已成為M公司股東。其次,就董事身份而言,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11條規定,董事會可以全權決定根據遠程通信的方式召開董事會,並且法律並未規定董事會的此項決定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本案中,趙某經M公司特別股東會議選舉,已經成為M公司的董事。前述事實表明姜某柏、高某中已按照系爭合同履行了約定義務,趙某已成為M公司的股東、董事。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不服壹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涉外出資糾紛,雙方雖在系爭合同中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本案爭議焦點為趙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東、董事身份。該爭議應依據M公司登記地法律即美國特拉華州的法律及相關判例規則予以判定。法院依據查明的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及相關判例最終認定趙某已成為M公司的股東、董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各自通過美國律師事務所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提供了美國特拉華州相關法律。對雙方提交的美國特拉華州法典第八篇第壹章普通公司法相關條文和判例的真實性,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進行了當庭查詢,並交由雙方質證、消除雙方異議,有效提升了域外法律查明的準確性和專業性。
【壹審案號】(2003)滬壹中民五(商)初字第116號
【二審案號】(2006)滬高民四(商)終字第19號
——生某醫療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與維某醫療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香港生某公司與英國維某公司簽訂《分銷協議》約定,生某公司以維某公司名義就AlignRT產品(放射治療患者定位系統)向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醫療器械註冊證,維某公司授權生某公司在中國範圍內銷售該產品;如果分銷商未在當年度購買最低價值50萬美元的產品,則維某公司有權終止協議;合同爭議適用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後維某公司以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購買產品的價值不足50萬美元、違反《分銷協議》約定為由,宣布終止《分銷協議》。生某公司認為其在2020年度所購買產品的價值超過了《分銷協議》約定的最低價值,且在第壹年度屆滿後的兩個月內維某公司繼續通過電子郵件和微信與生某公司交易,應視為維某公司已放棄終止協議的權利,維某公司單方終止分銷協議給生某公司造成巨額損失,故訴請維某公司賠償因拒絕履行《分銷協議》而造成的損失以及如繼續履行可得的預期利潤。
本案雙方當事人分別委托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英國某大律師出具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的查明報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本案案情,對兩份查明報告的證明力進行了分析和比較,最終采信了維某公司提供的英國法律查明報告。該院認為,首先,根據維某公司提供的查明報告所載明的判例規則,當合同明示條款與默示條款不壹致時,則不存在法院適用默示條款填補合同漏洞的空間。在《分銷協議》已對“最低價值”的含義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生某公司主張可適用英國合同法上的默示條款並基於商業目的將生某公司購買的附件6以外的其他產品價值計入“最低價值”,缺乏法律依據。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所購附件6中的產品未達到50萬美元的標準,維某公司依約享有終止合同的權利。其次,根據英國法院相關判例規則,守約方默示放棄合同終止權利應有明確行為及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維某公司已放棄終止合同的權利。據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生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壹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本案雙方當事人各自提交了法律查明報告,就多個爭議焦點提供了觀點相左的法律資料。查明報告中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以及英國法學著作如《奇蒂論合同法》等,其中判例涵蓋合同默示條款的解釋、合同終止權利的放棄、違約損害賠償範圍、免責條款等多項法律適用問題。本案典型意義在於:第壹,法律意見書無論是由域外法查明中心或外國律師出具,其性質均為關於外國法律的專家證言,應交由當事人質證。第二,在外國判例法數量龐大,雙方當事人對域外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存在異議且無法形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當事人提供法律內容及相關輔助學術資料、有關法律專家的意見說明等,經過綜合分析、比較、甄選,最終對域外法律的內容作出認定,不能以當事人存在異議為由而簡單認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本案的處理體現了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查明並準確適用域外法律,對於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某銀行浙江省分行與杭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9年5月,杭州某信息公司向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2億元,由某(香港)科技公司、何某濤提供保證擔保,借款和保證合同均約定糾紛解決適用中國內地法律。某(香港)科技公司與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分別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和《質押協議》,為前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其中,《股權質押合同》約定的質押標的是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雷某公司股票,雷某公司系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質押協議》約定質押標的是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在美國特拉華州註冊的新某公司的股份。《股權質押合同》約定適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質押協議》約定適用美國紐約州法律。某(香港)科技公司根據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辦理了雷某公司股票的質押登記。後因貸款逾期,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起訴杭州某信息公司還本付息等,並要求對某(香港)科技公司質押的雷某公司股權、新某公司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為,根據查明的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及多個判例,股票質押的設立壹般通過簽訂股票質押協議的方式進行,結合《股權質押合同》約定和質押登記行為,應認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合同約定的雷某公司股權設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權質押(押記)。根據美國紐約州《商業公司法》第911條(公司財產的抵押或質押或擔保權益)“委員會可以授權對公司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權益進行任何抵押或質押,或設立擔保權益。除非公司證明書另有規定,否則董事會無需股東投票或同意即可批準該行動”之規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就其新某公司股權提供擔保已通過了董事會決議,且無證據證明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新某公司股權證明書存在其他限制性規定,應認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其所有的新某公司股權設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權質押。該院判決支持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要求對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由被告方承擔域外法查明費用等訴請。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不服壹審判決其他判項,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兼具涉外、涉港因素的合同糾紛,涉及多重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約定,對於借款及保證法律關系應當適用中國內地法律;對於質押法律關系,因分別約定了不同準據法,對《股權質押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審查應當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質押協議》項下權利義務的審查應當適用美國紐約州的法律。對於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準確識別當事人爭議的各法律關系,針對不同法律關系分別確定應當適用的準據法,並在裁判文書中分別予以闡述。本案適用的準據法包括中國內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美國紐約州法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時,即負有提供該域外法的義務。但該規定並不限制人民法院為壹次性解決爭議、積極主動查明或補充查明外國法律。本案根據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就所涉多個法域的法律壹攬子委托某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進行了查明,提高了查明效率。此外,本案查明費用由申請人中國某銀行浙江分行直接支付給查明中心。對於查明費用的負擔問題,壹審法院結合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及案件實際情況,判決由違約方承擔,明確了在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域外法情形下因查明域外法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的負擔規則。
