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构建稳健的国际碳交易市场
国际化碳定价为何如此重要
为了鼓励高碳排工业加速减排、促进向低碳排行业的投融资,需要市场上的电价、物价充分反映碳排的实际成本。碳排放对于许多市场而言近乎免费,这也使得“脱碳”从经济上难以实现。在应对减排问题上,各国往往基于各自国情与需求(包括国家减碳目标、物价、出口行业的竞争力、能源保障方面的考虑),分别出台激励与对策,而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全球在碳交易政策上的碎片化。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的统一定价,对于通过市场机制公平、高效、迅速实现净零目标尤为重要。然而,尽管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努力,我们离这个目标仍有一段距离。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案虽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碳市场却仍然存在很强的地域性,且分散、复杂、模式各异。
实现全球碳市场的努力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核心机制之一。该机制下,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可向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以支持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应的项目,并购买因此产生的减排额度。CDM的初衷是发达国家可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获得清洁发展的资金和技术,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在2021年底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各缔约方就分歧最大的《巴黎协定》第六条达成了协议,这为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再次点亮了希望。《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各缔约方实现碳信用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与交易提供了基础,进一步推动了全球碳抵消机制的建立。然而,这与一个稳健、透明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之间,仍存在很大距离。
趋势一
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积极建立和发展强制性碳交易市场,虽然是在国家或地方层面。
欧盟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于2005年投入运营,是全球首个大型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其交易额在近几年上升迅猛,乃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引领者。
北美、亚太地区的各国及地方政府也陆续建立起强制性碳排放交易。中国的国家ETS于2021年开始运行,覆盖约45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是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趋势二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越来越多的自愿碳信用双边交易,以及与碳信用交易和总量控制相挂钩的创新型投资结构和机遇。
亟需标准化的市场原则
关键性的市场原则亟待进一步标准化。这其中包括排放权的法律性质、针对可逆性和可交付性风险的保护机制、法律变更风险的解决方案等等。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例,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它能够在实现节能减排的同时创造经济效益,但其金融属性又容易让参与者陷入逐利风险,因此,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碳排放交易的良好运行至关重要。再如签订碳排放合同时,也需要密切留意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巴黎协定》第六条虽为国际碳交易提供了框架,落实该框架的具体实施方案仍需为上述问题提供答案。
这些问题将继续阻碍实现零碳排放所需的投资和协同市场。投资者和企业需要找到适当的策略,各国政府越快达成一个统一的碳定价和交易机制,我们就能越早走出这一困局。
碳定价是各国减缓全球变暖的一种有效方法,可以很好帮助国家和企业实现低碳经济、降低供应链碳排放。该方法通过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来鼓励污染者减少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来源。碳定价的主要形式有三种:碳税、碳排放交易机制、碳信用机制。
《巴黎协定》第六条旨在为以碳市场为主的国际气候治理合作机制敲定细则。《巴黎协定》第六条共有9项条款,为两种市场方法和一种非市场方法建立了框架。其中市场机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允许减排单位在国际间的转让(6.2款),二是建立与项目相关的减排的量化基础(6.4款)。具体而言,6.2款允许各国就国际可转移减碳成果的交易达成双边和自愿协议,并且建立了一个同样适用于6.4款的会计框架,以避免重复计算。6.4款为国家和私营部门在世界各地进行减排交易创造了一个集中的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将取代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除了市场机制以外,《巴黎协定》第六条的6.8款还制定了一个非市场机制的国家间合作减排框架,包括减排技术援助、为适应气候变化活动提供资金、利用税收来实现减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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