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对进出口业务合规的影响(上)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关税法》”),弥补了关税制度的法律空白,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关税征收管理的法律,对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进出口业务合规产生相应影响。
1、明确跨境电商平台、物流和报关企业是关税扣缴义务人,漏缴漏扣税款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税法》总则第3条的显要位置,规定了电商平台、物流和报关企业的缴税责任。虽然仅是代扣代缴的责任,但因报关企业的申报过错少缴税款的,报关企业需与收货人共同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第55条)。也就是说,报关企业申报错误漏税,尽管报关企业不是纳税人,海关也可以直接找报关企业补缴所漏税款。不仅如此,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负有进口商品的代扣代缴义务,如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造成税款流失风险的,海关可以对平台企业处相应税款50%-300%的罚款(第64条),可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2、对关税领域三大技术要素作出原则性规定
归类、原产地、估价是海关关税领域的三大技术要素,这一领域既涉及国际贸易条约、协议的遵从,也事关我国进出口管理规则的适用。我国此前的相关规定大多为部门规章形式,此次出台的《关税法》将三大技术要素统筹整合,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归类依据、原产地规则和计税价格的审核基准。
(1) 商品归类
《关税法》第九条规定:“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为商品归类提供了依据,为关税征纳双方能够依法进行商品归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原产地确定
《关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上述原产地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外,《关税法》还在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中明确了原产地不明时适用普通税率,以及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原产地等规定。当今国际贸易环境复杂,贸易摩擦频发,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是裁定适用税率和处理反规避案件等一系列海关执法行为的关键技术点,《关税法》在原产地规则方面作出的增补完善,对于关税征管实务有着重大的意义。
(3) 计税价格
《关税法》将《关税条例》中的“完税价格”变更为“计税价格”,与国内其他税种有关概念的表述趋于一致;同时在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条明确了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审核基准,规定了优先采取成交价格、其次海关进行估价的价格确定顺序,以及最后海关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确定包括计税价格在内的三大技术要素。相关规则的明确有助于提高计税价格的申报规范,提升关税征纳的效率。
3、对进境物品征税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免税额度调整预留制度空间。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设置专章不同的是,《关税法》仅在第五条对进境物品关税征收作出原则性规定。在维持对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的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于《关税条例》将在《关税法》施行后同步废止,关于进境物品的关税征管有待国务院出台关税简易征收办法予以规范。同时,结合近期港区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建议上调进境物品免税额度的相关报道,进境物品免税额度有望在原5000元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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