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簡介與淺析——匈牙利篇
作者:魏瑛玲 楊晨 馬骉 姚逍遙
目
錄
前言
一、匈牙利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歷史沿革
二、“舊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
三、“新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
四、中國投資者赴匈牙利投資的建議
前言
近年來,多邊規則不斷受到挑戰,地緣政治不確定性增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更加受到重視。上述背景加上新技術帶來的商業模式和經濟變革,各國政府監管部門對於外商投資監管投入了更多關註,更加重視外商投資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影響。在前述大背景下,歐盟和歐洲各國紛紛通過立法或修法,建立或完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同時,盡管受到通貨膨脹和俄烏沖突等不利因素影響,歐洲經濟在後疫情時代仍呈現出復蘇趨勢,中國在歐洲的投資雖然仍處於低位,投資機會仍然存在。鑒於以上,本系列文章將對歐盟以及英國、德國以及東歐等歐洲國家近年來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新動向進行介紹說明,為中資企業赴歐投資提供一定的指引和參考。
匈牙利是地處歐洲中部的內陸國家,屬於中等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在中東歐地區位居前列。匈牙利地理位置優越,區位優勢突出,基礎設施完善,勞動力性價比高,投資環境較好,形成了汽車、電子、製藥、信息、可再生能源及物流等支柱產業,奠定了其在歐洲生產基地和物流集散中心的地位。近年來,匈牙利營商環境在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綜合指數排名中一直位列第一1。基於此,本文將對匈牙利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做簡要介紹,旨在為中國投資者未來的投資方向提供啟發。
匈牙利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歷史沿革
2018年前,匈牙利並無特殊的安全審查規則,僅對少數特殊領域設有外商投資限製。根據《外商投資法案》((Act XXIV of 1988),外國投資者對賭博業、電信和郵政、自來水供給、鐵路、公路、水運和民航業進行投資,須獲得匈牙利政府批準。另外,根據《信貸機構和金融企業法案》(Act CCXXXVII of 2013),外國商業銀行在匈牙利投資之前必須獲得匈牙利央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許可。2
2018年10月,匈牙利議會通過《2018年第LVII號關於審查損害匈牙利安全利益的外國投資法案》(2018. évi LVII. Törvény a Magyarország biztonsági érdekét sértő külföldi befektetések ellenőrzéséről,“2018法案”),該法案以及匈牙利政府根據該法案的授權頒布的246/2018號法令(246/2018. (XII. 17.) Korm. Rendelet a Magyarország biztonsági érdekét sértő külföldi befektetések ellenőrzéséről szóló 2018. évi LVII. törvény végrehajtásáról,“2018法令”)同時於2019年1月1日生效,對涉及特定敏感領域的特定投資的事前申報義務進行了規定。
2020年6月,在新冠疫情大規模擴散的背景下,匈牙利議會通過《2020年底LVIII號關於終止國家緊急狀態的過渡性規則與流行病準備法案》(2020. évi LVIII. Törvény a veszélyhelyzet megszűnésével összefüggő átmeneti szabályokról és a járványügyi készültségről,“2020法案”),其中第85章以及配套的第289/2020號法令(289/2020. (VI. 17.) Korm. rendeleta magyarországi székhelyű gazdasági társaságok gazdasági célú védelméhez szükséges tevékenységi körök meghatározásáról ,“2020法令”)擴大了外商投資審查範圍,外國投資者通過訂立合同、單方法律聲明或公司決定的方式,對匈牙利境內的戰略性企業進行投資並符合特定條件的,同樣將落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範圍。2022年,匈牙利政府基於緊急狀態又出臺了561/2022號法令(561/2022. (XII. 23.) Korm. Rendelet a magyarországi gazdasági társaságok gazdasági célú védelméhez szükséges egyes rendelkezések veszélyhelyzet ideje alatti eltérő alkalmazásáról,“2022法令”),進一步降低了審查門檻,擴大了審查範圍。3
