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争!銀行服務收費新規公開征求意見
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争!銀行服務收費新規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 :銀保監會、 Bank資管
爲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善人民群衆金融消費體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11月25日,銀保監會就《關于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提出,以法律法規爲依據,尊重銀行定價自主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多方監督,強化行業自律,推動銀行完善服務價格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價格由銀行依法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争形成。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争;對于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得在設置價格區間時,過度擴大區間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時,收取顯著高于外部服務價格标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爲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在定價方法方面,《意見》強調,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價格由銀行依法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争形成。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價格,要體現質價相匹配、成本風險覆蓋、價值創造和行業競争力等。根據服務項目的不同性質,采取或綜合采取比例定價、區間定價、協議定價、基于外部成本定價以及其他方法。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要強化定價約束。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争;對于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得在設置價格區間時,過度擴大區間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時,收取顯著高于外部服務價格标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爲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意見》提出支持特定服務領域。
一是特定群體。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賬戶管理、存取款、支付彙劃等基礎銀行服務,結合自身經營策略給予适當減免優惠。對于賬戶管理及維護等服務項目,鼓勵結合客戶類型和活躍度予以減免。銀行要确保客戶知悉本行對特定群體的服務價格減免優惠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二是小微市場主體。鼓勵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實施差異化定價,合理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結合自身經營策略劃分客戶群體,給予适當減免優惠。
三是專項領域。鼓勵銀行在商業可持續條件下,在爲國家民生工程等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提供資金結算和其他服務時,合理确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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