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關於經濟特區外匯管理的決定
經濟特區的居民首次違反本決定情節較輕的,將給予書面警告,如繼續違反,將視情節輕重處以如下罰款:
1.違反本決定第十四條第2和第3款規定且違法金額等於或者不超過10,000,000(壹仟萬)基普的 處以10,000,000(壹仟萬)基普至 20,000,000(貳仟萬)基普的罰款;
2. 違反本決定第十四條規定且違法金額超過10,000,000(壹仟萬)基普的處以違法金額10%(百分之十)的罰款;
3.對於多次違反者將處以上壹次處罰兩倍罰款。
經濟特區居民違反本決定構成刑事犯罪且對老撾經濟金融體系造成損害的,將按照刑法予以處罰。
外匯管理部門、老撾中央銀行北部烏多姆塞省分行、老撾中央銀行駐經濟特區辦事處負責本決定的具體執行。
經濟特區居民、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決定。
本決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與本決定相沖突的任何規定不再有效。
老撾中央銀行行長
本樂·信賽沃拉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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