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仲裁立法與新加坡國際仲裁機構
亞太國際仲裁院(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amber)經新加坡律政部核准設立,創新性地爲亞洲貿易合作以及中國與東盟國家間産生的各類爭議提供高效、公正、經濟、便捷的解決路徑。
引言
新加坡法院以公正、廉潔、透明和無腐敗的特征而享有盛譽,同時,新加坡的法律體系也歡迎外國律師從事仲裁業務。新加坡作爲《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其對仲裁裁決的執行率非常高,這爲仲裁當事人選擇新加坡作爲仲裁地提供了前提基礎。根據國際律師事務所White & Case和倫敦大學瑪麗皇後學院公布的三次國際仲裁調查結果顯示,新加坡在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中的地位逐年上升,尤其是在《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中新加坡與英國倫敦並列成爲最受歡迎的仲裁地。1
壹
新加坡仲裁立法
新加坡的仲裁法律制度獨具特色,實行“雙軌制”立法,國內仲裁制度受《仲裁法》(Arbitration Act)管轄,國際仲裁制度則受《國際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管轄。《國際仲裁法》于1994年頒布,在2001年、2010年、2012年進行了部分修改,並援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以下簡稱《示範法》)的規定。關于《國際仲裁法》的適用仲裁範圍,第五條做出了詳細規定:2
第
五
條
(1) 除當事各方書面同意本部分或《示範法》適用于非國際仲裁,本部分和《示範法》不得適用于非國際仲裁。
(2) 除《示範法》第1條第(3)款中的國際仲裁,如有下列情況也爲國際仲裁:
(a) 仲裁協議的當事各方在締結協議時,至少壹方的營業地點位于新加坡以外的國家;或
(b) 下列地點之壹位于當事各方營業地點所在國以外:
(i) 仲裁協議中確定的或根據仲裁協議而確定的仲裁地點;
(ii) 履行商事關系的大部分義務的任何地點或與爭議標的關系最密切的地點;或
(c) 當事各方明確地同意,仲裁協議的標的與壹個以上的國家有關。
相比國內仲裁,新加坡法院對于國際仲裁的支持程度更高。首先,即使當事人不符合《國際仲裁法》第5條第2款的“國際性”的規定,當事人也可書面約定適用《國際仲裁法》。其次,新加坡法院高度支持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若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存在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新加坡法院會盡可能地認定仲裁協議有效。最後,新加坡《國際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只可通過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可就仲裁裁決提起上訴。
二
新加坡主要的國際仲裁機構
新加坡擁有全球第壹個提供全面解決方案的爭議解決中心Maxwell Chambers,它配備多個高端先進的聽證室,周邊的支持設施也十分成熟完備,不僅能保證線下開庭用戶擁有良好的體驗,也能保證用戶按照意願選擇遠程開庭。衆多國際糾紛解決機構和新加坡本土機構都已入駐Maxwell Chambers。目前,新加坡負責處理國際仲裁的機構主要有:
(壹)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簡稱SIAC)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是壹家全球性的仲裁機構,于1991年作爲獨立的非營利性組織開始運營。它的仲裁規則具有高效、經濟且靈活的特點,融合了大陸法和普通法的特點,能有效處理涉及不同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的國際商事仲裁糾紛。其秘書隊伍具有國際化優勢,積聚了來自13個司法管轄區的律師,能夠使用不同語言進行案件管理。SIAC的近700位名單仲裁員都擁有豐富的國際商事仲裁經驗,來自于40多個司法管轄區,涉及能源、工程、采購、建築等多個領域。
根據《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顯示,SIAC在全球5大首選的仲裁機構中排名第2,且是亞太地區最受歡迎的仲裁機構。根據SIAC出具的2022年年度報告,SIAC受理的新案件爲357件,其中88%含有“國際”因素,涉案金額高達56.1億美元。3 爲不斷擴大全球影響力,SIAC在美國、中國、印度、韓國設有五個代表處,爲涉及美洲、南亞、中國、韓國、日本當事人的案件管理方面提供專業知識和機構專業知識。
(二)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 ICC)
