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池業務再升級 廣東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發布
2023年6月30日,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進一步優化升級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增强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聯動效應,更好支持總部經濟發展。
試點政策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優化整合現有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業;
二是增大企業跨境資金運營自由度,允許跨國公司根據宏觀審慎原則自行决定外債和境外放款的歸集比例;
三是支持跨國公司以人民幣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四是簡化備案流程及資金使用相關材料審核。
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便利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跨國公司是以資本聯結爲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
主辦企業,是指注册地在廣東省內(不含深圳,下同)幷取得跨國公司授權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數據報送、情况 反饋等職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家境內公司。主辦企業爲財務公司的,其從事跨境資金交易應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成員企業,是指跨國公司內部相互直接或間接持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境內外公司。分公司以及與主辦企業無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但屬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視同爲成員企業。
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爲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房地産企業不得作爲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
第三條 跨國公司可以選擇廣東省內符合條件的一家或多家銀行作爲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通過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 金的業務,包括開展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及其轄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備案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和辦理該項業務的合作銀行。
第二章 業務備案及變更
第六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爲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資金池業務: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 額不低于等值7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 入合計金額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 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于等值2億元人民幣。
如主辦企業注册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 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內的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于等值3.5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于等值1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爲(成立不滿 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規行爲)。
(六)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爲A類。主辦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爲B、C類,所在地外匯局將通知跨國公司變更主辦企業幷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其他成員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爲B、C類,主辦企業應終止其業務,幷參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成員企業變更。
(七)境外成員企業如爲境內企業投資設立,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第七條 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作爲跨國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幷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類(含)以上;
(二)近兩年開展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三)有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內控制度和 措施,近三年無重大的反洗錢行政處罰記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爲原客戶辦理原有類別業務。
第八條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應向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 委托的一家合作銀行作爲申請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况、擬開展的 業務種類、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近兩年跨境收付業務 違法違規情况、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 情况及貨物貿易企業分類情况、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成員 企業境外投資合規情况、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况、跨境資金管 理架構、內控管理及其系統建設情况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 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見附1);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5.境外成員企業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爲非中文,則需同 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文件(僅主辦企業爲財 務公司的需提供);
7.主辦企業委托合作銀行辦理委托授權書(如有)。
以上第2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外債額度業務登 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注册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 權益狀况、擬集中外債額度,幷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資産負債表複印件。
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境外放款額 度業務登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 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 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册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 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况、擬集中境外放款額度,幷提供貢獻境 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資産負債表複印件。
3.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登記, 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與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册地。
以上專項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專項材料存在不清晰不準確情况,需要對其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所在地外匯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完善申請材料或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九條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在收到完整的資金池業務相關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幷出具備案通知書(見附2)。
第十條 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的資本項目變更、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合作銀行,同時提交原備 案通知書複印件、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况說明、涉及變更事 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合作銀行根據主辦 企業申請事項,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資金池業務辦理期間,擬對第十條以外的事項進行調整的,主辦企業應在調整前30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幷出具備案通知書。
(一)合作銀行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合作銀行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原賬戶餘 額的處理方式等);
2.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
3.主辦企業與變更後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 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二)主辦企業、業務種類、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 差淨額結算業務項下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等變更的,應參照第 八條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材料。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托的一家合作銀行作爲申請人提交。
第十二條 主辦企業應在收到備案通知書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幷實際辦理資金池業務。
第十三條 跨國公司擬停止辦理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後,向所在 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提交申請書和原備案通知書原件,申請書應寫明資金池業務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 涉外收付款及結售匯、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等相關情况。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 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幷收回原備案通知書原件。
第三章 外債額度集中管理
第十四條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幷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第十五條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外債餘額+∑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應不超過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
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相關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 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况、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調節。財務公司作爲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各成員企業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債額度,集中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外債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 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外債業務。
第十六條 主辦企業以自身爲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或以成員企業爲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的,應通過主辦企業 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借入外債的,應在未集 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外債賬戶辦理。
第十七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爲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 外債集中額度爲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第四章 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第十八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 企業的境外放款額度,幷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
第十九條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 成員企業境外放款額度。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主辦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 所有者權益+∑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子。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應不超過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
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按境外放款 相關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境 外放款情况、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 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和幣種轉換因子進行調節。
財務公司作爲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境外放款額度集中。各成員企業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集中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境外放款額度,各成員 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第二十條 主辦企業以自身爲實際放款人集中進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員企業爲實際放款人代理其進行境外放款的,應通過 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向境外放款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境外放款專戶辦理。
