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如何完善管理?江苏率先出台委托管理政策制度
江苏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政策制度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江苏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水平,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度将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要求贯穿其中,进一步规范了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了委托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主要事项,对更高水平提升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对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统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本次出台的政策制度,要求委托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管理制度,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监测统计体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要求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委托,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程序,落实统一规制要求,依法依规管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包括: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参与受托管理的省属金融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股东权利,配合做好基础管理事项;制定或参与制定受托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章程,审查批准“三重一大”制度,派出股权董事并加强管理监督;接受省财政厅对其受托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的评价监督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委托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I、II、III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步骤流程,对不同类别事项画出受托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审核把关的具体“线路图”,管住管好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在确保企业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同时,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
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和委托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政策制度,明确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股权转让、非股权资产转让、增资扩股、房屋出租、财务管理、快报决算、绩效评价、技术业务用房、集中采购、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选聘、工资总额、负责人履职待遇和薪酬、企业年金、公务用车等事项适用的文件依据和管理要求,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在管理中严把政策执行“适用关、合规关、程序关、时效关”。
如何做好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是当前金融国资监管的热点难点问题。省财政厅此次出台的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的政策制度,是在全面总结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践、充分征求受托管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反复酝酿后出台的,制度从遵循要求、强化职责、明确路径、确定依据等角度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又一改革创新。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