——江蘇某玻璃公司與青島某物流公司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
2020年初,原告江蘇某玻璃公司與被告青島某物流公司訂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在青島某物流公司簽發提單等運輸單證的情況下,青島某物流公司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協議簽訂後,江蘇某玻璃公司通過其代理公司向墨西哥公司出口鋼化玻璃和塑料飾條,約定總價140545.88美元。其後,江蘇某玻璃公司通過其代理公司向青島某物流公司發出《委托書》,委托青島某物流公司運輸案涉貨物至墨西哥。青島某物流公司向某海運公司訂艙托運,並委托報關公司辦理了貨物出口通關手續。青島某物流公司於2020年4月簽發多式聯運提單,裝貨港連雲港,卸貨港及交貨地為墨西哥阿波達卡,運輸方式為CY-DOOR(場到門),並向江蘇某玻璃公司收取海運費15400美元。2020年5月20日,案涉貨物經過海運到達墨西哥,在後續鐵路區段運輸過程中,由於火車脫軌導致5個集裝箱內的貨物全部損壞。江蘇某玻璃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青島某物流公司全額承擔貨損賠償責任並賠償海運費。
南京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議》中明確約定適用中國法律,故本案適用中國法律審理。根據海商法相關規定,青島某物流公司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或損壞向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案涉貨物於鐵路運輸中遭受毀損,青島某物流公司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應當依據海商法第105條的規定,適用墨西哥調整鐵路運輸的民商事法律。根據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查明結果,青島某物流公司的賠償責任及責任限額應當適用墨西哥《關於鐵路服務的實施法》第52條規定,自江蘇某玻璃公司提出賠償主張日,按照每公噸對應聯邦首都區現行壹般最低工資15日的金額計算。南京海事法院據此判決青島某物流公司應向江蘇某玻璃公司支付人民幣19662.93元及利息。壹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本案系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當事人雖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因案涉貨損發生在墨西哥的鐵路運輸區段,依照海商法第105條規定,應當適用墨西哥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及責任限額。對於本案所涉墨西哥法律,海事法院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予以查明。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減少重復勞動,本案中海事法院召集各方當事人共同確定查明域外法律的範圍。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征求、匯總了所需查明的域外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墨西哥法下本案應當適用什麽法律,法律適用的路徑與邏輯,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具體規定以及是否存在責任限制的適用前提和除外情形等。海事法院通過專業查明機構查明域外法律,雙方當事人對於查明內容均不持異議,為準確查明和適用域外法提供了良好示範。
——四川某工程公司、某中亞公司與陜西某化工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2017年,陜西某化工公司中標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丹哥拉經濟特區高壓輸變電項目,並在該國註冊成立了某中亞公司。2017年9月29日,四川某工程公司與某中亞公司簽訂《委托監理合同》,負責對上述工程進行監理。案涉工程項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已投運使用,某中亞公司欠付監理費。四川某工程公司認為,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監理義務,某中亞公司應當全額支付監理費36萬美元及遲延付款利息;陜西某化工公司作為某中亞公司唯壹股東,二者在財產、管理及人員方面存在混同,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某中亞公司則認為,四川某工程公司未盡監理義務,其不應當支付全額監理費。陜西某化工公司認為,其與某中亞公司不存在混同情形,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四川某工程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陜西某化工公司和某中亞公司連帶支付監理費2472552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案涉項目工程竣工且投運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項目的投運前監理初檢報告,某中亞公司認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經移交部分監理資料,故剩余基本監理費的支付條件部分實現。陜西某化工公司並非監理合同當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陜西某化工公司與某中亞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據此,判決某中亞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監理費22.68萬美元及利息,駁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亞公司均不服壹審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壹審對某中亞公司應付監理費的認定符合合同約定,某中亞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陜西某化工公司對其全資設立的某中亞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涉及股東義務問題,應適用某中亞公司設立登記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予以認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民法典》第57條第3款、第9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為壹名自然人或法人,股東負有足額出資的義務,壹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約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民法典》第116條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7條分別對例外情形作出了規定,但對壹人公司並未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關於陜西某化工公司與某中亞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張,故該請求應予駁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正確,對股東義務的法律適用錯誤,但裁判結果正確,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為陜西某化工公司作為某中亞公司的唯壹股東,是否具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義務以及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適用法的規定,股東權利義務應適用登記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為查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連帶責任的有關規定,在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外國法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委托與高校共建的法律政策協同創新中心對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相關法律進行查明,為準確適用“壹帶壹路”沿線國家特別是中亞國家法律積累了寶貴經驗,對中國企業深度融入共建“壹帶壹路”,做大做優做強經貿投資、重大項目建設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
編輯:陶爍
審核:楊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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