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着以下误区:第一,在培养内容方面,对国际法的学习多一些,对国别法的学习少一些;第二,在国别法学习方面,对英美等发达国家法律的学习多一些,对发展中国家法律的学习少一些;第三,在语言方面,更加注重英语的学习,对非通用语种的学习及其与法律的结合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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