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本息资金汇出
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本息资金汇出
来源 :外汇局
政策依据
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
2.人民币借款合同;
3.还本付息通知书;
4.按规定应纳税的,应审核纳税证明;
审核及操作要点
1.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
2.无合理原因的,借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3.银行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核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境外借款情况。
4.境外人民币借款原则上应按期偿还。确有需要提前还款的,银行应当审核人民币借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说明提前还款原因及资金来源。
5.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6.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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