第二十一條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爲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額度爲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第五章 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通過主辦企業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集中代理境內成員企業辦理經常項目收支。
經常項目軋差淨額結算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 集中核算其境內外成員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應收應付資金,合幷一定時期內收付交易爲單筆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則上每個自然月軋差淨額結算不少于1次。
境內成員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 的業務,不得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應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爲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爲主辦企業 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第二十四條 跨國公司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停辦後30日內告知合作銀 行,幷自行或委托合作銀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第六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主辦企業可持備案通知書在經備案的合作銀行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資金池業務。
跨國公司可以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外成員企業,在經備案的合作銀行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NRA),集中運營管理境外成員企業資金。
第二十六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可以是多幣種(含人民幣)
賬戶,開戶數量不予限制,但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國內資金主賬戶允許日間及隔夜透支;透支資金只能用于對外支付,收到資金後應優先償還透支款。
第二十七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收支範圍如下:
(一)收入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入;
2.境內成員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不參與歸集的人民 幣外債資金存放賬戶除外)、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金賬戶、資 産變現賬戶資金劃入;
3.集中額度內從境外融入的外債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購匯存入(經常項目項下對外支付購匯所得資金、購匯 境外放款或償還外債資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辦企業其它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收入;
7.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外,跨國公司境內成員企業向境內存款性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貸款不得進入國內資金主賬戶(用于償還外債、 境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支出;
2.向境內成員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經常項目賬戶、 資本金賬戶、資産變現賬戶劃出;
3.集中額度內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償還的外債本息;
4.結匯劃出;
5.存款劃出;
6.交納存款準備金;
7.同一主辦企業其它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條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歸集的外債項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第二十九條 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在成員企業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賬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賬戶 直接下撥至成員企業國內外匯貸款賬戶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使用應符合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國內資金主賬戶歸集的資本項目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成員企業)用于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産品及非自用房地産。
第三十一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與境外經常項目收付以及結售匯,包括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由合作銀行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合作銀行應當要求主辦企業提供相關單證,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紙質或電子稅務備案表。
主辦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應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進行貿易信貸、 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
合作銀行、主辦企業應當分別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 合法的相關文件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第三十二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可集中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放款項下結售匯。
境內成員企業歸集至主辦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 金(包括外匯資本金、資産變現賬戶資金),以及主辦企業在經 備案的集中額度內融入的外幣外債資金和收回的外幣境外放款 本息,在國內資金主賬戶內可以按照意願結匯方式或支付結匯 方式辦理結匯手續。在成員企業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可由主 辦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劃入成員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相關業務應遵守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和資金用途 等方面的規定。
境內成員企業、主辦企業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購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含外匯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使用時,可在承諾相關交易真實合規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銀行辦理,無需事前向合作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合作銀行、主辦企 業應當分別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文件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根據本規定對資金池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五條 主辦企業應認真按照本規定及備案通知書內容開展業務。
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通過境內銀行融入和償還外債資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資金、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 或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時,應嚴格按照現行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幷報送相關賬戶信息。主辦企業爲財務公司或指定 申報主體的,還應當進行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
第三十六條 合作銀行在爲跨國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時,應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進 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作銀行應與跨國公司聯合制定資金池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業務模式、操作流程、內 控制度、組織架構、系統建設、風險防控措施、數據監測方式 以及技術服務保障方案等內容,幷留存備查。
第三十八條 合作銀行應認真履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RCPMIS) 數據報送義務,及時、完整、準確地向RCPMIS報送資金池業務基礎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幣)賬戶及餘額等相關信息,幷留存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文件和 單證等2年備查。合作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相關賬戶信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境內資金劃轉、結售匯等數據,審核企業 報送的業務數據,協助做好非現場監測,發現异常情况及時向 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第三十九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建立資金池業務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采取下列措施確保管理職責履行:
(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具體情節,對風險較高的跨國公司和合作銀行進行約談、發放風險提 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强化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充分利用跨境資金 流動監測與分析系統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等,建立參與資金池 業務的跨國公司名單,全面分析資金池業務相關涉外收付款、結售匯及賬戶管理等情况,加强對相關業務的跟踪分析監測。
(三)做好銀行、企業業務指導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滿足企 業合法合理需求,督促銀行建立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保障。必要時,可要求主辦企業對資金池業務的合規性等進行審計。
第四十條 跨國公司和合作銀行未按本規定、外匯管理和跨境人民幣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池業務的,由所在地人民銀行、外匯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原則上不得重複申請資金池業務備案。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際收支形勢及業務開展 情况,對本規定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 1
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本單位已知曉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及相關要求,仔細閱讀本確認書告知和提示的本單位義務以 及外匯局監管要求。承諾將:
一、依法合規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在滿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規定的便利措施辦理相關業務的權利:簽署本確認書,嚴格按照要求辦理業務,合規經營等。
二、按外匯局、人民銀行政策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 送業務數據;不使用虛假合同或者構造交易辦理業務,接受幷 配合外匯局對本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如實說明情况幷提供相關單證資料。
三、理解幷接受外匯局、人民銀行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政 策和業務進行適時調整。遵守外匯局、人民銀行關于外債和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杠杆率調整要求。自行承擔由于外匯局、人民銀行調整政策以及本單位違規行爲而引起的相關損失。違反政策及相關要求的,接受外匯局、人民銀行依法實施的包括行政處罰、暫停或終止業務、對外公布相關處罰决定等 在內的處理措施。
四、本確認書適用于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本確認書未盡事項,按照有關外匯和人民幣管理法規規定執行。
五、本確認書適用于本單位及所屬成員單位,自簽署時生 效。本單位將認真學習幷遵守相關政策及要求,積極支持配合 外匯局、人民銀行對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管理。
企業(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銀行(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爲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外匯局、人民銀行依法制定本確認書,提示企業、銀行在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企業、銀行簽署本確認書幷認真執行,享有按照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便利措施辦理相關業務的權利。
外匯局、人民銀行根據國際收支形勢等具體情况,制定、 調整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幷依法予以告知。
外匯局、人民銀行依法對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 營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銀行違規行爲,按照《中國人 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附 2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 關于××公司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通知書(參考樣式)
××〔20××〕×號
××公司:
你公司《關于××公司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 運營業務的備案申請》(××字〔××〕××號)收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于××的通知》(粵匯發〔202 3〕××號)和××等規定,同意對××公司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予以備案。
同意你公司作爲××公司(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含××家境內成員企業,××境 外成員企業,名單見附件),開展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經常項目資金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你公司可集中調配的外債額度××億元人民幣;可集中調配的境外放款額度××億元人民幣。
(其他需備案或特別關注、說明的事項)。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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