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臺外國國家豁免法——涉外法治建設的裏程碑
深刻認識出臺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國際法律背景
深刻認識出臺外國國家豁免法的裏程碑意義
全面把握外國國家豁免法的核心要義
外國國家豁免法立足我國國情和現實需要,並參考國際條約、其他國家豁免立法和實踐,明確外國國家在我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其財產享有司法強製措施豁免的原則,同時也規定了外國國家及其財產不享有豁免的一些例外情形。該法共23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一)確立外國國家管轄豁免的原則與例外。該法在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的基礎上,明確外國國家原則上在我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但在以下例外情形下不享有管轄豁免,包括外國明示和默示接受管轄,以及商業活動爭議、勞動和勞務相關合同爭議、相關人身和財產損害爭議、財產性爭議、知識產權爭議、仲裁爭議等外國國家非主權行為引發的訴訟,我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
(二)確立外國國家財產免於司法強製措施的原則和例外。該法規定外國國家財產原則上免於司法強製措施,但在以下三類例外情形下不享有司法強製措施豁免,包括:一是外國國家明示放棄豁免,二是外國國家指定財產用於執行,三是為執行我國法院的生效裁判,且外國國家的財產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用於商業活動並與訴訟有聯系的情形。以下六類外國國家財產不應視為商業活動財產:外交財產、軍事財產、央行財產、文化遺產或檔案、科學文化或歷史價值物品、非用於商業活動的其他財產。此外還規定,外國國家接受我國法院管轄,不視為放棄司法強製措施豁免。
(三)確立外國國家豁免法的適用範圍。一方面,該法規定了適用於該法的外國國家的定義,包括外國國家本身、外國國家的國家機關和組成部分以及代表外國國家行使主權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另一方面,該法規定了國際法上的其他幾類豁免製度不適用該法,包括高級官員的個人豁免、外交人員豁免、領事人員豁免、特別使團人員豁免、駐國際組織代表團豁免、國際會議代表團豁免等。上述豁免由我國其他法律及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予以保障。
(四)確立適用於外國國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序。該法規定,法院審理涉及外國國家的案件原則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同時,鑒於外國國家作為案件當事方的特殊性,該法對國家豁免案件中的送達、缺席判決等特殊程序作了專門規定。
(五)明確外交部在處理外國國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該法規定,外交部就案件中相關國家是否構成外國主權國家、外交照會是否送達及何時送達等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法院應當采信。該法並規定,外交部可就涉及外交事務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向法院出具意見。
(六)確立對等原則。國際法是國家間的相互關系法,對等互惠是國際法的本質。在立法中規定對等原則符合國際慣例,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俄羅斯等國豁免立法均有類似規定。這也符合我國立法實踐,我國民事訴訟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等也有相關規定。該法結合我國相關立法和各國立法,規定外國給予我國國家及財產的豁免待遇低於該法規定的,我國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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