鑒於2020法案和2020法令的過渡性質以及2022法令基於緊急狀態,均具有不穩定性,本文將會對兩套製度都進行介紹,即下文所稱“舊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主要基於2018法案和2018法令)和“新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主要基於2022法令、2020法案和2020法令)。
“舊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
一、基本概念
外國投資者,指(1)歐盟、歐洲經濟區和瑞士聯邦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2)歐盟、歐洲經濟區和瑞士聯邦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實體,以及(3)在匈牙利、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聯邦境內註冊的實體,但其最終控製人是上述(1)或(2)。4
取得股權,指(1)通過收購股權或成立實體的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非上市實體25%以上股權,或上市公司10%以上股權,5(2)通過收購股權或成立實體的方式,對境內實體具有決定性影響,6或(3)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7
取得經營權,指取得從事相關業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設備或資產的使用權或經營權。8
新增經營範圍,指下列三類實體新增經營範圍,分別為(1)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擁有25%以上股權的境內非上市實體,(2)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擁有10%以上股權的境內上市公司,或(3)外國投資者具有民法典規定的決定性影響的實體。9
取得股權、取得經營權、新增經營範圍,是“舊的”匈牙利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適用的三種投資形式。如無特別指出,下文將使用“取得股權”、“取得經營權”、“新增經營範圍”作為簡稱,指代上述定義中情形。
二、強製申報
外國投資者在特定領域10進行投資(包括取得股權、取得經營權或新增經營範圍)的,落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範圍,觸發強製申報11義務。具體如下:
(一)取得股權的情況下
外國投資者擬通過取得股權的方式對以下特定領域進行投資的,須進行申報12:
1. 製造武器彈藥、軍事裝備和裝置;
2. 製造軍民兩用物項;
3. 製造政府法令所規定的情報裝置和設備;
4. 提供信貸機構和金融企業法規定的金融服務,或提供輔助性金融服務中的支付系統服務;
5. 提供電力法所涵蓋的服務;
6. 提供天然氣供應法所涵蓋的服務;
7. 提供供水公共事業法所涵蓋的服務;
8. 提供電子通信法所涵蓋的服務;
9. 建立、開發或運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機構電子信息安全法所涵蓋的電子信息系統;
10. 從事保險和再保險活動以及與保險活動直接相關的經營活動。
(二)取得經營權的情況下
外國投資者取得特定領域中第5至8項業務領域所必須的基礎設施、設備和資產的使用權或經營權的,須進行申報。13
(三)新增經營範圍的情況下
外國投資者所投資境內實體新增經營範圍從事特定領域相關業務的,須進行申報。
三、申報與審查程序
(一)審查機構
負責管理民事國家安全服務的部長負責相關投資的審查和批準(“審查機構”)。14
審查中,內務部部長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其他相關部門在審查時有建議權,但建議對內務部審查和批準不具有約束力。15
(二)申報
取得所有權或取得經營權的,應於投資協議、初步協議或協議締結意向書簽署後的10個自然日內向審查機構申報,並提交符合法律規定16的申報材料。17新增經營範圍的,應於新增經營範圍相關企業登記完成後的10個自然日內向審查機構申報,並提交符合法律規定18的申報材料。19
審查機構收到申報後,應立即(不遲於8個自然日)向申報方發出收到申報的通知。20
審查機構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在收到申報後的45個自然日內要求外國投資者補充提交數據、信息或文件。外國投資者如未在期限屆滿前補充提交,審查機構可以再次提出要求。如再次要求的期限屆滿後,外國投資者仍未補充提交,審查機構應終止審查程序。21
(三)審查具體流程
審查機構應在收到申報後的6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查。22
如存在特殊合理理由,審查機構可在期限屆滿前向申報方發出書面通知,將審查期限延長至多不超過60個自然日。23
(四)審查決定
審查機構審查後,認為相關投資不會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出具申報確認書(即批準同意)。24
審查機構審查後,認為相關投資將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書面作出禁止投資的決定。25
對於審查機構作出的禁止決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違反必要程序要求為由,向布達佩斯首都地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認為審查機構所所做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可廢除該禁止決定並要求審查機構重新作出決定。26
