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就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發布《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展業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就《展業辦法》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展業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答: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强調,要穩步擴大金融領域制度型開放,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國家外匯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决策部署,在廣泛調研、審慎試點的基礎上,起草幷發布《展業辦法》,推動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營造與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近年來,國家外匯局持續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穩步提升。但監管中也發現,外匯管理改革落地過程中存在銀行“未盡職審核”或“過度審核”等問題,銀行存在違規展業情况,或影響合規經營主體對外匯便利化政策的微觀感受。爲此,《展業辦法》通過構建銀行外匯展業通用框架,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事前、事中、事後各環節銀行展業標準,推動銀行切實履行審核義務。前期已在4家商業銀行開展試點,試點成效良好。據試點銀行反饋,外匯業務流程再造契合銀行自身完善風控和業務發展需要,成本可控,有利于提升銀行經營效率和管理效能。
問: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的內容是什麽?
答:《展業辦法》推進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構建包含事前客戶識別與分類、事中差异化審查、事後監測報告的全流程展業框架,强化事前和事後環節風險責任,打破既往“防風險”對事中環節的路徑依賴,進一步提高銀行外匯業務辦理效率,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水平。事前,要求銀行對客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幷動態更新,落實銀行“瞭解客戶”責任。支持銀行結合自身風險管理要求進行客戶分類。事中,要求銀行根據客戶分類實施差异化審核措施,明確一類客戶可憑指令辦理外匯業務;二類客戶由銀行按“風險爲本”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查;三類客戶由銀行根據風險狀况强化審核措施。事後,要求銀行建立合規風險監測分析機制,發現外匯風險交易應上報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幷酌情采取相應管控措施。明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範圍和報告路徑。同時,明確銀行內部管理體系要求,涵蓋組織架構、內控制度、信息系統等方面,推動銀行完善風險防控機制。
問:《展業辦法》在推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根據《展業辦法》,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及業務風險整體判斷,采取差异化審核措施。一是《展業辦法》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通用框架,統一簡化流程,優質客戶可以同時享受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已有的便利化措施。二是銀行對優質客戶可憑客戶指令辦理外匯業務,給予銀行更多産品創新空間。三是政策適用靈活,銀行和企業可自願選擇適用《展業辦法》或原有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四是外匯風險篩查和識別依托系統開展,事後監測更精准,對客戶“無違規、不打擾”。前期參與試點的銀行反饋,實施外匯展業改革後,優質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更爲高效,銀行外匯服務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問:《展業辦法》在風險防範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展業辦法》壓實銀行風險防範責任,實現“既放得開又管得住”。一是客戶盡調更扎實。《展業辦法》進一步明確銀行“瞭解客戶”義務,推動銀行充分利用自身數據和技術資源,整合信息形成客戶畫像,把好客戶准入關,實現風險早識別、早發現。二是展業資源分配更合理。從試點情况看,各銀行高風險客戶占比較低,銀行可以有效分配展業資源,在對廣大中低風險客戶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服務的同時,加大對高風險客戶和業務審查力度,有效防控風險。三是事後監測更高效。明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範圍,指導銀行聚焦外匯風險交易特徵,依托系統及時回溯篩查,實現精准化風險識別和處置。
問:我們注意到,《展業辦法》在外匯管理法規中首次提出“盡職免責”。能否介紹一下主要考慮?
答:我們在實踐中發現,銀行身處跨境資金業務辦理一綫,其政策執行情况直接决定了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政策紅利能否真正惠及經營主體。前期調研中,有銀行提出確立代客業務“盡職免責”原則的訴求。《展業辦法》積極回應銀行關切,以立法形式明確客戶在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銀行能够證明已勤勉盡責采取外匯展業措施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破除“唯結果論”,打消銀行落實外匯便利化政策顧慮,更好地激勵銀行“能幹、願幹、敢幹”,提升合規客戶跨境業務便利化感受。
問:對于《展業辦法》施行有什麽配套措施嗎?
答:下一步,國家外匯局將穩步推動《展業辦法》落實落地。一是尊重市場,自願適用。尊重銀行跨境業務規模、展業模式調整成本等方面客觀差异,基于銀行自願前提逐步推進《展業辦法》實施工作。銀行選擇適用《展業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的,應當做好完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接到國家外匯局通知後方可適用。銀行尚不具備《展業辦法》規定的組織架構、系統控制等要求的,按照原有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開展外匯業務,不受影響。二是輔導跟進、扎實準備。《展業辦法》在公開徵求意見中,不少銀行希望加强培訓輔導和同業交流。對此,各級外匯局將對銀行改造系統、完善業務流程等工作給予相應輔導支持,降低銀行試錯成本。目前我們已在主要法人銀行所在地建立輔導團隊,對接相關銀行開展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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