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服務中介業簡述
定義
根據關於提供金融服務的法律第11條,金融服務中介業指從事存款等媒介業務、保險媒介業務、有價證券等中介業務或貸款業貸出媒介業務之一的業務。
詳細業務
金融服務中介業者從事的各項業務的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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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媒介,為下列機構簽訂關於接收存款等的合同:銀行、長期信用銀行、信用金庫聯合會、信用金庫、勞動金庫、勞動金庫聯合會、信用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農業合作社、漁業合作社、漁業合作社聯合會、水產加工業合作社、水產加工業合作社聯合會、農林中央金庫。 -
作為媒介,為上述機構簽訂關於資金貸款或票據貼現的合同; -
作為媒介,為上述機構簽訂關於外匯交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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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經營第一種金融商品交易業或投資運用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的登記金融機關與顧客間買賣有價證券的媒介; -
作為上述從業者與顧客間在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的交易所、金融商品市場、外國金融商品市場委託交易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商品、外國金融衍生商品的媒介; -
為上述從業者處理募集或發售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或向特定投資家推銷勸誘; -
作為上述從業者與顧客間簽訂投資顧問合同、投資完全委託合同的媒介;
登記
關於提供金融服務的法律第12條規定,未在內閣總理大臣處辦理登記的,不可經營金融服務中介業,違反該規定將被處以最高3年的監禁或300萬以下的罰款。
登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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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日文“登録申請書”)
在填寫登記申請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1) 如申請人為法人,應於“商號、名稱或姓名”一欄填寫公司名稱;如申請人為個人,但登記有商號或屋號(商店名稱)時,則應填寫商號或屋號而不是個人名稱。 (2) 在填寫經營金融服務中介業的營業場所或辦公室的名稱及所在地時,營業場所或辦公室指經營或部分經營金融服務中介業的設施,不包括用於金融服務中介業之外業務的設施。 (3) 在填寫從事常務的其他法人的商號或名稱時,請填寫法人完整商號或名稱,不能省略或使用略稱。 (4) 同時經營其他業務時,請在指定位置填寫法律規定之日本標準產業分類下的正式名稱。 -
附加證明檔(包括但不限於) (1) 關於登記申請人及相關人士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宜登記之人士的宣誓書 (2)(如申請人是法人)公司章程、商業登記簿副本、印章證明書 (3) 說明業務區域、業務形態(是否使用電子設備等)、營業場所的經營形態(有人經營或無人經營)、金融服務中介業實施體制的證明檔 (4) 登記申請人及相關人士的履歷書 (5) 記載有地址、姓名、出生年月日的住民票抄本(如是日本在住者)或性質相似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是不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 (6) 證明有足夠的能力妥善經營金融服務中介業的檔 (7) 如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則提供記載有該業務內容的檔 (8) 說明電子金融服務中介業的內容及執行該內容的相關體制的檔 (9) 官公署的證明書
保險金
賠償責任保險
金融服務中介業者應承擔顧客在因金融服務中介業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可由存放在“供托所”的保險金支付。根據政令規定,金融服務中介業者應簽署金融服務中介業者賠償責任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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