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适用外国法问题系列谈(二)
中国的外贸进出口货主单位选择什么法律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呢?
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合同文本由出卖人制备并提供。但是,强势的买受人也可能主张使用自己的合同文本(例如上次谈到的俄罗斯客户)。那么,中国的进出口商也可以自备合同文本并选择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利弊如何呢?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涉及的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明确区分房屋买卖与货物买卖,也不区分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与内贸,比较笼统。但是,从出口商的卖方来讲,其主要义务是:1)交付货物;2)交付代表货物的单证;3)转移所有权。从进口商的买方来讲,其主要义务是:1)支付价款;2)接受货物及或代表货物的单证;3)接受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关于货物的交付与价款支付是不是同时发生的交易事件(条件),英国法对此明确规定如下:
原文大意是,出卖人交付货物与买受人支付价款是同时发生的“交易条件”。而民法典一方面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601条),另一方面又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无法确定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民法典第628条)。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容易发生“先交单,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交单”的纠纷,这也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要运输的货物自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是买受人的了,买受人要事先预备好保险单才能安心,因为买受人不知道什么时候货物交给了第一承运人。英国法规定,这种情况下,货物风险在于出卖人,除非出卖人通知了买受人。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合同文本是由外方提供的,并且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建议接受此类条款。因为,英国法律涉及货物买卖有专门的法律,类似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于出卖人的保护有些专门的法律制度规定,例如未获得付款的出卖人有种种法定的权利保护条款,包括“停运权”——就是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可以指令承运人不向未付款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如果外方提供的合同选择了适用非英国的法律,则建议谈判改变为选择适用英国法律(英国法律便于查明,有些国家的法律很难查明或者查明不了或者费用很高)。参考条款见系列谈(一)。
交接的若干单证中,有一个是提单,如果你的开证(信用证)银行没有审查清楚,接受了存在问题的提单,比如说提单上的承运人名称都没有,或者提单不是船长签发的,等等。或者这些单证是对方寄给你的,而你没有审查清楚就接受了,那么,你就丧失了拒收单证的权利。提单是一个具有600多年历史的国际贸易单证,代表着船载的货物,也有法律适用的问题,下次再谈。
《民法典》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日常的进出口交易每天都有发生。外贸的风控合规与否?做外贸很辛苦!
2024年1月6日
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
C &M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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