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小課堂——投資規則解讀
(1)給予成員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包括准入前階段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
(2)規定了投資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彙轉移、損失補償等投資保護的具體紀律。
(3)納入了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超過WTO水平的禁止業績要求等條款。
(4)細化了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措施,重視外商投資糾紛的協調解決。
(5)設置了負面清單(保留和不符措施)、安全例外等機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資的合理政策空間。
▶ 禁止業績要求
RCEP在WTO基礎上擴展了禁止業績要求範圍,加大了對投資者知識産權和投資安全的保護力度。
壹成員國禁止設立以下8種業績要求,包括出口實績、當地含量、購買國貨、外彙平衡、限制國內銷售、強制技術轉讓、特定地區銷售和規定特許費金額或比例。
二不能將當地含量、購買國貨、外彙平衡、限制國內銷售等4種情形作爲給予外國投資者優惠的要求。
③取消對外國高管的特定國籍限制,對董事會成員則有條件進行特定國籍限制。
▶ 外國投資者權益保護
壹允許投資自由轉移。
二對于投資者因國家安全、緊急狀態而遭受的投資損失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③不得對涵蓋投資進行直接征收或國有化,或通過與之等效的措施進行征收或國有化,除非同時滿足4項條件:爲了公共目的、以非歧視的方式進行、支付補償、依照正當法律程序進行。補償價款的支付不得延遲,並且應相當于公開宣布征收時或者征收發生時被征收投資的公平市場價值,兩個時間以較早者爲准。
間接征收采用個案判斷的方式。
▶ 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方面的國際規則對吸引外商投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以及擴大國際合作都有積極意義。
引入“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制度是RCEP投資規則達成的最重要成果之壹。負面清單大大提高了成員方外資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保留和不符措施條款(第十章第八條)規定了負面清單的基本紀律,投資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諾表(協定附件三)列出了各成員方關于投資領域的不符措施清單。
負面清單
RCEP成員國在制造業、農業、林業、漁業及采礦業5個非服務業領域均采取負面清單的開放模式。
投資者可以通過查詢負面清單,較爲詳細地了解到各成員方在不同行業和領域,現行以及將來對外資可能進行限制的各類措施和領域。
需注意:
壹負面清單只列出本國采取的與投資章節四個義務(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禁止業績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不符的措施,投資章節的其他義務不能通過負面清單進行保留。
二RCEP投資負面清單屬于國際協定,並不簡單等同于壹國的外資准入政策。
成員方如在清單以外對投資者采取歧視性的措施,涉嫌違反協定,投資者可以向本國政府反映,尋求在RCEP機制框架下解決。
開放承諾
RCEP是我國首次在自貿協定項下以負面清單形式對投資領域給予高水平開放承諾。清單壹中的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共12項,均爲國民待遇條款保留,其中8項爲部門限制,4項爲適用所有部門的水平限制。清單二中的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共11項,其中4項爲特定部門限制,7項爲適用所有部門水平限制。
僅對外商投資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之外的汽車整車制造業保留股比和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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