(五)依職權發起的審查
對於符合應進行投資前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的投資,審查機構有權在知悉投資之日起18個月內或投資發生之日起5年內對該投資進行審查。27
對於滿足申報條件但未申報即實施的投資,審查機構審查後,認為相關投資將不會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出具申報確認書。28
對於滿足申報條件但未申報即實施的投資,審查機構審查後,認為相關投資將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作出禁止投資的決定,並要求外國投資者在3個月內出售其取得的所有權(且匈牙利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終止投資造成的影響、關閉分支機構或改變其經營範圍等。29
四、觸發申報義務投資的法律效力
在觸發申報義務的情況下,未經申報或審查機構對相關申報作出禁止決定的,外國投資者(1)不得在公司股權登記冊上登記,也不得行使其所持境內公司的股權;30(2)取得經營權的合同無效。31
申報且獲得申報確認書的,外國投資者方可取得所有權、取得經營權或新增經營範圍。具體為,(1)收到申報確認書後,方可提交公司股權登記冊或提交股權登記申請;(2)經營權合同在確認申報之日起生效;32(3)收到申報確認書後,方可開展新增經營範圍相關經營活動。33
五、違反申報義務的責任
未依法進行申報的外國投資者將被處以罰款。
如外國投資者為自然人,則將被處以不低於10萬福林、不高於100萬福林的罰款;如外國投資者為法人,則將被處以不低於100萬福林、不高於1000萬福林的罰款。34
“新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
一、基本概念
外國投資者,具體包括三類。第一類外國投資者,指在匈牙利、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聯邦以內的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實體,且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聯邦以外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實體對其具有決定性影響。第二類外國投資者,指在匈牙利外,但在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聯邦以內的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實體。第三類外國投資者,指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聯邦以外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實體。
戰略性企業,指在匈牙利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共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範圍涉及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領域,特別是能源、運輸和通信領域等歐盟外資安全審查條例第4(1)(a)-(e)條所指的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領域。35
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領域涉及化學部門、商業設施、通訊部門、關鍵工業行業、國防、堤壩、能源部門、緊急狀況相關服務、金融業、食品行業和農業、政府設施、衛生事務、信息技術、核部門、建築業、供水和汙水處理服務、廢品處理、建築原材料行業、交通、運輸和物流、醫療設備生產、旅遊、行政和支持性服務、關鍵原材料、教育等24個行業大類中的部分細分門類。36
外商投資形式包括以下四類:
取得股權37,指通過有償或無償轉讓股權、出資、增資、公司改製、合並或分立的方式,直接或間接收購企業股權。
取得債券所有權38,指直接或間接取得企業的可轉債或可轉債發行認購權。
取得用益物權39,指直接或間接取得企業股權的用益物權。
取得經營權40,指取得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須的基礎設施、設備和資產的使用權、運營權或抵押權。
取得股權、取得債券所有權、取得用益物權、取得經營權,是緊急狀態下的匈牙利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適用的四種投資形式。如無特別指出,下文將使用“取得股權”、“取得債券所有權”、“取得用益物權”、“取得經營權”作為簡稱,指代上述定義中情形。
二、強製申報
(一)觸發申報義務的情形
對境內戰略性企業的外商投資,滿足以下條件的,需進行申報。41
投資者類型
投資類型
投資額
標準
取得股權標準
第一類外國投資者、
第二類外國投資者
取得股權、取得債券所有權、取得用益物權
3.5億福林
直接或間接對戰略性企業構成決定性影響
第三類外國投資者
取得股權、取得債券所有權、取得用益物權
3.5億福林
戰略性企業5%以上股權;上市公司3%以上股權42
第三類外國投資者
取得股權、取得債券所有權、取得用益物權
無
取得10%、20%或50%;投資後企業合計外資股比超過25%(上市公司除外)43
第一類外國投資者;
第二類外國投資者;
第三類外國投資者
取得經營權
無
無
