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資企業在泰國外匯管制方面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首先,了解泰國的外匯管制政策是基礎。泰國對外匯的管制相對寬松,但企業仍需遵守泰國銀行(Bank of Thailand)的相關規定。例如,泰國允許非居民和居民自由轉移資金,但超過壹定金額的交易可能需要申報。
其次,中資企業應確保所有外匯交易都通過合法渠道進行。這包括使用泰國認可的銀行和金融機構進行資金的匯入和匯出。同時,企業應保留所有交易的詳細記錄,以備泰國當局審查。
再者,企業應關註泰國的貨幣波動風險。由於外匯市場波動可能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建議企業采取適當的對沖策略,以減少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最後,中資企業應密切關註泰國政府可能出臺的任何新政策或法規變動,因為這些變動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外匯操作。建議企業與當地法律顧問或財務顧問保持緊密聯系,確保及時調整策略以符合最新的法規要求。
泰國長期奉行自由經濟政策,不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其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外匯管理法》(B.E.2485)(1942年頒布,2021年修訂為B.E.2501)以及根據《外匯管理法》頒布的財政部法規第13號(B.E.2497),另有《出口和進口商品法》管制進出口貿易。泰國的法定貨幣為泰銖,實行浮動匯率制,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當泰銖波動較大且偏離基本面時,泰國中央銀行可進行匯率幹預,幹預的數據不公開。泰國財政部授權泰國中央銀行對外匯買賣和兌換履行監管職責,由泰國中央銀行下設的外匯管理與政策部具體實施。
二、外匯管理政策
(壹)跨境收付安排
泰國隊本幣用於跨境支付結算沒有限制。壹般情況下允許居民外匯賬戶間的外匯劃轉。所有外匯交易均應通過商業銀行和經授權的非銀行機構進行,即經財政部頒發外匯許可證的授權貨幣兌換商、授權匯款代理和授權公司。任何非通過上述持牌人進行的交易均須按個別情況獲得主管人員的批準。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泰國居民可以在授權銀行開立外幣賬戶。任何從國外接收外幣的人都必須立即匯回泰國,2並在收到後360天內將其出售給授權銀行或存入授權銀行的外幣賬戶,但暫時在泰國停留不超過三個月的外國人、外國大使館、國際組織,包括其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工作人員除外,以及在國外永久居民或在國外工作的泰國移民。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以在泰國的授權銀行無限制地開立外幣賬戶。這些賬戶可以自由地計入來自國外的資金。泰國居民的付款或從授權銀行借款可以存入,但須提供證明。非居民可開立證券類非居民泰銖賬戶和壹般用途非居民泰銖賬戶兩類本幣賬戶。不同類型的賬戶之間不允許轉賬。非居民的本幣賬戶可存放余額上限是2億泰銖,非居民合格公司計劃下的註冊非居民公司除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大部分貨物可以自由進口,但某些貨物需要進口許可證,部分商品被禁止出口。出口方面,等值5萬美元以上收入需在出口後360天內匯回。3超過限額的出口收入也可以抵消外匯之處,無須經泰國中央銀行的批準。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所有金額為50,000美元或以上的服務收益應在收到付款後立即匯回,並在交易日期後360天內匯回。收益必須在收到後 360 天內出售給或存入泰國授權銀行的外幣賬戶。
(四)資本項目
直接投資:在泰國進行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外幣轉賬是自由的。收益必須在360天內退還給授權銀行或存入泰國授權銀行的外幣賬戶。外資投資持股不得超過本地註冊銀行、財務公司和信貸融資公司股本的25%。非居民個人合計持股不得超過單家銀行總股本的5%,不得超過財務公司、地產銀行總股本的10%。外資參股其他泰資企業的股本上限額為 49%。更大規模的持股須經過泰國中央銀行批準。證券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允許外國投資全額持股。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泰國企業投資境外機構,股權占比不得低於 10%。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可以購買股票, 但持股比例存在限制, 超過投資限額的部分可通過持有無投票權的存托憑證持有。境內居民和非居民機構投資者限額內可自由投資境外的外國證券個人投資者,不通過當地中介機構投資外國證券者每年最多可投資 500 萬美元,通過當地中介機構投資海外證券不受限制。在泰國註冊的公司要想在其他國家公開發行股票、 非居民企業在泰國發行股票、居民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均須通過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非居民可以購買債券或境內發行的泰銖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泰國發行的債務證券須通過泰國中央銀行認證的獨立證券賬戶。單家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泰銖。國內金融機構不得向非居民發行或出售泰銖匯票。僅金融公司可向境外公眾發行壹年期以上的外幣可轉讓存單, 或出售給有權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
信貸業務:泰國法人每年向境外非關聯公司提供借款不得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非居民可以向國內金融機構以外的居民發放泰銖貸款。國內金融機構可向在泰國工作的非居民個人貸款用於消費,貸款總額不能超過等值500萬泰銖。除了用於貿易和投資外,非居民團體從國內金融機構借入流動性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等值2億泰銖。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個人可以帶入泰國的泰銖鈔票數量沒有限制。前往越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僅限雲南省)和泰國接壤的人最多可以攜帶200萬泰銖。取出金額超過45萬泰銖的泰銖鈔票需要向海關官員申報。前往其他國家旅行的人最多允許攜帶5萬泰銖。
