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綠色金融法規深度解析及對中國的啟示(壹)
歐盟在綠色金融創新應用領域構建了目標清晰、立法完備、標準統壹、與國際高度接軌的綠色金融法律框架體系,不斷調整碳減排承諾和綠色金融戰略,積極探索推動綠色金融實踐。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費國,中國已正式提出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並由此衍生出巨大的投融資需求。在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以解決融資問題方面,中國可結合自身發展實際,有選擇地借鑒歐盟經驗,遵循適度從緊、循序漸進的發展原則,同時加強制度、標準、創新等方面的實踐。
綠色金融是全球應對極端氣候威脅、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關鍵要素。目前,盡管幾乎所有主要國家/地區都已公布了雄心勃勃的碳減排計劃,但真正能夠投入的公共財政資金極為有限,亟需通過綠色金融填補投資缺口。
綠色金融將“綠色”和“低碳”理念嫁接到傳統金融工具上,通過發行債券、機構融資以及信用貸款等方式,籌措資本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引導高汙染、高能耗、高排放產業向綠色低碳、安全高效轉型。
2019年,歐盟頒布《歐洲綠色協議》(European Green Deal),提出到 2050 年率先實現碳中和,同年發布歐盟可持續金融披露規則(SFDR),旨在通過提高透明度,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理解可持續投資,促進資本流向可持續活動。
2020年,為實現綠色協議,歐盟委員會推出《可持續歐洲投資計劃》(Sustainable Europe Investment Plan),承諾將拿出長期預算中至少 25%的資金專門用於氣候行動;同年6月,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法(EU Taxonomy)正式頒布
2021 年,歐盟頒布《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提出 2030 年歐盟碳排放量較 1990年至少減少55%。為達成該目標,歐盟計劃在 2021—2030 年間每年對能源系統的投資將比 2011—2020 年期間增加 3500 億歐元。
2022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於2023年1月5日生效,要求企業標準化可持續發展報告、確保可持續發展信息的高質量、鼓勵企業認識解決可持續發展的風險和機遇,改善對ESG問題的管理。
由於公共財政預算遠不能滿足低碳轉型需求,歐盟寄希望於綠色金融發揮關鍵作用,為實現氣候中性和凈零排放目標提供長期、穩定、可持續的資金支持。歐盟自2018年以來壹直致力於構建和完善可持續金融發展戰略,相繼推出《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 》(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可持續金融戰略》(Strategy on Sustainable Finance),為綠色金融發展制定了詳實的發展路徑和政策框架。在此基礎上,歐盟不斷完善政策法規、嚴格監管機制、豐富金融工具,從而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綠色金融發展體系。
目前,歐盟構建了較為成熟的綠色金融法規體系並積極付諸實踐,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助力並領先全球。
(壹) 構建相對完備的綠色金融法律框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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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清晰
歐盟通過頒布《歐洲綠色協議》(European Green Deal,EGD)確定氣候和能源發展目標,推動歐洲社會形成氣候中性和凈零排放的共識,再測算為實現目標需要投入的資金規模,明確綠色金融將發揮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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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備
歐盟發布的《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和路徑。該計劃涵蓋 3 大目標、10項行動以及22條具體行動計劃,並為每項具體行動設置了清晰的時間表,以使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可以有據可循地推進和落實歐洲綠色新政。此後,歐盟持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嚴格監管機制、豐富金融工具,構建了較為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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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統壹
歐盟推出的標準和指令在域內具有特殊強制性和普遍適用性。當前,歐盟的可持續金融分類標準、綠色債券標準、金融行業信息披露標準以及企業非財務信息披露標準等都遵循統壹的監管規則和風險防控準則,這些標準和準則界定清晰、高度協同,操作性和實踐性都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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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高度接軌