國際商會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總部設在巴黎。仲裁院委員會由177名法律專業人士組成,他們來自120個國家和地區,擅長國際法,擁有解決國際爭議的經驗。秘書處由100多名律師和行政人員組成,除巴黎總部外,還在中國香港、美國紐約、巴西聖保羅、新加坡和阿聯酋阿布紮比設有秘書處分部,可以用英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中文、阿拉伯語、俄語、德語和意大利語等多種語言管理案件。
ICC是世界最具影響力的仲裁機構,總登記案件達28000件,其中大多數爲跨境和跨區域的糾紛案件。2022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有25%的當事人來自于亞太地區。4 ICC十分注重亞太地區的市場,于2008年和2018年在中國香港和新加坡設立案件管理辦公室。
(三)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簡稱SCMA)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最初成立于2004年11月,由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管理,2009年5月重組後獨立運作,是解決海事和國際貿易爭端的專業仲裁機構。SCMA爲海事和國際貿易界提供了壹個中立、經濟、靈活的架構以公平、迅速地解決爭端。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的特點:
(1)靈活性,即當事人可自行管理仲裁程序,秘書處按當事人要求提供各項服務。
(2)專業性,即仲裁員名冊由具有專業的法律、技術和行業技能的仲裁員組成。
(3)健全與獨特的規則,即SCMA擁有壹套健全的且經受航運界、貿易界和仲裁界的考驗的仲裁規則。針對燃油索賠、船舶碰撞和其他小金額案件糾紛設置專門程序,還有仲裁-調解-仲裁的程序可供當事人選擇。
(4)低成本,即SCMA既不會收取任何強制性押金,也不會規定仲裁員的強制性收費標准。支付給仲裁員的任何費用均由爭議雙方和仲裁員雙方商定。
(5)⼴泛的會員,即SCMA的會員來自航運界、貿易界和仲裁界的企業和個人,他們根據行業需要提供指導和反饋。
(6)易⽤性,即SCMA是《新加坡船舶出售合同》和《新加坡燃油作業標准守則》中的默認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任何適用法律。
(7)可執⾏性,即新加坡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簽署國。
(四)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簡稱 AAA-ICDR)
美國仲裁協會成立于1926年,是美國壹個民間性常設仲裁機構,總部設在紐約,其受案範圍十分廣泛。國際爭議解決中心是AAA的國際部門,負責管理AAA的所有國際事務,爲涉及跨境交易的企業提供爭議解決服務。AAA-ICDR于2007年開始入駐新加坡,並于2019年成立亞洲案件管理中心(Asia CMC),受理來自中國、印度、日本的案件,能用中文、韓語、印地語、泰米爾語等語言提供案件管理服務。2022年,AAA-ICDR共收到755個案件,主要來源與科技、金融、娛樂行業三個領域。
(五)亞太國際仲裁院(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amber,簡稱 APIAC)5
亞太國際仲裁院是由中國內地、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美國等環太平洋國家和地區的仲裁專家聯合發起,經新加坡律政部批准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APIAC已入駐新加坡政府建立的Maxwell Chambers多元糾紛解決中心,已在中國香港設立香港仲裁中心,在中國西南地區設立APIAC西南服務中心(四川)、APIAC西南服務中心(重慶)、亞太國際仲裁院-台資企業對接RCEP法律服務中心。APIAC現在正在籌建設立印度尼西亞分院及馬來西亞分院。自成立以來,APIAC瞄准“壹帶壹路”倡議和中國—東盟合作實施中的貿易糾紛市場,開展國際仲裁法律服務工作。APIAC將依托新加坡現有的國際仲裁和調解中心的地位,發揮關鍵作用,推動亞太地區甚至全球範圍內的爭議解決。
結語
以上國際仲裁機構都制定了獨具壹格的仲裁規則、仲裁流程規範,管理體系較爲成熟。新加坡政府壹直竭盡所能地支持仲裁制度的發展,改革和完善國際仲裁法,營造了良好的國際仲裁業態。新加坡政府正積極促使新加坡發展成會成爲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確保其成爲國際仲裁中當事人優選的仲裁地。
亞太國際仲裁院
網址|http://apiac.sg
郵箱|contact@apiac.sg
地址|28 MaxwellRd #02-12
Singapore 069120
電話|+65 81296668(新加坡)
+86 1887525637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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