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小课堂——投资规则解读
(1)给予成员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包括准入前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2)规定了投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的具体纪律。
(3)纳入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超过WTO水平的禁止业绩要求等条款。
(4)细化了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重视外商投资纠纷的协调解决。
(5)设置了负面清单(保留和不符措施)、安全例外等机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资的合理政策空间。
▶ 禁止业绩要求
RCEP在WTO基础上扩展了禁止业绩要求范围,加大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和投资安全的保护力度。
①成员国禁止设立以下8种业绩要求,包括出口实绩、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和规定特许费金额或比例。
②不能将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等4种情形作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的要求。
③取消对外国高管的特定国籍限制,对董事会成员则有条件进行特定国籍限制。
▶ 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
①允许投资自由转移。
②对于投资者因国家安全、紧急状态而遭受的投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③不得对涵盖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或通过与之等效的措施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同时满足4项条件:为了公共目的、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支付补偿、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补偿价款的支付不得延迟,并且应相当于公开宣布征收时或者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两个时间以较早者为准。
间接征收采用个案判断的方式。
▶ 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方面的国际规则对吸引外商投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及扩大国际合作都有积极意义。
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是RCEP投资规则达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负面清单大大提高了成员方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留和不符措施条款(第十章第八条)规定了负面清单的基本纪律,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协定附件三)列出了各成员方关于投资领域的不符措施清单。
负面清单
RCEP成员国在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及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均采取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查询负面清单,较为详细地了解到各成员方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现行以及将来对外资可能进行限制的各类措施和领域。
需注意:
①负面清单只列出本国采取的与投资章节四个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的措施,投资章节的其他义务不能通过负面清单进行保留。
②RCEP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国际协定,并不简单等同于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
成员方如在清单以外对投资者采取歧视性的措施,涉嫌违反协定,投资者可以向本国政府反映,寻求在RCEP机制框架下解决。
开放承诺
RCEP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给予高水平开放承诺。清单一中的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共12项,均为国民待遇条款保留,其中8项为部门限制,4项为适用所有部门的水平限制。清单二中的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共11项,其中4项为特定部门限制,7项为适用所有部门水平限制。
仅对外商投资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之外的汽车整车制造业保留股比和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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