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正式發布《合並指南》,闡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實體性審查標准
速遞
2023年12月(征求意見稿發布的4個月後),美國司法部(DOJ)反壟斷局與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正式聯合發布了2023年《合並指南》(“《指南》”)。《指南》介紹了DOJ和FTC審查並購交易、認定交易是否損害競爭所依據的具體准則。
《指南》延續了較低的競爭損害推定標准,例如橫向合並後的企業的合並市場份額超過30%等,就有可能會被推定有競爭損害。此外,《指南》還明確了縱向並購交易的反壟斷分析路徑。
需要注意到,《指南》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具有《指南》所列舉的反競爭因素的交易也並非壹定會被禁止。如需確定某壹交易違反美國反壟斷法並且加以禁止,仍需由美國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禁止交易的判決。雖然美國法院對DOJ和FTC此前發布的合並指南中的部分評估方法給予了尊重和認可,但此次《指南》中的內容能否爲美國法院所接受仍有待實踐中的進壹步觀察。
要點
如DOJ和FTC的新聞稿所述,《指南》反映了並購交易市場現狀、並購交易參與者的交易經驗以及最新的對並購交易的法學和經濟學分析成果。
簡言之,《指南》呈現出如下要點:
降低了推定橫向並購交易損害競爭的集中度標准。
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以下簡稱“HHI指數”)在各個司法轄區被廣泛用于衡量市場集中度以推定交易是否損害競爭。HHI指數越高,則市場集中度越高、交易越容易被推定爲損害競爭。作爲《指南》前身之壹的2010年版《橫向合並指南》設置了相對較高的HHI指數標准以反映出DOJ和FTC在執法實踐中通常會聚焦競爭損害更明顯的交易。《指南》則降低了推定交易損害競爭的市場集中度標准、回歸到1982年版《並購指南》的標准——即滿足以下條件則推定並購交易損害競爭:(1)合並後的HHI超過1,800(相比而言,2010年版《橫向合並指南》提出的HHI指數標准爲2,500)且與合並前相比HHI指數增加超過100;或(2)合並後企業的市場份額超過30%,且與合並前相比HHI指數增加超過100。
明確了縱向並購交易的反壟斷分析路徑。
《指南》指出縱向並購交易主要有兩條反壟斷分析路徑:(1)評估交易方是否具有“排擠競爭對手的能力和動機”;或(2)根據“行業因素和市場結構”來推定交易的反競爭影響。《指南》還介紹了DOJ和FTC在應用每壹條分析路徑時將考慮的壹系列因素(如替代産品、市場進入壁壘、市場結構、縱向並購趨勢等),但《指南》並未詳細說明在執法實踐中將如何應用這些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發布的《指南》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如果交易導致交易方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達到或超過50%,則推定存在反競爭損害”的規定。
市場份額超過50%即被視爲具有“壟斷地位”。
《指南》指出,“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如果交易後的企業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超過50%,則將推定該企業擁有或接近壟斷地位”。雖然這壹規定僅出現在縱向並購交易部分的腳注中,但可以解讀爲DOJ和FTC在認定壟斷地位方面將采取更爲積極的態度,有可能對更多並購交易進行壟斷地位評估。
允許效率可以作爲抗辯理由,但對是否接受效率抗辯仍持保守態度。
雖然《指南》認可交易所帶來的效率可作爲針對DOJ和FTC認定交易損害競爭的“抗辯”理由,但是《指南》項下可被接受的效率抗辯仍然較爲有限。《指南》首先指出交易帶來的經濟利益並不能作爲效率抗辯,並要求只有與並購交易存在關聯、能夠實際驗證且有可能由相關市場中的消費者享受到的效率,才可以作爲抗辯理由。
深入分析
與我們的預期壹致,《指南》基本沿用了此前征求意見稿的框架,並展示出拜登政府壹貫的積極、強勢執法的態度。本次發布的《指南》比2010年版《橫向合並指南》更強調結構性指標(如市場中的企業數量和集中趨勢)在反壟斷分析中的作用,而2010年版《橫向合並指南》則相對更關注交易所導致的市場格局變化以及消費者福利損失(如價格上漲、産量降低和創新減少)。
《指南》主要由11項准則組成,其中首先列出了DOJ和FTC認定並購交易是否會大幅削弱競爭或可能造成壟斷的主要分析框架(第1-6項准則),後續各項准則(第7-11項准則)則列出了DOJ和FTC在個案中可能考慮的特殊情形和“抗辯依據”。《指南》最後還介紹了反壟斷分析的各項經濟和證據工具(例如相關市場界定)以及這些工具的具體使用方法。
以下請見我們對《指南》中11項具體准則的總結:
如果交易顯著提高了已經高度集中的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則可以推定交易損害競爭。
這壹准則說明在認定並購交易是否損害競爭時,DOJ和FTC將高度關注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的變化。《指南》進壹步設定了推定交易是否損害競爭的HHI指數和市場份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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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後的HHI指數超過1,800且HHI指數增加超過100;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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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後企業的市場份額超過30%,且與合並前相比HHI指數增加超過100。
如果交易實質消除了企業間的競爭,則可以推定交易損害競爭。
爲證明交易實質消除了企業間的競爭,DOJ和FTC需要評估壹系列事實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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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交易各方的戰略決定,例如是否會密切關注彼此的競爭行爲、是否會采取措施應對對方競爭行爲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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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相關市場的合並、進入、擴張或退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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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轉換采購交易各方産品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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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壹方的競爭行爲對其他交易方的影響。
就這壹准則,《指南》也明確提出,交易各方對彼此行爲的影響越大,或對彼此的銷售、利潤、估值等的影響越大,交易各方之間的競爭就越明顯,交易就越有可能導致反競爭影響。
如果交易增加了相關市場上競爭對手之間協調的風險,則可以推定交易損害競爭。
在使用這壹准則評估相關市場中競爭對手之間協調的風險時,DOJ和FTC會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
主要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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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是否已經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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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上此前是否發生過協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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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是否會消除壹家在市場中具有獨特地位的企業(即通常所稱的“特立獨行者”)。