(二)申報義務的豁免情形
滿足以下條件的外轉外交易可豁免申報義務:44
(1)戰略性企業系外國投資者的子企業;
(2)戰略性企業系外國投資者的關聯企業。
三、審查程序
(一)審查機構
創新和技術部部長45應負責相關投資的審查和批準(“審查機構”)。46審查中,創新和技術部部長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部門征求意見。47
(二)申報
在取得股權/債券所有權/用益物權/經營權相關投資協議簽訂後的10個自然日內向審查機構申報,並提交法律規定48的申報材料。49
審查機構收到申報後,應立即(不遲於8個自然日)向申報方發出收到申報的通知。50
審查機構可以根據審查需要,要求申報方(在3-10個自然日內)或要求其他相關方(在20個自然日內)補充提交數據、信息或文件。如補充提交的要求未得到滿足,審查機構應根據所收到的材料進行審查,不得終止審查。51
(三)審查具體流程
審查機構在收到申報後即開展審查。
審查機構應在收到申報後的3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查。
如存在特殊合理理由,審查機構可將審查期限延長至多不超過15個自然日,且應在延長期滿前書面通知申報方。52
(四)審查考量因素
判斷投資是否可能對匈牙利國家安全造成損害或存在損害風險,主要以下考量因素:53
(1)投資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損害或威脅匈牙利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特別是在基本社會需求供應的保障方面)的風險;
(2)投資者是否由非歐盟成員國政府(包括公共機構或武裝部隊)直接或間接控製;
(3)投資者是否參與了威脅歐盟成員國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動;以及
(4)投資者是否有即將從事非法或犯罪活動的風險。
(五)審查決定
審查機構審查後,認為相關投資不會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出具申報確認書(即批準同意)。54
審查機構審查後,認為相關投資將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書面作出禁止投資的決定55,並就作出該禁止決定的理由進行說明。56
對於審查機構作出的禁止決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違反必要程序要求為由,向布達佩斯首都地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認為審查機構所所做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可廢除該禁止決定並要求審查機構重新作出決定。57
(六)依職權發起的審查
對於應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的投資,審查機構有權在知悉投資之日起6個月內或投資發生之日起5年內對該投資進行審查。58
審查後,認為相關投資將不會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出具申報確認書59;認為相關投資將對匈牙利的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作出禁止投資的決定。60
五、觸發申報義務投資的法律效力
在觸發申報義務的情況下,未經申報或審查機構作出禁止決定的,投資相關的合同、單方聲明、決定等均無效。61投資方不得被錄入股份登記冊,也不得在戰略性企業中行使任何權利。如戰略性企業的商業登記冊上已經登記了收購方的相關信息,則該等信息應在商業法院的合法監督程序中刪除。62
申報且獲得申報確認書的,外國投資者方可提交戰略性企業股權登記冊或提交股權登記申請。63
六、違反申報義務的責任
未依法進行申報的外國投資者將被處以罰款。
如外國投資者為自然人,則將被處以不低於10萬福林、不高於投資價值的兩倍的罰款;如外國投資者為法人,則將被處以不低於戰略性企業上一年度凈營業額的1%、不高於投資價值兩倍的罰款。64
中國投資者赴匈牙利投資的建議
一、明確適用的規則
近年來,匈牙利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變化比較頻繁,總體呈加嚴趨勢。匈牙利近年來出臺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規定多為基於疫情等緊急狀態的法令,這使得該類規定效力變動性較大。一是基於緊急狀態的法令無須通過議會審議,出臺時間較快,二是法令本身可能因宣告緊急狀態解除而失效,具有不穩定性。投資者應註意自己投資時所適用的製度,以遵守匈牙利對於外商投資的申報要求。
二、系統評估觸發風險
首先,投資者需要基於匈牙利行業分類製度,對投資領域是否涉及敏感領域進行評估。此外,根據現行適用的製度(即緊急狀態下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不同類型的外國投資者在投資股比和投資金額等方面有不同的觸發標準,需要投資者在投資前結合自身情況分析是否會觸發申報義務。
三、提前將審查時間納入交易考慮
盡管規定述明了審查時限,且整體較為便捷,但盡管規定中並未明確,也並不能排除實操中會適用“停鐘製度”。為避免審查影響交易最終實現,應在交易中將審查時間等納入磋商考慮範疇,避免由於投資受到審查而使得交易擱淺的情況發生。
* 本文首發於《君合大合規業務月報》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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