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FMD下的附录四报告:欧盟和英国的关键要求及提交流程
Marc van Rijckevorsel,美国企业解决方案销售主管,Alyson Yule,金融解决方案董事总经理,Zachary Milloy,Paul Hastings投资基金与私人资本合伙人。
欧洲联盟(EU)针对另类投资基金(AIF)的营销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框架,即《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这一指令对于基金发起人而言并不陌生,其中包含了诸多合规要求,其中一项便是向监管机构持续提交报告。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AIFMD第24条所规定的监管报告义务,以及向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报告的具体要求。
附录四报告概述
AIFMD第24条明确规定了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IFM)必须遵守的持续性定期报告义务,报告内容需按照AIFMD附录四中的模板填写。因此,业内通常将这种定期报告称为“附录四”报告。附录四报告要求AIFM向各国本地监管机构报告统计信息,这与美国Form PF报告的要求类似。AIFM需代表其所营销的AIF提交报告,同时还需为AIFM自身提交一份合并报告。
报告内容涵盖了所交易的基础金融工具、投资策略、地域与投资者分布等关键信息。整个报告由一系列问题组成,问题数量超过300个,数据通过这些问题提交。报告流程复杂多变,不同司法管辖区和基金类型之间的要求差异较大。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通常设有在线提交门户,尽管某些地区仍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报告格式通常为XML,而提交门户的使用方式也因管辖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Apex集团拥有一支专门的团队,致力于协助客户在整个欧盟和英国范围内完成附录四报告的提交,能够大大减轻美国管理人在应对繁杂报告要求时的压力。对于非欧盟管理人而言,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注册基金可能会显著增加其监管报告的负担。例如,如果某个由非欧盟AIFM(如美国管理人)管理的AIF根据国家私募安置规则在欧盟的五个司法管辖区(如卢森堡、德国、瑞典、荷兰和爱尔兰)注册进行营销,则该AIFM需在这五个司法管辖区分别提交附录四报告。
附录四报告的提交频率取决于AIF的规模、投资策略以及是否使用杠杆。如果AIF满足AIFMD设定的要求,私募股权类AIF通常只需每年提交一次附录四报告。各司法管辖区的报告提交期限为报告期结束后的30天内——例如,针对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报告期,报告需在2025年1月底前提交完毕。
如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进一步了解附录四报告的详细信息,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的服务
我们团队目前与Paul Hastings紧密合作,为客户提供进入欧盟和英国市场的咨询服务。Paul Hastings的合伙人Zach Milloy可以协助完成注册要求。一旦注册完成,Apex集团将为您处理持续的附录四报告需求。
如需更多信息,请与AIFMD报告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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