歐盟註重向國際社會推廣其綠色標準、綠色標簽和綠色評價體系;同時,歐盟設計的頂層政策文件、分類標準以及信息披露和企業監管要求等都盡可能遵循國際準則,此舉有利於推動歐盟成為全球綠色金融的領導力量。
(二) 積極推動綠色金融實踐
歐盟是全球經濟低碳轉型的重要推動者和先行者,長期致力於通過實踐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向下滑動
1974 年,聯邦德國主導成立全球第壹家生態銀行,專門負責為環保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綠色信貸。
2003 年,西德意誌銀行(WestLB)與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荷蘭銀行(ABN AMRO)等十家金融機構共同構築全球第壹套綠色信貸準則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2021 年,歐盟首次大規模發行綠色債券,獲得1350億歐元認購,發行和認購規模均創下歷史記錄。歐盟在踐行綠色金融的過程中,不斷就暴露出來的問題對相關法規進行優化和改革。
2021 年 7 月,歐盟在《歐洲綠色協議》框架下頒布《向可持續經濟過渡的募資戰略》(Strategy for Financing the Transition to a Sustainable Economy),強調繼續擴展《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法》的適用範圍,支持中小企業、傳統產業以及個人積極參與綠色轉型,探索將數字技術應用於綠色金融領域以助力可持續融資。該戰略成為《可持續金融戰略》的補充和擴展。
2021 年 8 月,歐盟發布探索銀行轉型報告《開發工具和機制將 ESG 因素納入歐盟銀行業審慎框架、業務戰略和投資政策》,將風險管理、投資戰略以及審慎監管等視為銀行“綠色支持因素”,以幫助解決歐洲銀行業對綠色項目支持不足的問題。
此外,為加快低碳轉型,歐盟還積極探索引進額外財政激勵政策,包括針對綠色投資項目實施加速折舊、稅收減免、將公司高管薪酬與碳減排目標掛鉤等。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費國,中國力爭 2030 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由於中國從碳達峰到碳中和的時間間隔相比歐洲更短,需要進壹步加快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轉型升級,由此衍生出巨大的投融資需求。
目前,歐盟綠色金融建設領先全球,無論是法律體系建構,還是實踐創新探索都值得詳盡研究,中國可結合自身發展實際,有選擇地進行借鑒。
對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做好充分準備,避免盲目照搬歐盟經驗,要特別防範綠色金融轉型帶來的風險,遵循適度從緊、循序漸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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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加強基礎制度建設。歐盟通過實踐發現問題,持續修訂和完善綠色金融法規,切實提高這些政策法規實施的效率。中國經濟體量大,金融市場環境更為復雜,需要積極推動綠色金融實踐創新,及時跟進優化相關實施、監管和鼓勵機制,以降低金融風險,引導經濟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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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中歐分類標準趨同。中歐在評定“綠色”技術屬性上存在較大差異。相較而言,歐盟遵循“技術中性”原則,有更清晰的技術闕值、更細致的量化指標,嚴謹性和操作性都更強,值得參考和學習,中國可將與歐盟分類標準趨同視作路徑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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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企業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當前,中國ESG 投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及時、不充分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現行政策更多以自願性和引導性為主,信息披露指引種類繁多且標準不統壹,企業往往不清楚應該接受哪個監管機構管轄、按照哪個法規執行。相較而言,歐盟要求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強制披露為主、自願披露為輔,對信息披露進行標準化和規範化處理,並實施第三方強制性審計,這些舉措都值得中國學習和借鑒。
歐盟註重ESG政策法規體系建設,在踐行 ESG 理念和 ESG 支持政策方面處於全球領先地位。作為全球率先采取統壹披露標準的經濟體,歐盟針對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分別設置 ESG 信息披露要求,形成以《歐盟分類目錄》(EU Taxonomy Regulation)和《可持續財務披露規例》(SFDR)為主體的標準體系框架,在 ESG 標準和信息披露方面領先全球。到 2023 年正式開始實施《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逐漸明確了非金融企業所需遵循的環境信息披露要求,提升了企業信息披露的壹致性,後續將分期逐個解讀歐盟綠色金融法規中的這三項主體。
參考鏈接及文獻
http://xhslink.com/8kujQP
[1]胡子南,馮昭威,李暢.歐盟綠色金融:特點、挑戰及啟示[J].國際經濟合作,2023,(02):82-89+93.DOI:10.20090/j.cnki.gjjh.2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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