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海外BOT投資項目風險防範
【案例解析】海外BOT投資項目風險防範
來源:國際工程與勞務雜志
越南海陽2X600MW燃煤電廠,是中國能建所屬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電工程”)與馬來西亞J公司以70:30投資股比合作開發和建設的越南BOT項目。該項目是“一帶一路”沿線的重點項目,總投資約19億美元,是目前中國企業在越南單筆投資額最大的項目,也是我國企業與國際夥伴合作開發海外BOT項目的成功案例。筆者總結個人參與海陽項目投融資及商務談判全過程的實踐經驗,分析國内企業與國際夥伴合作投資開發海外BOT項目所涉及的主要風險及防範措施,爲企業開展類似項目的開發提供參考和借鑒。
項目簡介
越南海陽BOT電廠項目位于河内以東100公裏,建設兩台600MW燃煤機組,計劃爲海陽省及河内輸送電力,是越南政府吸引外資開發電力建設的重點項目。馬來西亞的J公司在2008年獲得該項目的開發經營權。随後J公司與越南工貿部經過近三年的談判,于2011年6月簽署了25年特許經營期的BOT合同,同時簽署的有關協議還包括與越南煤炭公司的購煤協議(25年);與越南電力公司的購電協議(25年);與海陽省人民委員會的土地租賃協議;政府擔保與承諾協議。根據購電協議,海陽電廠所發全部電量由越南電力公司收購;煤價與電價聯動,即煤價上升,電價也随之上漲,投資方的收益始終保持在一個穩定範圍内。根據政府擔保協議,越南政府對越南煤炭公司和越南電力公司的付款違約提供政府擔保,項目收益可以100%轉換爲美元轉入到投資方的國外賬戶。
由此看到,該項目涉及的配套協議完備,政府對國内企業的違約提供擔保,收益可以全部轉換爲美元,投資收益及彙出有較好保證。
中電工程與J公司經過一年多的談判,于2015年7月簽署了合作投資協議,中電工程爲項目70%股東,J公司爲30%股東,由中電工程負責項目的銀行融資并承擔EPC工程建設。在與J公司的合資談判過程中,中電工程結合本項目的合作模式和時間急迫性,重點考慮了國家政治風險、投資收益風險、融資風險、交易風險、法律風險等重大風險。以下就上述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防範對策進行介紹。
國家政治風險
越南近年來與中國因南海主權問題曾發生多次摩擦,在該國開展投資項目有一定的國家風險和政治風險。但中、越兩國地緣相鄰,經濟上互補性很強,越南經濟對中國的依賴更大,從長遠發展角度看表現出積極主動的合作态勢。
戰争、征收、彙兌和罰沒屬于政府違約範疇,可能造成企業無法繼續正常生産以及項目收益無法兌換成美元彙出。雖然越南政府爲海陽項目提供了項目收益100%轉換成美元的保證,但在25年運營過程中仍然存在因故無法兌現該保證的可能性。
投資收益風險
投資收益風險,主要考慮項目投資回報率及除政治風險以外的與項目建設、運行有關的主要風險是否得到有效分配和規避。通過購煤協議,電廠特許經營期25年内需要的原料通過25年期購煤協議得到基本保證。協議還規定,如出現越南煤炭公司因故不能提供燃煤,需由BOT公司自行購煤的情況,煤價的超出部分由越南煤炭公司負責補償。
購電協議中電價由容量電價、電量電價及補充電價三部分組成。根據購電協議,電廠建成即使不發電,越南電力公司也要支付容量電價。電廠所發電量将全部由越南電力公司承購,即電量消納有保障。補充電價主要包括實際土地賠償費用。
通過土地租賃協議,項目建設所需土地得到有效保證。
通過政府擔保協議,越南政府對越南煤炭公司及越南電力公司的付款違約提供政府擔保,即如發生上述兩家公司付款違約行爲,其付款責任由越南政府承擔。同時,越南政府保證投資方賣電獲得的當地貨币收益100%可以轉換爲美元彙出越南境外,有效規避了當地币發生大幅度貶值的風險。
針對項目投資回報率,中電工程聘請了國際著名财務事務所擔任投資顧問,建立項目财務模型,在反複落實模型主要輸入條件後,得到了比較理想的項目收益率。該收益率是基于長期的購煤、購電協議前提條件下獲得的,因此較可靠。
海陽項目的投資收益風險通過上述各項協議得到了有效化解和分攤,并且項目投資收益率較爲理想,該項目的投資收益風險可控。
融資風險
鑒于中電工程銀行資信較高,加上海陽項目主要協議文件完備及具有較好投資回報率,因此,該項目獲得銀行貸款的機會較大。但銀行完成類似規模項目的融資關閉時間通常需要一年甚至更長時間,而中電工程與J公司開展合作談判時距離海陽項目融資關閉日期僅有約6個月時間,如屆時不能完成融資關閉,即銀行首筆放款到位,存在工貿部收走2000萬美元投标保證金甚至收回項目的風險。海陽項目的融資風險實際上轉化爲如何在限定的較短時間内完成融資關閉。
爲盡快完成項目融資關閉,中電工程采取了多項有效措施。
· 1 ·中電工程審時度勢,結合自身實力,爲項目全部貸款提供100%的公司擔保(J公司向中電工程提供30%反擔保),有效縮短了銀行内部審批時間。
