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发布《2024版东盟十国投资指南》重磅报告
东盟十国一直以来是我国对外投资的重点国家,近年来,在RCEP政策红利推动下,中国与东盟产业合作不断深化,关税减免、原产地累积规则等政策落地为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带来重大利好。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与东盟贸易继续保持增长,东盟连续4年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我国也连续多年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十国的成本优势、税收优势、巨大的市场潜力、丰富的资源储备、优越的地理位置等,共同驱动了中国企业对东盟十国的投资热情。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和把握东盟十国的投资优势、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流程及对外投资的法律建议等实务问题,威科先行再度携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清华律师团队,在《2022版东盟十国投资指南》的基础上,对内容进行全面更新,重磅发布《2024版东盟十国投资指南》,分别对越南、菲律宾、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文莱、泰国、新加披、印度尼西亚等十国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方位梳理与解读,以期助力中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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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精彩内容展示:
Part IX 东盟十国投资之新加坡篇
一、新加坡投资的优势
新加坡一直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外资接收国之一,根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披露的数据,新加坡在 2023 年吸引了127亿新元(约合95亿美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承诺。[1]独特的地理位置、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积极的外商投资政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全面深入的投资合作协议等因素使得新加坡吸引了诸多外国投资者。
从国内社会环境和外商投资政策来看,新加坡区位优势明显、政治社会稳定、营商环境优越,政府注重吸引外国投资。在社会环境方面,新加坡毗邻马六甲海峡,港口资源丰富、航运便利,一直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贸易、金融中心;人民行动党一直保持着执政党的地位,保证了国内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稳定的政治环境使得政府高效廉洁、政策透明公开,企业运营成本较低,运营风险可预见、可控制。在吸引外资方面,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于1961年成立,在投资促进领域有丰富经验,并致力于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为外资企业提供初创企业特殊情况基金(Special Situation Fund for Startup)、先锋企业优惠(The Pioneer Certificate Incentive)等优惠政策支持,特别注重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此外,新加坡对于外资投资限制较少,除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持股比例均无限制性规定。
从对外合作角度看,新加坡与其他国家广泛建立了贸易关系,缔结了96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新加坡与中国、欧盟、美国等15个国家均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时,新家坡共加入了12个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以东盟为核心的7个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并参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等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贸易利好和出口优惠。[3]在数字经济领域,新加坡已经完成与澳大利亚、英国、韩国等国家的协议谈判,为人工智能、数据创新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以及与海外合作伙伴的连接。[4]新加坡与中国的经贸联系也特别紧密,2023年12月,新加坡与中国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为双方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并进一步拓展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合作。[5]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东盟国家中第一个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官方核准程序的成员国,2022年生效的RCEP在实施两年以来进一步刺激了新加坡的外商直接投资,并维持了新加坡对外资的吸引优势。首先,RCEP中的非关税措施促进企业交易成本下降,并要求放宽投资者准入门槛,放开至少65%的服务业,这有利于吸引投资、增加就业。其次,RCEP促进参与国之间的跨境执法合作,保护电子商务贸易和个人数据安全,有利于提高新加坡国内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最后,RCEP有利于维护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RCEP促进区域在电子、生物医药、金融等领域内的合作和发展,减少各国在相关领域的贸易壁垒,有利于提升供应链互联水平,加强区域内互联互通。
二、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投资的限制
(一)行业准入限制
新加坡一般不限制外国投资范围,也没有针对外国投资的单独立法或负面清单,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等政府部门对于外资持开放态度,主要为其提供激励政策。但是外商投资在某些行业和战略性产业上仍可能受到部门法的限制。
对于网络媒体行业,新加坡近年来增加了监管力度,所有外国投资者与本地企业一样均需遵守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IMDA)的监督。2022 年 11 月,新加坡议会通过了《在线安全(杂项修正案)法案》(Online Safety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并作为《广播法令》的补充。该法要求社交媒体平台(但不包括私人信息通信)采取措施,限制用户接触政府认为对国家有害的在线内容,并允许政府将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平台指定为 “受监管的在线通信服务”。该法还授权IMDA指导社交媒体服务下架或禁止国内用户访问 “恶劣内容”,或禁止特定账户与国内用户互动并向其传播内容,此类恶劣内容包括性伤害、儿童性剥削、网络欺凌、恐怖主义、煽动种族或宗教紧张关系、自我伤害、公共卫生和安全以及种族和宗教不容忍。
此外,在电信、能源、金融服务等领域,尽管新加坡对于外商投资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这些领域的市场主要由新加坡公司主导,且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大部分市场份额为新加坡公司占据,使得外国公司实际上较难进入相关领域。
(二)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审查
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大了基于国家安全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力度,并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定领域进行了事先审查。在这一背景下,《重大投资审查法》(Significant Investments Review Act,SIRA)已于2024年1月9日由新加坡议会正式通过,并于2024年3月28日生效。[6]SIRA规定了一种投资管理制度,以监管对在新加坡设立的被指定为对新加坡国家安全利益至关重要的实体的重大投资(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国)。具体而言,SIRA并未对国家安全一词进行定义,但该法案引入了指定实体(Designated entities)的概念,即贸易和工业部长(“部长”)可以指定以下实体为指定实体,如果部长认为,为了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利益,这样的指定是必要的:
-
在新加坡注册、组建或成立;
-
在新加坡进行任何活动;或者
-
向新加坡任何人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以及
根据SIRA规定,部长在考虑是否指定实体时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该实体是否提供与新加坡国家安全利益相关的关键职能(例如,它是安全相关职能的主要提供者,并且几乎没有/没有替代方案);和(2)现有部门立法是否充分涵盖了国家安全利益。为向投资者和相关实体提供确定性,指定实体和取消此类指定实体将在公报上公告。此外,部长必须向相关实体发出将其视为指定实体的意向通知,并且必须在该等通知后至少14天的时间内允许该实体就意向中的指定做出书面陈述,以寻求部长对该等决定的重新考虑。根据SIRA,指定实体应报告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并在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超过一定阈值时寻求部长的批准。需要通知部长或取得部长批准的相关交易门槛如下:
1、需要通知部长的交易。收购指定实体至少5%权益(按股权金额或投票权计算)的收购方必须在收购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长,否则将被视为违反SIRA。
2、需要取得部长批准的交易。以下交易需要取得部长的批准:
投资者将获得指定实体 12%、25% 或 50%(适用于相关交易)的权益(按股权金额或投票权);
投资者将成为指定实体的间接控制人;
投资者将以持续经营的方式收购指定实体的(部分)业务或事业;或者
指定实体的现有投资者将不再是该指定实体 50% 或 75% 的控制人。
未取得上述批准的交易将被视为无效。除前述事项外,指定实体还需就如下事项取得部长的批准:任命首席执行官、董事和董事会主席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指定实体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此外,除了涉及指定实体的交易之外,部长还有权审查涉及违反新加坡国家安全利益的实体的交易,该等审查权的有效期为相关交易后两年。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新加坡的土地都归属国家所有,但是允许采用拍卖、招标、有价划拨和临时出租等方式进行土地交易,向使用者出售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产权分为永久业权(Freehold Estates)、租赁地产(Leasehold Estates)和永久产权(Estates in Perpetuity)。永久业权根据所持有土地的期限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土地所有者可以无期限地拥有土地,并在其死后,将土地传给他的任何继任者,另一种则是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在其死亡时截止。租赁物业具有明确期限,与政府业主(Government Landlord)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通常租约为30或60年,租约到期后,土地将归还给政府业主。永久产权是指个人无限期地拥有土地权益。
外资企业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Singapore Land Authority,SLA)批准后,可以参与新加坡土地交易。但是如果外资意图取得农业耕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则需要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处置、租赁或抵押该土地前也需要取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
新加坡的土地可划为住宅、商业或工业用途,外国投资者可以相对自由地获得商业或工业用途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办公室、零售店和商店等,但是需要支付高于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印花税。而就住宅而言,根据新加坡《住宅财产法》(Residential Property Act,RPA),如果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或外国自然人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意图转让、购买或收购平房、住宅用地、独立式住宅等住宅,必须先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获得批准购买住宅后,外国投资者也可能面临住宅使用用途,和出售、转让等处置手段方面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加坡《土地征用法》(Land Acquisition Act 1966),政府有时会出于基础设施开发和公共项目建设等目的征用私人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获得市场价值赔偿。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购买新加坡土地时,需要注意可能的征收风险。
(四)外汇使用和反洗钱的注意事项
新加坡于1978年起不再实施外汇管制,对新加坡投资、汇付股息等行为均无需获得外汇管制部门批准,相对自由。但是为了保护新币,新加坡对于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譬如:银行向非居民提供500万新元以上规模的融资,且用于新加坡境内商业投资、债券、股票等行为时,需要事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金管局”)申请;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超过500万新元的贷款或发行的超过500万新元的股票和债券,如果融资所得资金需要汇出境外,则必须转换成等值外币或外币掉期。
此外,新加坡作为国际重要的离岸投资中心,金管局对于反洗钱和预防恐怖主义的监管非常严格,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中介、财务顾问等金融机构,同时,地产代理和销售人员、赌场经营者、法律和会计专业从业人员等指定行业也参照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进行管理。受监管的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保持交易记录、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以及采取其他内控措施和程序。任何不遵守金管局发布的反洗钱指示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指定行业将被处以最高可达100万新币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改正,在违法行为终止前,还可能被处以每天10万新币的罚款。
报告架构:
Part I 东盟十国投资之越南篇
第一部分 越南投资的法律形式和设立流程
一、越南投资的优势 >>
二、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的限制
(一)外国投资项目需事先审批 >>
(二)行业准入限制 >>
(三)越南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四)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五)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三、越南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越南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中国企业赴越南投资的法律建议 >>
第二部分 投资路径选择
一、投资路径的考量——独资,抑或合资?>>
二、投资路径的考量——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
(一)股权收购
(二)资产收购
三、投资路径的考量——是否设立离岸公司作为SPV?>>
(一)设立SPV的好处 >>
(二)SPV,蕴含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设立地选择 >>
四、中国企业赴越南投资的法律建议 >>
Part II 东盟十国投资之菲律宾篇
一、菲律宾投资的优势 >>
二、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投资的限制
