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外匯政策問答發佈(經常项目) 跨境貿易更便利
為進一步支持天津開放型經濟發展,增強跨境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聯合編寫發佈了《跨境金融便民手冊》(2023年版)。
經常项目-貨物貿易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1)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A類的企業,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業務,無需事前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
(2)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项目外匯結算帳戶並辦理結匯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於償還上述國內外匯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
(3)便利外匯業務使用電子單證。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取消企業分類為A類以及成立滿2年的條件。
(4)放寬業務審核簽注手續,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時,可根據內控要求和實際業務需要,按照實質合規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项目管理司關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網上核驗功能升級的通知》出臺背景是什麼?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戰略部署,優化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流程,便利境內機構和個人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项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2021年19號,以下簡稱《補充公告》),為配合補充公告實施,便利“一次備案、多次付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網上核驗功能進行升級,並於2021年7月2日上線實施。
同一合同在付匯首次超過5萬美元時應進行稅務備案,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網上核驗功是否支持“一次備案、多次付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對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資訊網上核驗功能進行升級(以下簡稱新功能)。對於單筆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內機構和個人按規定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銀行應根據實際支付需要,辦理多次核驗。為便利銀行操作,新功能的許可權設置、核驗入口、登錄帳號和密碼保持不變,即銀行仍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http://zwfw.safe.gov.cn/asone)“服務貿易稅務備案資訊銀行核驗”—“稅務備案資訊核驗”模組核驗稅務備案資訊,詳情參見新版用戶手冊(詳見“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常用下載”欄目。同時,銀行應隨時關注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資訊門戶網(http://banksvc.safe)發佈的關於稅務備案資訊核驗的最新通知。
經常项目-個人業務政策
個人每年只能辦理等值5萬美元的購匯和結匯嗎?
境內個人在留學期間在同一家銀行再次辦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留學購付匯,是否可以免於提供重複性材料?
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經常项目外匯業務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1〕13號)規定,優化留學學費購付匯手續。對於境內個人留學期間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留學學費購付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材料,購匯資金直接匯入原學校帳戶。銀行應在購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留學購匯”字樣。
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薪酬結匯是否可以免於提供重複性材料?
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經常项目外匯業務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1〕13號)規定,優化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薪酬結匯手續。對於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薪酬結匯,銀行在確認薪酬真實合法的情況下,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材料,並在結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薪酬結匯”字樣。
在華工作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購匯,是否可以免於提供重複性材料?
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經常项目外匯業務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1〕13號)規定,優化在華工作境外個人薪酬購匯手續。對於在華工作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購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材料,並在購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薪酬購匯”字樣。
境內個人從事跨境電商業務,結售匯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嗎?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帳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資訊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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