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租賃資産跨境轉讓、赴港發債、共享外債額度 深圳前海發布《關于支持飛機租賃産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
4月28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支持飛機租賃産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
措施明確:
深化業務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飛機租賃企業發揮前海跨境金融與深港合作優勢,與香港聯動開展飛機租賃和租賃資産跨境轉讓業務,推動深港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建設深港跨境融資租賃産業發展生態圈。
支持赴港發債。支持飛機租賃企業依法依規通過上市、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産證券化産品等方式擴寬資金來源。對赴港發行綠色債券的飛機租賃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2%的發行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獲得200萬元獎勵。
提升本外幣資金使用便利度。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允許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債額度,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使用自有外匯收入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允許試點銀行爲符合條件的飛機租賃企業采取貨物貿易超期限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飛機租賃産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
爲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關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根據《廣東省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及《深圳市關于加快推動飛機、船舶租賃發展的實施方案(2023-2025)》,爲進一步發揮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作用,推動深港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大力發展飛機租賃産業,助力深圳加快建設全球知名的國際航運中心、亞洲一流國際航空樞紐,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飛機租賃主體招引力度
(一)落地支持。鼓勵境內外金融租賃公司、飛機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等在前海合作區落地展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飛機租賃企業申報深圳市金融企業總部和前海總部企業落戶獎勵。
(二)機隊獎勵。對與飛機租賃企業合作開展飛機租賃業務的航空公司,按照租賃合同金額的0.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架(台),單個企業每年每次最高獲得600萬元獎勵。
二、支持飛機租賃業務落地前海
(三)業務獎勵。對飛機租賃企業,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實際收取租金金額(不含稅)的8%給予獎勵。
三、推動深港飛機租賃業務合作
(四)深化業務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飛機租賃企業發揮前海跨境金融與深港合作優勢,與香港聯動開展飛機租賃和租賃資産跨境轉讓業務,推動深港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建設深港跨境融資租賃産業發展生態圈。
(五)支持赴港發債。支持飛機租賃企業依法依規通過上市、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産證券化産品等方式擴寬資金來源。對赴港發行綠色債券的飛機租賃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2%的發行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獲得200萬元獎勵。
四、優化制度流程和營商環境
(六)優化公司注册辦理。支持資信良好和業務成熟的融資租賃企業(含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專業子公司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項目公司,簡化和規範項目公司注册辦理流程。
(七)提升本外幣資金使用便利度。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允許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債額度,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使用自有外匯收入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允許試點銀行爲符合條件的飛機租賃企業采取貨物貿易超期限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
(八)加强海關稅務服務。對注册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异地委托監管。支持開展飛機保稅維修業務。積極協調稅務部門支持,落實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爲租賃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等創造便利條件。
(九)鼓勵飛機租賃人才集聚。吸引、培育飛機租賃高端人才,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申報深圳市産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高管、骨幹人才和青年人才納入深圳市“百千萬”金融人才培養計劃。爲飛機租賃企業員工在深圳辦理落戶、人才住房、醫療及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
(十)建立市區協調聯動和一站式服務體系。加强飛機租賃工作統籌,建立“市級+注册地行政區+前海合作區”協調聯動機制。組建專門服務團隊,在前海e站通服務中心設置飛機租賃業務服務專窗,爲飛機租賃企業提供包括企業設立、海關備案、銀行開戶、外管局備案、稅務協調、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財稅代理、海關報關、産權登記等一站式服務,全面優化飛機租賃服務體系。
五、其他
(十一)同時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支持政策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複”原則,不得重複享受;同時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其他不同性質支持政策規定的,可叠加享受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本措施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1.本措施所稱“飛機租賃業務”,是指飛機整機(包含但不限于民航客機、貨機、直升機、教練機、公務機、eVTOL電動垂直載人飛行航空器、中大型物流無人機、水上飛機、固定翼飛機等飛機整機)、發動機、航材、飛行模擬器、動態模擬艙等航空專用設備租賃業務。
2.本措施所稱“飛機租賃企業”,是指在從事飛機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子公司、項目公司,以及航空公司設立的子公司、項目公司。
3.本措施所稱“不超過”“不高于”“以上”均包含本數,“超過”“低于”“以下”均不含本數。
(十三)本措施中申請獎補的飛機租賃企業須在前海開展實際經營(本措施第二條不受實際經營的約束),且申請時(至公示期結束)未在深圳市及當地主管部門的“企業經營异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內。
(十四)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措施自2024年5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3〕2號)第十條第一款中涉及飛機租賃業務的相關條款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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