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1.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展業辦法》)第二條所稱“金融機構”的定義是什麽?
答:《展業辦法》第二條中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境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類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及其具有經營許可的境內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交易結算類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境內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經營許可的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具有經營許可的非法人分支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機構、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其他經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金融機構。
2.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中“建立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幷輔以信息系統控制”的規定?
答:銀行應當基于自身的外匯展業內控制度,建立相應的系統以實現重點環節信息化管理,如客戶盡調信息歸集、客戶風險等級評定、客戶分類與事中審核聯動、事後監測篩查處置等重點環節。系統控制的目標是通過標準化、信息化、智能化系統落地內控制度要求,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各展業環節有效聯動,提升展業效率,降低道德風險。展業系統可以是新架設的獨立系統,也可以是依托銀行現有系統的新增功能模塊。
3. 《展業辦法》第九條“相關資料和記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備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期限執行;現行外匯管理法規無規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的,銀行應留存相關資料和記錄五年備查。
4. 客戶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客戶盡職調查由“基礎盡調”和“外匯業務專項盡調”組成。其中,“基礎盡調”主要是複用銀行既有盡調信息,如客戶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專項盡調”是指對客戶外匯業務特徵進行的盡調,如客戶外匯業務年限、規模、結構,以及銀行掌握的客戶內外部評價等。
5.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十四條“銀行應當在與客戶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幷審查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况”的規定?
答:《展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持續盡職調查條款,持續盡職調查即盡調要素重檢,可分爲“觸發式”和“周期式”兩種。“觸發式”盡調要素重檢是指銀行發現《展業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爲證實客戶身份及交易背景真實,對客戶進行重新識別的過程。“周期式”盡調要素重檢是指銀行根據自身風險管理策略及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况,合理確定持續盡職調查周期,幷定期進行盡調要素重檢的過程。
6. 《展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具體是指哪些監管部門?
答:根據外匯管理工作的特點,《展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目前是指海關總署及其分支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分支機構,同時也鼓勵銀行適當收集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信息。
7. 如客戶爲洗錢高風險客戶,銀行在事中外匯業務審核過程中還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銀行落實外匯展業要求不影響履行反洗錢義務。銀行爲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同時履行相應的反洗錢義務。
8.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二十三條中“對于一類客戶,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爲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的規定?
答:銀行和客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注意,一類客戶憑指令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是“可憑”而非“應憑”。銀行可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政策及客戶的具體特點,自主决定一類客戶中可憑指令辦理跨境收支及結售匯業務的客戶範圍;或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政策及具體外匯業務的特點,自主確定一類客戶中可憑指令辦理的具體的跨境收支及結售匯業務種類。對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記、備案等手續的外匯業務,銀行與客戶應當按其他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展業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外匯資金收付”包括境內外匯劃轉;“結售匯業務”包括結售匯和結售匯資金的支付。
9.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銀行爲客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勤勉盡責進行外匯展業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答:《展業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了盡職免責條款,積極回應銀行訴求,避免“唯結果論”,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程度。客戶在銀行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情况下,如銀行有證據證明其在全流程展業過程中,已落實了勤勉盡職審核責任,則不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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