次要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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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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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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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對手對企業競爭行爲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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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對手盈利模式的壹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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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對手是否能從協調行爲中獲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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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上是否存在對協調行爲的結構性障礙。
如果交易消除了某壹集中度較高的市場的潛在進入者,則可以推定交易損害競爭。
當交易所涉及的相關市場的集中度較高時,DOJ和FTC會考慮交易是否會消除這壹市場上的潛在進入者,因爲他們認爲這可能會大大削弱競爭或造成壟斷。
如果交易後的企業可能對其競爭對手獲得競爭所需的産品或服務造成限制,則可以推定交易損害競爭。
在縱向並購交易中,如果交易可能會使某壹企業控制其競爭對手獲取競爭所需的産品、服務或客戶時,那麽DOJ和FTC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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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對手獲取競爭所需原料或客戶的能力和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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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交易目的、是否存在縱向並購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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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夠獲取對手的競爭性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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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威脅或幹擾競爭對手獲取競爭所需原料或客戶而造成的市場進入障礙。
如上所述,正式發布的《指南》中刪除了“如果交易導致交易方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達到或超過50%,則推定存在反競爭損害”的規定。但是,《指南》仍保留了“如果交易壹方占有50%的市場份額,則可以推斷其具有壟斷地位”的規定。
如果交易能夠鞏固或擴大壟斷地位,則可以推定交易損害競爭。
該准則明確了DOJ和FTC在評估並購交易時,會重點關注交易是否會鞏固交易方現有的壟斷地位,以及交易是否會使得交易方將壹個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擴大到其他市場。
如果交易所處行業出現集中趨勢,DOJ和FTC將考慮交易是否會增加大幅削弱競爭或形成壟斷的風險。
DOJ和FTC將運用《指南》其他部分的分析框架評估交易所處行業的並購趨勢是否導致行業日益集中。
如果壹項交易是壹系列多起交易的壹部分,DOJ和FTC可能將對整個系列交易進行審查。
DOJ和FTC將評估企業或行業的過往交易情況,包括已完成和計劃中的交易,以確定交易對競爭的潛在影響。這壹准則預計將主要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特別是那些在某壹行業內連續進行多次並購交易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DOJ和FTC將關注這壹系列的交易是否會提高市場集中度、減少市場競爭。
如果交易涉及平台企業,DOJ和FTC將審查平台間競爭、平台內競爭以及平台創新競爭。
在分析涉及平台企業的並購交易時,DOJ和FTC主要考慮的關鍵問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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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交易將如何影響平台間的競爭:不僅是平台企業之間的交易需要考慮這壹因素,平台企業收購平台內經營者、爲其他平台提供服務的企業等經營者的交易也會需要考量是否會影響到平台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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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交易將如何影響平台內的競爭:在這壹方面,DOJ和FTC主要關注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也即平台是否會實施自我優待行爲排擠平台內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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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交易將如何影響平台創新競爭:DOJ和FTC也將關注交易是否會影響可能會取代或影響到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的新技術或服務的出現。
當交易涉及相互競爭的買方時,DOJ和FTC將審查交易是否會大幅削弱賣方市場(例如勞動力市場、創作者市場等)的競爭。
傳統的反壟斷分析主要關注交易對買方(即客戶)的影響,但《指南》也關注到交易可能也會影響到賣方市場的競爭。美國近年來對勞動力供應這壹賣方市場采取密集反壟斷執法,《指南》代表著美國將擴大其反壟斷監管工具箱,利用對並購交易的反壟斷審查打擊勞動力市場上企業借助交易削減或凍結工資、減少工作崗位或者普遍降低員工福利和工作條件等行爲。
如果交易涉及對少數股權的收購,DOJ和FTC也將審查少數股權收購對競爭的影響。
在評估收購非控股股權的並購交易時,DOJ和FTC將評估該等交易是否會使收購方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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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目標企業的競爭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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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目標企業的競爭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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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目標企業非公開的競爭性敏感信息。
《指南》還提到交叉持股和共同持股可能會削弱企業之間的競爭動機,從而減少市場競爭。
*北京市奮迅律師事務所朱譽和趙曦明對本文亦有貢獻,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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