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走向中美民商事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尽管近期贸易关系时有摩擦,但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日益增长的经济关系已引发越来越多的民商事纠纷。数十年来,美国律师普遍假设在中国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会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中国律师对于在美国国内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广泛地持相同的假设。他们的理论是,在不存在相互承认执行对方国家判决的条约情况下,在一个国家提起诉讼并期望其判决在另一个国家执行没有什么意义。事实上,除了离婚判决1,长期以来中国和美国的法院判决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执行是非常困难的。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法院判决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国家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2。
然而,在过去的10到15年里,这种普遍的看法已日益过时。自2009年以来,如果满足基本的程序和法定要求,美国法院通常会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2017年6月30日,中国法院首次认定中美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并据此承认和执行了一项美国法院判决。自此,中国各地法院基于中美之间的互惠关系,已经承认和执行远不止一项美国的判决,并且使“互惠”在中国法下的解释有了新的空间。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院对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发展,以及中国法院对美国法院判决的互惠承认与执行的增长。
一
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2009年,美国联邦法院的印第安纳州南区地区法院提出了目前美国法院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典型方法。
问题是一个外国公司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针对一个外国被告的金钱判决是否可以在美国提起诉讼以执行该判决,并在美国发现属于判决被告的财产时扣押该财产。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3
在美国各地的许多法院判决中,美国法院已表明,如果符合相关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他们可以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这些相关法律依据可以是该州实施的《外国货币判决统一承认法》(以下简称“UFMJRA”,这是一部除了12个州外美国所有其他州都采用的统一法律4),也可以是主要源于18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例的普通法原则,《外国货币判决统一承认法》在很大程度上(尽管不完全)是以该案例为基础的。5
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推定权利
总体而言,美国联邦法院(有时也包括州法院)在许多案件中承认了中国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基于几种不同理由提出不予承认的主张。例如,2011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湖北葛洲坝三联工业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一案中,6认为如果一个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其他方面符合加州实施UFMJRA的承认标准,技术上不符合《海牙公约》关于外国送达的规定不能作为不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独立依据。7在2015年和2017年的两起案件中,加州联邦法院通过类比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要求(在UFMJRA中也作了概述),例如诉讼标的物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8正当程序要求,9以及判决是否为最终判决或案件在中国是否仍可上诉,裁定承认中国法院判决。102015年,一个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也同意了前述观点,该法院认为,根据UFMJRA的规定,当申请承认的当事人表明一个中国法院的判决(1)准予或驳回一笔钱款的追偿,以及(2)根据该外国法律判决具有终局性、决定性和可执行性,则该判决“推定有权”11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12
不予承认的有限依据
尽管如此,美国法院要求依据外国法律制度作出的外国判决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在美国的所适用州法下得到承认,虽然如一位法律学者所指出的,“这种不予承认的理由很难成立”13。例如,在环球材料公司一案中,一个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认为:如果有关外国法院对案件不具有属人管辖权或者外国法院的审理从根本上不公正,即反对承认的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外国司法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由于未能遵守在美国被要求的公正和正当程序标准而无权获得礼让,则该外国判决无权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14类似地,在宁波自贸区三邦工业公司诉弗罗斯特国家银行一案中,15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拒绝执行一个中国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申请承认的一方未能满足德克萨斯州实施UFMJRA的法定程序要求。16此外,美国华盛顿州西区地区法院(由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认)驳回了一项承认中国法院对一家美国公司的禁令的动议,理由之一是中国的诉讼尚未终局。17
这种“推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显然只给予金钱判决。譬如,在美国执行中国禁令的情况似乎并不存在。18此外,在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华盛顿西区地区法院也认为“在本起美国版权诉讼中承认一个外国法院的事实认定没有依据”19,虽然该案所涉外国诉讼存在非终局性的情况。美国法院似乎通常不会对中国法律制度本身提出异议。一个纽约州的初审法院曾拒绝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意见,其理由是该判决“是在没有提供公正的法庭或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制度下作出的”20,但该意见在上诉时被推翻。21
事实上,纽约最高法院上诉庭解释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诉讼程序中,被告有机会陈述意见、有律师代理,并有权上诉的说法,已充分表明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得到了满足。”22
二
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法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为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提供了框架性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23
据此,任何要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都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外国判决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第二,中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或者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第三,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四,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中美之间尚未签订任何关于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为了满足第二个要件,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须以中美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为前提。
