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支持大数据全业态发展。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获批大数据全业态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国家级、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鼓励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专业运营团队、较强大数据产业基础和大数据存储、服务等能力的载体打造津南区大数据产业园和开展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对2021至2023年实际入驻经营的企业,自入驻时间起,连续三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经考核,根据大数据产业园实际执行情况,给予大数据产业园运营主体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出租房屋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执行),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2021至2023年实际入驻大数据产业园经营的企业,自入驻时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90%给予企业奖励。
第三条 支持大数据龙头企业发展。对规模以上大数据企业,自本政策发布年度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且以1亿元为基数,当年每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大数据创业。对符合《津南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津南人社发〔2020〕10号)规定条件的大数据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项目+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大数据服务与应用。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数据管理服务、技术服务等大数据业务领域合同执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基于大数据并广泛应用于工业、教育、健康医疗、交通、安防等智能科技应用场景的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大数据交易。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本区已经成立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数据交易中心,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2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大数据评估认证。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7988-2019,DS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大数据人才引进。参照《津南区引聚海河教育园区人才创新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南党办发〔2018〕34号)执行标准,对津南区大数据产业园入驻企业吸纳本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给予企业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个人工资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同时,根据学历、学位,给予个人最高5000元/人/月、最长5年就业补贴。
第九条 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津南区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大数据产业是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修订并执行。本指导意见由津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