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第七條第二項“配置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修改為“明確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
香港金融服務
馬來西亞金融服務
新加坡金融服務
區域投資促進
涉外法律
法律橋法律服務團隊
一帶一路財稅評級服務
RCEP國家金融服務
歐盟金融服務
長按荧幕識別二維碼
打開手機掃描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