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正式出臺 – 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須知的若幹事項
作者:謝青 張弛 羅丹晨 張琳
目
錄
一、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二、私募基金備案
三、過渡期安排
四、我們的觀察
一、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辦法》及配套指引進一步優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體系,完善了登記規範標準,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財”和“物”等方面作出了規範。
1.直接或間接股東
1.1 外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東應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上述要求與基金業協會之前發佈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和《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填報說明》等規定一致。
1.2 對於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相關規定並未強制要求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直接或間接股東為境外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許可的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需要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但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適用前述規定。對於絕大多數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或QDLP管理人而言,由於其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東是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因此可以豁免適用前述規定。
2.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根據《辦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2號——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第十一條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際控制人應當追溯至自然人、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大學及研究院所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等,並應當通過下列路徑依次認定實際控制人:(1)持股50%以上的;(2)通過一致行動協議實際行使半數以上股東表決權的;(3)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或者能夠決定執行董事當選的。
《辦法》規定外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應當是境外金融持牌機構,與現行規定要求認定外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應追溯到最上層由境外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許可的境外金融機構相一致。
對於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其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應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且相關經驗滿5年。此外,除非另有規定,該自然人還應當在其實際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
《辦法》還對集團化運作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
(1) 具備充分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合規、有效展業;
(2) 就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範利益衝突等內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3) 建立與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業務情況相適應的持續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
上述規定也適用擬在中國境內同時開展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和QDLP業務的外資機構。
3. 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要求
《辦法》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設置了更高的經驗門檻。其中,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或者相關產業管理等工作經驗。合規負責人的工作經驗要求仍為具有3年以上投資相關的法律、會計、審計、監察、稽核,或者資產管理行業合規、風控、監管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辦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3號——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登記指引3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管理業績做了明確規定。其中,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業績應當為最近10年內連續2年以上的投資業績,單只產品或者單個帳戶的管理規模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管理業績,是指最近10年內至少2起主導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專案經驗,投資金額合計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至少應有1起專案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股權並購或者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前述規定對於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管人員的業績設置了更高的門檻和要求,對於主要依賴本土招聘高管團隊的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建立本土高管和投資團隊始終意味著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和較高成本。
《辦法》和《登記指引3號》還分別列舉了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和高管人員符合證券/股權相關工作經驗的具體標準,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招募本土團隊時需要予以注意。此外,外資機構還需要注意,如高管人員離職的,可以由符合任職要求的人員代為履職,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6個月內聘任符合崗位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
4.員工人數和兼職要求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專職員工不少於5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基本經營要求》(“《登記指引1號》”)進一步規定專職員工不但包括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的正式員工,還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的外籍員工,這對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是利好消息。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的兼職問題,《辦法》的規定基本與現行規定一致,即高管人員兼職應當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衝突業務機構等與所在機構存在利益衝突的機構兼職,且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我們也注意到,現行規定的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二分之一並未寫入本次的《辦法》及配套指引。
此外,《辦法》和《登記指引3號》對專職人數和高管人員兼職規定了但書條款,即《辦法》第十七條(集團化運作)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們理解該條款為母子結構下外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與QDLP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兼職留出了空間。
5.實繳資本的要求
與徵求意見稿一致,《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實繳資本金額,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繳貨幣資本應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6.辦公場地的要求
《辦法》以及《登記指引1號》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有獨立、穩定的經營場所,不得使用共用空間等穩定性不足的場地作為經營場所,不得存在與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等混同辦公的情形。經營場所系租賃所得的,自提請辦理登記之日起,剩餘租賃期應當不少於12個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此外,儘管實踐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與經營地分離並不罕見,該等安排需要具有合理性且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說明理由。
二、私募基金備案
《辦法》首次對私募基金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做出了規定,其中私募證券基金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投向單一標的的私募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目前,QDLP基金多作為聯接基金投到境外唯一標的,即境外股東或關聯方管理的境外基金產品,該等架構有可能被認為是投向單一標的的私募基金,從而受限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最低初始實繳募資規模要求。此外,基金業協會目前在審核QDLP基金備案時,也可能會參照各地QDLP試點辦法中對於QDLP認繳出資金額/初始募資規模的最低要求執行,例如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辦法》的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列舉了基金業協會可以審慎備案私募基金的具體情形。《辦法》正式稿刪除了這些列舉的具體情形,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基金業協會可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無先例事項,或者存在結構複雜、投資標的類型特殊等情形時,按照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擬備案的私募基金採取提高投資者要求、提高基金規模要求、要求基金託管、要求託管人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或者配合詢問、加強資訊披露、提示特別風險、額度管理、限制關聯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內部合規意見、提交法律意見書或者相關財務報告等措施。
三、過渡期安排
《辦法》及配套指引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對於《辦法》施行前已提交辦理的登記、備案和資訊變更等業務,按照現行規則辦理。自2023年5月1日起,《辦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辦理的登記、備案及資訊變更事項,按照《辦法》辦理;而施行後提交辦理的登記、備案和資訊變更業務,按照《辦法》辦理。
四、我們的觀察
《辦法》及配套指引對現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自律監管體系進行了升級,也為後續配套規則的制定打下了基礎。我們預期基金業協會將會根據新規發佈新的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及其他配套規則。我們將持續關注新規正式施行後實踐情況和市場回饋,並及時與我們的客戶分享最新進展。
謝 青 合夥人
xieq@junhe.com
業務領域
外商投資
銀行金融
資本市場
張 弛
zhangchi_Austin@junhe.com
業務領域
資產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
外商投資
羅丹晨
luodch@junhe.com
張 琳
zhangl_Joyce@junhe.com
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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