其次,尽管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不具有法律性质,24但是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问题发布的正式文件,对中国法院的审判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特别是,《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
例如,《纪要》第45条指出,“外国法院判决的判项为损害赔偿金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25由于中国法下,损害赔偿金主要以补偿性而非惩罚性为主。26因此,若判决惩罚赔偿金明显超出实际损失,则其作为惩罚性为主的损害赔偿金,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无法全部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此外,《纪要》第46条罗列了四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事由,可以被理解为《民事诉讼法》中“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举例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作出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者已经承认和执行第三国就同一纠纷做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再者,自2017年4月以来,至少有7起公开的中国案件涉及承认和执行美国民商事判决(离婚案件除外)。自2017年6月30日中国法院在(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一案中首次承认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以来,27中国法院原则上对美国民商事判决会基于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予以承认和执行。28这也印证了中国司法实践尊重《民事诉讼法》和《纪要》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在随后的中国法院公开案例中,未(完全)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的事由分别是:(1)案涉美国判决在美国被上诉,不具有终局性,29(2)案涉美国判决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这些导致拒绝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与美国法院拒绝承认某些不符合其要求的中国法院判决的理由相似。
从“事实互惠”转向“法律互惠”
在中国的长期司法实践中,互惠关系的认定一直采取的是“事实互惠”的标准。“事实互惠”的标准一般是指只有对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承认本国判决之先例,才表明本国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但中国各地法院根据“事实互惠”标准认定中美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的情况却不完全统一。例如,在(2016)赣01民初354号案31和(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案中,申请人都提交和依据加州地区法院2011年在葛洲坝案中承认中国法院判决以证明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但结果是前案的申请人失败了,后案的申请人成功了。(2016)赣01民初354号案例的江西法院没有详细说明为什么中美之间没有互惠关系,然而(2015)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案件的湖北法院认为判定葛洲坝案系美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因此得出中美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由于存在不同认定结果的判例,就葛洲坝案是否能直接证明中美之间的“事实互惠”,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这种不确定性在《纪要》的正式发布后基本上得到了消除。
《纪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32
藉此,中国法院认定互惠关系已经不再仅以“事实互惠”为标准了,还可以通过证明“法律互惠”来认定互惠关系。即使外国法院尚未有承认中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但只要理论上中国的民商事判决能够得到该外国法院的承认,中国法院也可以认定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据此,对于未来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的当事人而言,其不仅可以列举美国法院已经承认的中国判决以证明“事实互惠”,更可以通过论述根据美国(或作出判决的州)法律会对中国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来证明中美之间的“法律互惠”。
因而,除非所涉美国判决存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规中明确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在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数量不断增长,中国法院认定互惠关系的标准愈发开放的背景下,美国判决得到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极大的增加了。
结 论
中国和美国似乎都在努力实现普遍性地允许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只要这么做不违反其国内法律要求。所以两国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操作中有很多非常相似的做法,尽管中国法律包含了互惠要求,而美国大多数州(尽管不是全部)的法律都不包含这一要求。
2022年9月2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关官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33同样,在美国各州对UFMJRA日益广泛采纳,34加之美国法院最近否决关于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的正当性程序标准不兼容而拒绝执行中国判决的意见,35显示出美国司法和立法界将承认符合程序要求的中国法院判决的做法常态化的趋势。
随着中美法院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司法实践已逐渐步入正轨,中美跨境诉讼将为中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动力。如此,将进一步促进中美两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开放,消减其他贸易争端对近期全球化进展的威胁,为两国带来更大的繁荣。
叶臻勇 合伙人
yezhy@junhe.com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
合规
破产重组
李 骐 合伙人
liqi@junhe.com
业务领域
公司与并购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本文原文为英文,发表于XBMA(跨国投资并购国际研究协会)论坛,由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臻勇和美国Frost Brown Todd律师事务所Aaron M. Bernay律师共同撰写。君合律师事务所暑期实习生周士尊和Frost Brown Todd律师事务所的暑期律师助理James Hardman也有所贡献。
**本文全文经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骐律师编辑。其中,前言和第一部分由李骐律师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居文君共同翻译,并由李骐律师定稿;第二和第三部分因中文原作者为叶瑧勇律师,故由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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