· 2 ·針對以往沒有大型海外投資項目融資經驗的問題,中電工程特聘請專業銀行融資顧問,組成銀行融資工作小組,在開展項目商務合作談判、報發改委、商務部備案工作的同時,提前開展與銀行、中信保的接洽工作,提供已有的項目材料,爲銀行貸款審批工作創造條件。
· 3 · 鑒于貸款金額較高,爲避免選擇一家銀行發生最終審批未能通過的情況,中電工程确定采取向三家銀行組成銀團進行貸款的穩妥方案,每家銀行承貸1/3的貸款,提高銀行内部審批通過成功率。
·4 · 中信保的保險單爲銀行放款的重要前提之一,在最初選擇中信保保險的種類上,爲節省審批時間,中電工程選擇了當時隻需中信保進行審批的海外投資險,沒有選擇需要财政部審批的中長期保險。
· 5 · 了解越南國家銀行對貸款銀行、BOT公司賬戶的監督管理方面的要求,疏通中方銀行貸款進入越南BOT公司賬戶的流通渠道。
上述措施加速了銀行融資工作的進程,有效縮短了銀行、中信保各項審批工作時間,2015年9月貸款協議順利簽署,2016年4月銀行首次放款到位,融資實現關閉。
交易風險
1實現對BOT公司的有效管控
根據BOT合同,J公司在BOT項目公司控股股東身份在項目商業運行滿三年後才允許變動。受該條件限制,同時爲滿足中電工程作爲項目70%出資人對BOT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雙方經反複協商确定了如下的投資合作模式。
首先,中電工程所屬的香港投資公司通過認購J公司下屬的JPP公司發行的股票,獲得JPP公司70%的股權,并間接持有BOT公司50%的股權,J公司認購JPP公司發行的股票獲得30%股權及間接持有BOT公司50%的股權。通過上述交易,J公司與中電工程在BOT公司普通股票持有比例爲50:50。中電工程持有BOT公司50%的普通股和JPP公司70%的經濟權益。
同時,J公司在BOT公司占據董事會多數席位,表面上處于控制地位。中電工程在BOT公司的控股公司JPP公司占董事會多數席位,且BOT公司章程修改後約定BOT公司的重大決定要得到JPP公司董事會同意。通過上述措施,中電工程通過對JPP公司的控制,間接實現對BOT公司的實際控制。
通過采取上述措施,既滿足了BOT合同中對本項目控股股東發生變動的時間限制,也實現了中電工程通過控制BOT公司上級公司JPP公司間接控制BOT公司的局面。中電工程對BOT公司有效管控的風險因此得到有效控制。
2盡職調查
針對J公司自身實力、項目開展曆史情況、項目文件有效性的風險,中電工程通過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針對性的财務及法律專項盡職調查,有效規避相關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公司開展了對BOT公司、JPP公司的财務盡職調查,掌握了上述公司資産及負債等财務狀況,了解J公司已經投入的前期開發費用情況。該部分費用在經過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國際審計所審計後,通過資本化形式計入J公司資本金投入部分。
其次,由于項目的主要協議文件均由J公司在2011年取得,中電工程開展項目投資談判時有些文件已經過期,爲此開展了對BOT公司、JPP公司的法律盡職調查,摸清了上述公司以往簽署的相關合同情況,兩家公司依法合理存在。
通過盡職調查,也核查了項目主要協議文件的有效性,了解并掌握需要向越南有關部門申請延期的協議或合同情況,并在合資協議中規定項目協議的延期事項由J公司負責完成,該條款爲雙方合作的前提條件之一。與辦理延期有關的費用由雙方按投資比例承擔。
法律風險
根據購電合同PPA條款,因法律的變化對項目投資方帶來不利影響的風險由越南工貿部負責承擔,越南政府提供擔保。
另外,根據中電工程委托的法律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工作備忘錄内容,中電工程對本項目的投資不違反中國及越南兩國法律規定,所規劃的投資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礙。法律事務所對境外投資架構的合法性、中電工程對BOT項目公司的控制權、跨境擔保的合法性以及關于融資關閉逾期的法律後果出具了相關法律意見,均不存在法律障礙。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因素可以看出,海陽項目投資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是可行的,中電工程的投資方案從越南相關法律和中國相關法律條款兩方面來看都沒有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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