(一)外国投资市场准入制度 >>
(二)菲律宾对外商投资最低资本的要求 >>
(三)菲律宾对外资使用土地的限制 >>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三、菲律宾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菲律宾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中国企业赴菲律宾投资的法律建议 >>
Part III 东盟十国投资之柬埔寨篇
一、柬埔寨投资的优势 >>
二、柬埔寨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一)市场准入限制 >>
(二)柬埔寨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五)征收方面的注意事项 >>
三、柬埔寨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柬埔寨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中国企业赴柬埔寨投资的法律建议>>
Part IV 东盟十国投资之老挝篇
一、老挝投资的优势 >>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的限制
(一)外国投资项目需事先审批 >>
(二)行业准入限制 >>
(三)注册资本的要求 >>
(四)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五)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六)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七)征收 >>
三、老挝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老挝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中国企业赴老挝投资的法律建议 >>
Part V 东盟十国投资之马来西亚篇
一、马来西亚投资的优势 >>
二、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投资的限制
(一)行业准入限制 >>
(二)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三)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四)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 >>
三、马来西亚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马来西亚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投资路径的考量
(一)独资,抑或合资 >>
(二)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
五、中国企业赴马来西亚投资的法律建议
Part VI 东盟十国投资之缅甸篇
一、缅甸投资的现状 >>
二、外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的限制 >>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 >>
(二)特定外国投资项目需事先审批 >>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五)缅甸暂无单独的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
三、缅甸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缅甸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投资路径的考量
(一)独资,抑或合资? >>
(二)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
五、中国企业赴缅甸投资的法律建议>>
Part VII 东盟十国投资之泰国篇
一、泰国投资的优势 >>
二、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的限制
(一)行业准入与外商审查 >>
(二)泰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贸易制裁 >>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五)征收方面的注意事项 >>
三、泰国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泰国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投资路径的选择考量
(一)独资,抑或合资? >>
(二)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
(三)是否设立SPV?>>
五、中国企业赴泰国投资的法律建议 >>
Part VIII 东盟十国投资之文莱篇
一、文莱投资的优势 >>
二、文莱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一)市场准入限制 >>
(二)文莱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
三、文莱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文莱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投资程序 >>
四、中国企业赴文莱投资的法律建议 >>
Part IX 东盟十国投资之新加坡篇
一、新加坡投资的优势 >>
二、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投资的限制
(一) 行业准入限制 >>
(二) 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审查 >>
(三) 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
(四) 外汇使用和反洗钱的注意事项 >>
三、新加坡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 新加坡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二) 投资程序 >>
四、投资路径的考量
(一)独资,抑或合资 >>
(二)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
五、新加坡作为SPV的选择地
(一)在新加坡设立SPV的优势 >>
(二)在新加坡设立SPV的方式及注意事项 >>
六、中国企业赴新加坡投资的法律建议 >>
Part X 东盟十国投资之印度尼西亚篇
一、印尼投资的优势 >>
二、印尼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
(一)外国投资项目需取得许可
(二)行业准入限制
(三)印尼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四)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五)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三、印尼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
(一)印尼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二)投资程序
四、投资路径的选择考量 >>
(一)独资,抑或合资?
(二)是否设立离岸公司作为SPV?
(三)SPV,蕴含潜在的税收风险?
(四)设立地选择
五、中国企业赴印尼投资的法律建议 >>
脚注:
专家团队介绍
王清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wangqinghua@allbrightlaw.com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融资,包括证券发行、外商直接投资等,尤其擅长境内外收购和兼并、公司改制重组、信托与资产证券化。
施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shicheng@allbrightlaw.com
主要致力于公司并购、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王沁怡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qinyi.wang@allbrightlaw.com
袁柳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yuanliuya@allbrightlaw.com
傅天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futianhan@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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