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实施细则》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促进我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稳住我市外资基本盘,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奖励。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奖励主体
依法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奖励内容
(一)对在珠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详见附件)规定执行。
(二)对在珠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予以奖励: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
其他行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符合本项奖励条件的,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实施细则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
认定要求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每年按国家最新发布标准予以调整。
(三)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4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四)同时符合省、市级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政策执行期内不重复奖励。
(五)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且未获得过市级其它招商或增资扩产奖补。
资金安排
(一)《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规定支持的项目,奖励资金由省、市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其中市级分担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本实施细则中第二条第二款支持项目,奖励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珠海市商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
(三)本实施细则涉及省级政策的奖励项目发生时间从其规定,其余奖励项目发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
来源:珠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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