個人資本項目:泰國個人可以無限制地以直接投資的形式進行海外投資。居民個人向非居民個人提供貸款,須獲得泰國中央銀行批準。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國內金融機構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向非居民提供泰銖直接貸款。國內金融機構可以為非居民交易提供擔保,但須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備用信用證作為抵押。金融機構開展對外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占比存在限制。開展對外直接或間接投資,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所有公司股本總和的20%。商業銀行、地產銀行、金融公司和信貸融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可接受境外投資,非居民對內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國股權持股比例上限為本地註冊銀行、金融公司和信貸融資公司總股本的25%。國內商業銀行單壹貨幣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額之比不得高於15%或等值500萬美元 (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外匯敞口總頭寸與資本總額之比不得高於20%或等值1000萬美元 (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自身總資產的30%。投資已獲財政部擔保的政府債券、國庫券、泰國中央銀行債券和國有企業債券無限額要求。投資公司投資債務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60%, 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30%。投資外國證券時,保險公司必須控制外匯風險敞口。
泰國貨幣單位為銖(Baht)。
壹、外匯管理的監管
泰國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外匯管理法》 (B.E. 2485)及根據《外匯管理法》頒布的財政部法規第13號(B.E. 2497)。2021年11月23日,泰國內閣批準了對《外匯管理法》的修訂。財政部授權泰國銀行管理外匯交易。所有外匯交易壹般都受到監管,並需要泰國銀行的許可。
二、外匯管理的限制
泰國對外匯交易的管制比較寬松。對於能帶入泰國的外匯數量沒有受到控制或限制。但是任何人從境外收取100萬美元以上的外幣,須在收到後360天匯出,或出售給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的外幣賬戶。在提交表明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單據後,壹般可以向授權銀行購買外幣。而在資金匯出方面,利息,股息,利潤或特許權使用費,在所有適用稅務清算之後,可以自由匯出。同樣,本票和匯票也可以自由匯出境外。
任何人帶進或帶出總額超過45萬泰銖或1.5萬美元或等值的泰銖銀行券、外幣銀行券或可流通貨幣票據,必須向海關官員申報。
三、外幣賬戶的開設
非泰國居民可開設外幣賬戶,但是需要遵守:存款:泰國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入來自境外的外幣或從指定銀行購買或借入的外幣;允許存入從國外帶入泰國的現金,或從商業銀行或非銀行外匯許可機構獲得的現金,但不得超過15000美元。
取款:外幣允許以下面的方式進行取款:(1)支付對境外實體的付款;(2)用於支付對銀行或非銀行外匯許可機構的付款;(3)可存入同壹賬戶持有人或其他泰國居民的其他FCDs。
四、中泰外匯協定
根據中泰兩國《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雙方都應保證另壹方國民或公司自由轉移其在己方領土內的投資及其收益,包括:利潤、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投資的清算款項;與投資有關的貸款的償還款項;知識產權和商譽的許可證費;技術援助或技術服務費、管理費;在壹方領土內從事與投資有關活動的締約另壹方國民的正常收入等。因此,泰國是保障中國投資者在依法繳納費用後,將有關收益匯回中國的。
泰國是壹個實行開放經濟的國家,其外匯政策相對較為靈活。
以下是關於泰國不嚴格管制外匯的幾個原因:
1. 旅遊業推動經濟發展:泰國是全球知名的旅遊目的地,大量外國遊客的湧入為泰國帶來了外匯收入。為了吸引外資和促進旅遊業的繁榮,泰國不需要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
2. 促進國際貿易與投資:不實行外匯管制有助於泰國與其他國家進行自由貿易和投資。這對於泰國的出口和經濟發展至關重要,因為它能夠吸引外國資本流入,促進國內企業的競爭力。
3. 穩定的金融體系和政策環境:泰國的金融體系相對穩健,政府通過實施壹系列經濟政策來維持貨幣的穩定。在這樣的環境下,外匯管制不是必要的,因為泰銖的匯率基本上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
4. 國際合作與協調:泰國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壹部分,與其他國家保持密切合作,共同維護國際金融穩定。在這樣的背景下,過度限制外匯流動可能會破壞國際合作,對泰國經濟產生不利影響。
總之,泰國的經濟開放政策、旅遊業的重要性、國際貿易與投資的促進、穩定的金融體系和國際合作的考量,都是其不嚴格管制外匯的原因。這些因素共同促使泰國采取靈活的外匯政策,以支持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繁榮。
不過話說回來,外匯管制也只是相對寬松,泰國也有相應的法律來進行管制。
以下是泰國外匯管理的主要法律和制度:
1、泰國銀行法:泰國銀行法規定了泰國銀行的職責和權力,包括管理外匯市場和外匯儲備的職能。
2、外匯業務和外匯法規:泰國設有壹系列法律、規定和指南來管理外匯業務。其中包括對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外匯交易的規定,以及跨境資金流動的管制。
3、泰國銀行外匯管理規則:泰國銀行發布壹系列規則和指南,規範外匯市場的運作和參與者的行為,涵蓋了外匯交易的條件、限額、報告要求等。
4、外國投資法:泰國的外國投資法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泰國進行投資的條件和限制,包括外國投資者在泰國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參與。
5、外匯管制通知:泰國銀行發布外匯管制通知,以指導市場參與者遵守外匯管理規定。這些通知可以隨時更新,以反映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
6、反洗錢(AML)和反恐怖主義融資(CFT)法規:泰國也會實施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的法規,以確保金融體系不被用於非法活動。
這些法律和制度壹起構成了泰國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目的是促進合法的國際貿易和投資,同時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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