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美元貸款+掉期結售匯 浙江省首筆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共享外債額度試點業務成功落地
近日,交通銀行寧波分行與浙江海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署《跨境直貸業務合作框架協議》,落地浙江省首筆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共享外債額度試點業務,爲融資租賃SPV公司打開了全新的融資通道,極大便利了融資租賃公司資金統籌管理。
對融資租賃來說,飛機、船舶、高端設備等標的物動輒千萬乃至上億,單靠自有資金只能是杯水車薪。試點政策實施前,融資租賃單機或單船項目公司(SPV)常因注册資金不高,導致可借用的外債額度較低,不足以購買大型標的物。2023年1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效果較好的6項措施複製推廣到6個省、直轄市,幷新增了兩項試點政策,其中包括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共享外債額度試點業務。
浙港壹號(寧波)船舶融資租賃公司是浙江海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旗下首家SPV公司,項目的承租方以瀝青游船爲標的物開展售後回租項目。交行寧波分行在外匯管理局寧波分局的指導和大力支持下,緊跟政策導向,積極幫助企業突破自身淨資産限制,快速推進業務流程,用較短的時間爲企業完成放款,滿足企業資金需求,幷采用離岸美元貸款+掉期結售匯的業務方式,爲企業實現降本增效。
政策依據
2022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等區域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爲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2023年12月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的通知》(匯發[2023]30號)將試點地區擴大至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區(以下統稱試點地區),複製推廣前期試點效果良好的外匯便利化政策措施。
2024年2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發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的通知》(甬外管〔2024〕4號),實施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共享外債額度,允許寧波地區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與其下設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債額度。
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外債額度共享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促進融資租賃公司母、子公司外債額度共享業務試點的順利開展,根據服務實體經濟、有效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融資租賃母、子公司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其因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下設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第三條 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外債額度共享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子公司在自身外債額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債額度借用外債。
第四條 參與試點的融資租賃母、子公司應采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模式借用外債。可共享外債額度上限=融 資租賃母公司外債額度-母公司已使用外債額度-∑各子公司 已共享外債額度。
第五條 參與試點的融資租賃母、子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試點母、子公司應注册于同一省級/計劃單列市分局轄內;
(二)確有外債額度共享的需求;
(三)具備完善的外債額度共享業務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職責分工、風險監控、外債資金使用管理、外債額度管理、外債額度共享業務相關辦理流程等);
(四)具備明確的外債額度共享業務方案;
(五)近兩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爲(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六)未被列入地方主管部門公布的經營异常融資租賃企業名單。
第六條 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參與外債額度共享業務試
點的,應由母公司向其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母、子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資 産負債情况,已借用外債情况,外債額度共享方案,無違法違規行爲的承諾等);
(二)相關內控制度原件及複印件;
(三)母、子公司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四)母、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驗後返還,外匯局留存加蓋母公司公章的複印件。
第七條 融資租賃母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同意融資租賃
母、子公司參與外債額度共享業務試點的,應當在母公司可 共享外債額度上限內,按實需原則確定其各子公司可共享的外債額度,向母公司發放加蓋資本項目行政許可專用章的《融資租賃公司母子公司外債額度共享業務情况表》(以下簡稱《業務情况表》),幷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額度管理”模塊爲母公司錄入共享後的剩餘外債額度,在備注中注明相關額度共享情况。同時,母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通知子公司
所在地外匯局外債額度共享情况。
第八條 融資租賃子公司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
險加權餘額情况表(企業版)》、外債合同或主要條款複印件(境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認購協議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其他相關批准文件(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登記文件,如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幷同時提供《業務情况表》。外匯局根據《業務情况表》、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
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額度管理”模塊調整子公司外債額度幷在備注中注明相關額度共享情况。
第九條 因融資租賃母公司淨資産變化、子公司新增/退出試點等影響外債額度共享的,母公司應及時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重新提交外債額度共享業務申請。外匯局收回原《業務 情况表》幷向其發放新的《業務情况表》,在資本項目信息 系統“額度管理”模塊調整母公司外債額度,在備注中注明 相關額度共享情况。同時,母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通知子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外債額度共享變更情况。
第十條 所有子公司償清使用共享額度借入的外債幷辦理注銷登記後,融資租賃公司母公司可持申請書和《業務情况表》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終止業務。母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收回《業務情况表》幷通知子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外債額度共享終止情况,子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 “額度管理”模塊調整子公司外債額度。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爲,或被列入地方主管部門公布的經營异常企業名單,或子公司參加業務後超過一年未發生實際提款的,外匯局有權要求其退出或終止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取得試點資格後,母公司應每年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子公司共享外債額度的實際使用情
况。發生重大事項和异常情况的,銀行、融資租賃公司應及 時向外匯局報告。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母、子公司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對轄內融資租賃公司外債額度共享業務進行統計監測和業務核
查。外匯局可通過建立外債額度共享電子台賬、搭建信息溝通平臺等方式,加强對外債額度共享業務的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銀行和融資租賃母、子公司未按本操作規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業務,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輕微幷及時糾
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約談相關主體、向其出具風險提示函。融資租賃公司存在套利或其它嚴重違規行爲的,外匯局將要求其退出業務。
第十五條 其它未明確事項,適用現行外匯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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